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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联繁:立法评估应凸显廉洁性指标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 发布日期:2015-04-10

依法治国去年首次成为中共中央全会主题,“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也已正式成型。在此大背景下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继续在法治上发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首次确立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是修改后的立法法一个重要亮点是改变重法律数量而轻法律质量、重法律投入而轻法律产出的一个关键举措。

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关键是要明确评估标准或指标。其中明确将廉洁性纳入指标体系是应有之举。这是有国际法依据的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同时也是有实践基础的,即作为缔约国和签署国我国为履行该规定开展了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其中的制度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涵盖在内只不过没有直接凸显法律法规而已。

从以立法评估为名的试点工作看通常将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作为指标但廉洁性指标不太清晰和直接。将廉洁性纳入立法评估的指标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协同推进立法评估与制度廉洁性评估、法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廉洁性纳入立法评估的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前的即进入法律出台前评估的指标体系,重在发现法律草案的廉政风险克服部门利益法律化、重赋予权力而轻约束权力甚至只赋予权力而不约束权力等弊病二是事后的即进入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重在评估法律的廉洁效益检测法律是不是实现了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异化的使命,为修改乃至废止法律提供重要依据。

    之前的制度廉洁性评估,重事前评估而轻事后评估。因此要以立法法确定立法后评估为契机系统规划对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等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廉洁效益评估发现不足,提出建议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