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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徐亚文:论国家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9-01-11

【注释】 *作者简介:高一飞,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亚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社科司2017年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工商业与人权研究》(项目编号:17JJD82001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1]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相对完善,故学者们在论及国企信息公开问题时,往往限定在“非上市国有企业”。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这种限定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主要问题,但在理论上,上市国企依然是“国有企业”,除了基于“上市”特征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外,也不可忽视因其“国有”性质而产生的信息公开事项。只不过鉴于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的特殊功能,除特别说明外,本文还是将非上市国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2]汉语大词典出版社编:《图书情报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第677页。

[3]具体可参见綦好东等:《地方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透明度评价研究——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视角》,载《经济管理》2016年第3期;冯鸿光:《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立法初探》,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4期;王金磊、綦好东:《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先行实践与推进对策》,载《财务与会计》2015年第11期等。

[4]王炜:《公司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5]具体可参见谭劲松等:《公司透明度的决定因素——基于代理理论和信号理论的经验研究》,载《会计研究》2010年第4期;刘银国等:《公司治理与信息透明度问题研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4期;黎文靖、孔东民:《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与中小股东参与》,载《会计研究》2013年第1期;王平心、焦建玲:《公司信息透明度内涵剖析》,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等。

[6]Benjamin E. Hermalin & Michael S. Weisbach.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Journal of Finance,vol.67,1,2012, pp.196—197.

[7]确切说来,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可以分成三个层级:第一,从全民到国家的原始委托;第二,从国家到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二级委托;第三,从出资人到国有资本实际经营者的三级委托。

[8]刘银国、杨善林、李敏:《公司治理与信息透明度问题研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4期。

[9]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在当前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下,信息披露不充分依然是公司通病。近日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收购芝加哥证券交易所(Chicago Stock Exchange)受挫很大程度上即源于企业缺乏透明度。近年来,中资对美国资产(包括美国境内经营的国外企业)的收购均受到了美国监管机构的严密审查,除去政治因素,还有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披露信息难以识别中资企业和国家资本间的关系)。实际上,顺应国际贸易规则也是国企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动因。参见Don Weinland & Hudson Lockett.SEC pushes back on Chinese-led takeover of Chicago Stock Exchange.Financial Times,Agust10,2017.https://www.ft.com/content/d4cfa8d8-7d87-11e7-9108-edda0bcbc928. Last visit on Agust13,2017.

[10]綦好东、王斌、王金磊:《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逻辑与事实》,载《会计研究》2013年第7期。

[11]Joo César das Neves & Antonino Vaccaro.Corporate Transparency: A Perspective from Thomas Aquinas'"Summa Theologiae",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vol.113,4,2013,Special Issue on Putting Virtues Into Practice, p.639

[12]这五方面的公开来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2月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虽然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但也是官方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只不过在具体内涵上有所差异:按照作者的理解,决策公开主要指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指对决议、预算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管理公开主要指向国企的运营过程,服务公开同国企的公共职能及社会责任相关,结果公开则主要体现为各类统计数据和报告。

[13]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受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中即指出:“各省均不同程度地公开了国有企业信息,但由于公开标准不明确、不具体,各地公开尺度不一,总体公开质量不高”。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6-06/01/5078660/files/2c4db387885f4f29a7ac652892ccf155.pdf,2018年1月28日访问。

[14]徐祥民:《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国家所有制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5]程学阳:《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16]谢海定:《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及其解释》,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17]同前引[16]。

[18]这里侧重于义务方面,即没有超越市场规则的特权,而非以完全市场化的方式来看待和规制国有企业。

[19]李忠夏:《“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20]马俊驹:《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2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问责与透明度国家所有权指南》,李兆煕、谢晖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22]李忠夏:《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一场美丽的误会》,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4期。

[2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公益类国企与此条关联最为密切,如若能够明确“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公共服务”等情形,即可直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4]关于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分类,国资委在《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当中,只提到了上市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而未详细区分以上三类国有企业。

[25]姜忠:《论经济学成本理论视阈下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

[26]郭媛媛:《构建“阳光国企”:非上市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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