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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茜:完善参审机制是陪审制度改革的核心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15-05-11

民众参审是体现司法民主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尽管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两大法系都将确保公民有效参与司法活动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

近年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在全国法院一审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据统计,2014年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80%,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案件的40%,司法民主得到了较大的体现。

贯彻落实试点方案和授权决定,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对风俗民情有更为直观的感受,其参审能使司法裁判更好地反映社会大众的日常情感。但是,近年来,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人民陪审员在听审过程中处于“消极角色”,往往是“被动接受”,陪审制度功效更多体现在司法民主的象征意义。同时,在实践中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如何摒弃陪审制度的弊端,充分发挥其实现司法民主之功效,需要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尤其需要着力于该制度的核心——参审机制的完善。

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是完善参审机制的前提条件。陪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包含民主与自由两个方面,民主体现在民众参审,自由旨在防止司法专横。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的压力,人民陪审员成为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捷径,参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出现“驻庭陪审”。因此,有必要对何谓“社会影响较大”进行限定。结合审判实践,将其确定为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纠纷,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并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重罪刑事案件列入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可以为民众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赋予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其他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权利,确保诉讼主体实现其程序自主权,可以较大限度地满足民众对司法民主的需求。

规范人民陪审员的诉讼活动,是完善参审机制的基本要求。一是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前的准备程序,不仅是整个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独立的价值。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庭前的准备只参加庭审,在庭审中不发问,很大程度上是对案情不熟悉,对争议焦点不了解,庭前准备不足造成的。即使在庭审结束时,也难以做到对案情一清二楚。因此,要明确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作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审判长所主持的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诉讼活动,共同参与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固定证据、排除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整理争议焦点,借此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为正确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做好审理前的准备。二是庭审阶段。庭审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也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实践中,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往往参审积极性不高。同时,不乏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抗辩不充分,事实问题没有查清,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意见相持不下的案例。对此,首先要明确审判长应当引导庭审紧紧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等审理范围进行,确保人民陪审员有效参与庭审,提高庭审质效。其次要明确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就争议焦点问题直接发问,要求当事人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查清案情。三是合议阶段。庭审完毕,审判长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先由承办法官就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进行说明,做必要的指引,再由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其他成员、承办法官、审判长依次就事实认定问题发言,审判长最后总结合议庭意见。

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纠错机制,是完善参审机制的制度保障。2014年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一审上诉案件分别占参审一审案件总数的9.1%、4.2%。建立科学合理的纠错机制要与上诉机制改革结合起来,关键在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规范发回重审标准。对于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权利义务等对一审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如果第二审法院能查清的,则宜依法改判;如果第二审法院难以查清事实或者查清事实的诉讼成本较大的,才可以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