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参考文献】 [1][3][6][7][10][13][14][21]步兵.行政契约履行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2][4]莫于川.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解析与建构[J].重庆社会科学,2004,(01). [5]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8][9]张树义.行政合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1]傅士成.行政契约中行政机关特权的一般分析[A].杨解君.行政契约与政府信息公开——2001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C].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12][17]李颖轶.法国行政合同优益权重述[J].求是学刊2015,(4). [15]袁曙宏,方世荣,黎军.行政法律关系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16]步兵.行政契约变更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18]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4. [19]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20][22]杨建顺.行政法总论(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