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浓厚“官本位”传统的国家,体现民与官形式平等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确实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无怪乎学者讴歌《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是“人治时代的终结,法治时代的开始”。[1] 然而,《行政诉讼法》颁行的二十年也正值中国社会急速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引发了社会结构的分化重组,官与民之间的纠纷日趋复杂,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在体制的夹缝之中谋求行政诉讼制度的生长,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推动中国行政审判政策的变迁;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官通过个案处理,在纠纷化解之中努力将正义展现在行政相对人的面前;行政法学者则通过著述论说,推动行政诉讼法理念的更新和知识的传播。那么,究竟应当怎样客观摹绘当下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脸谱呢?或者说,行政诉讼法的教科书应当怎样向行政法的研习者进行叙事呢?青年行政法学者何海波教授历时两年撰写的新著《行政诉讼法》在这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正如江必新教授在该书序言中所说的那样,“这确实是一本不同凡响的行政诉讼法教材,从体系、内容到文字都独具一格,清新扑面……它值得作为行政法实践者的案头书、研究者和学习者的参考书”。[2] 作为一名与作者具有相同研究旨趣的学者,笔者认为,该书是二十年来国内不可多得的优秀行政诉讼法教科书,其著述风格、研究进路及观点创新都值得学界关注。为此,本文拟从如下三个方面对该书进行解读,希冀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诉讼法能够获得“在微茫中坚守法治、在焦灼中等待正义”(作者“提记”用语)的人们更为密切的关注。
一、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体例创新与视角转换
在当下中国部门法学的学术版图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与渐入佳境的刑事诉讼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相比,行政诉讼法学无论在研究的广度抑或深度上都难以望其项背。究其原因,既有行政审判起步晚、案件少、实施艰难等客观因素,也有研究力量投入少、兴趣淡、方法滞后等主观因素。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落后局面也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的编写。尽管坊间有大量各种版本的名为“行政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学”的统编教科书,也不乏学者个人独自撰写的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但多数教材的体例结构都趋于一致,除了“概述”或“绪论”、“历史发展”、“基本原则”篇以外,基本上都是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章节体系去设置的。这种体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行政诉讼法教科书具备了《行政诉讼法》释义书的功能,但与一些资深行政法官所撰写的释义书相比,学者的教科书又因缺乏实际案例和法院内部争论而丧失了潜在的吸引力。于是,这种洋溢着概念法学气息的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大多就只能适用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了。事实表明,对于行政法的初学者而言,这类教科书往往就像“一本没有图画的儿童书”[3],很难激发读者的阅读乃至思考兴趣。尤其是在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类教科书大体上只能告诉读者,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在文本意义上是个什么样子”,却不能回答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在现实社会中是个什么样子”。经历过这样的课堂学习之后,当法学院的学生步入社会甚至担任行政法官时,才猛然发现现实生活中的行政诉讼法远非“书本上或课堂上所说的那个样子”。推而广之,也许充斥于法学院课堂上的大部分法学教科书都是这个样子。于是,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教育与实践的距离也就可想而知了。
显然,作者对上述法学教科书中的通病有着异常清醒的认识,这从其自序开头一句话即可看出——“中国并不缺少法律教科书,缺少的是有个性的教科书。”[4] 就行政诉讼法教科书编写的创新而言,何著的贡献首先就体现在体例结构上的变化。何著共分“行政诉讼制度概论”、“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司法审查的标准”、“司法救济的手段”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等五编。综观其内容,这种体例安排绝非简单的章节重组,而是一个逻辑自洽的知识体系。在作者看来,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门槛”。除了受案范围、原被告适格及管辖权之外,作者还单独设立一章讨论“复议前置、诉讼时效和重复起诉”等其他受理条件。二是法院判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作者对司法审查根据理论进行了重构,认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据包含“主体合格”、“条件符合”、“事实有据”、“程序正当”及“处理得当”[5] 等五个方面,并分别设“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行政证据”等三章加以论述。三是法院能够给予当事人什么样的“救济”。除了重点论述行政判决之外,作者还分别设置两章专门论述了停止执行、先予执行等“临时性救济”以及诉讼成本的分配、协调处理、司法建议等“判决之外的处理方式”。四是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程序”。作者分别设“一审程序”、“二审、再审与重审”以及“强制执行”等三章加以论述。就何著四个核心篇目的设计而言,不仅遵循了行政诉讼制度内在的运行机理,而且还将一些略显边缘的制度加以整合论述,进一步丰富了行政诉讼法教科书的知识体系。
如果说体例创新还只是何著在教科书编写形式意义上的贡献的话,那么叙事视角的转换则无疑是何著在教科书编写实质意义上的贡献。与以往同类教科书钟情于文本应然式解读所不同的是,作者的叙事立场更多采取的是一种“观察者”的视角。这种视角所关心的已经不仅仅是纯粹文本层面上的行政诉讼法,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政诉讼法,它试图向读者传递的信息是“法院实际上是怎样处理的”。事实上,身处急速社会转型时期的人民法院,一直都在体制内寻求行政诉讼制度的生长空间,并通过各种形式实实在在地发展着现行《行政诉讼法》。时至今日,“文本上的行政诉讼法”与“行动中的行政诉讼法”二元并立的格局已经悄然形成,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来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方向。正如欧洲法社会学的巨擘埃利希在阐释法社会学原理的精髓时所言:“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6] 在何著中,此类行政诉讼法发展的新脸谱随处可见。例如,在第四章“受案范围”中,作者在简略叙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外,还非常详尽地论述了“受案范围在实践中的扩张”。“行政诉讼案件从当初的几种发展到现在的50余种,几乎遍及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7] 当前,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吁不断高涨。[8] 也许,深入总结行政审判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受案范围并通过立法予以固化不失为一项更有意义的工作。又如,在第十二章“判决之外的处理方式”中,作者关注到了司法建议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并总结出了作为救济措施的司法建议的四种情形[9],与学者有关“裁判引导型、裁判补充型、纠纷预防型及裁判执行型”[10] 司法建议的类型化归纳具有异曲同工之效。叙事视角的转换不仅增强了何著的时代气息,也大大提升了何著的可读性,使读者能够从阅读中把握住时代跳动的脉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