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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峰:人大授权立法与财政民主价值的流失

信息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日期:2018-02-25

【注释】

[1]“真正地方税”概念,由韩国学者崔炳浩提出,相关讨论可参见王琳琳等:《中韩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比较研究》,《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2]可参见许宗力:《论国会对行政命令之监督》,《台大法学论丛》第17卷第2期(1988年6月);黄茂荣:《税法总论: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第一册增订3版),植根法学丛书2012年版。

[3]杨志强、李娜:《税收授权立法问题探析》,《法学杂志》2013年第11期。

[4]彭礼堂:《中国税收授权立法:从严重越位到严格禁止》,《经济法论丛》2017年第2期。

[5]2015年中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计划在2020年之前将现行15个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

[6]熊伟:《税收法定原则与地方财政自主——关于地方税纵向授权立法的断想》,《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7]陈国文、孙伯龙:《税收法定原则:英国19世纪的演进及启示》,《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年第6期。

[8]苗连营:《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9]袁飞等:《财政集权中的转移支付和财政供养人口规模膨胀》,《经济研究》2008年第5期。

[10]参见施海洋:《探索中国的非对称分税制模式》,《国际税收》2001年第6期。

[11]这种做法非常不“现代”,它更像是帝制时期“上防范下”的治理模式的延续。

[12]袁明圣:《税收法定原则在中国:收回税收立法权没有时间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13]例如2015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两个月内三次自行上调燃油税,既违法税收法定原则,也违反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4]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7]37号文件,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15]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小排量摩托车、车用含铅汽油、酒精的消费税和轮胎税目。

[16]参见姜峰:《央地关系视角下的司法改革:动力与挑战》,《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17]韦森:《财政体制改革是政改的核心问题》,《南方日报》2010年9月8日。

[18]刘剑文教授也曾论及,“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在实践中得到足够尊重,呈现出税收法律供给不足、操作性不强、执行不严等问题。”参见刘剑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19]由于财税问题的专业性,有学者曾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财税委员会以更好履行相关职责,该委员会不同于现有的财经委员会。事实上,1982年宪法修改时,即有人建议设立“拨款委员会”。参见前注[7]。

[20]同前注[7]。

[21]关于这三个方面关系的详细讨论,可参见苗连营:《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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