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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构筑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关键在政府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2017年4月12日第7版 发布日期:2017-05-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例如,有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守信践诺、保护产权方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甚至由于政府自身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侵。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依法全面平等且有效保护产权。 

推进产权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构筑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关键在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依法保护产权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有效界定产权并依照法定程序保护产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诚实信义,守信践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已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纲领性文件之中,也构成了行政许可法等实定法上信赖保护一般条款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产权意见》就产权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和全面安排,强调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这些规定必将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包括许多“违法建设”,是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产物,有的是因为当时相关法规范尚不存在或者虽已存在但不够健全,或者存在因程序法观念淡漠、在尚未办全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的结果。若不加分析地简单套用现行法规范,将其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对其“依法处罚、没收实物”,那将会严重失信于民。《依法保护产权意见》强调指出,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立过程论和系统论的法治思维,准确理解相关立法精神,科学把握公共利益的范围,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必须及时履行和全面履行的原则,以分类和分段并按不同类别和阶段分别采取应对措施的方法论,承认行政裁量(政策裁量)以及违法行为的转换和有瑕疵行为的治愈,同时要努力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确立科学的补偿标准,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扎实推进依法全面平等和有效的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