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当代中国法律接受问题研究”(15YJA820038)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温州一批土地使用权到期需花1/3甚至一半房价续期》,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415/14325806_0.shtml,2017年3月5日访问。《温州部分土地使用权到期需花三分之一房价续地》,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4-15/doc-ifxriqqx2526851.shtml,2017年3月5日访问。
[2]参见《国土部:可用“两不一正常”过渡性办法处理住房土地到期》,http://finance.cnr.cn/txcj/20161224/t20161224_523386785.shtml,2017年5月20日访问。
[3]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复杂地权的代价:以中国的两个制度为例》,《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
[4]参见杨磊、刘建平:《“混合地权”的制度分析及其实践逻辑——基于Z村村民小组的个案分析》,《社会》2015年第2期,第32页。
[5]参见孙宪忠:《住宅土地期满应免费续期》,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427/16/9742787_554267606.shtml,2017年8月25日访问。
[6]杨立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32页。
[7]同注[6]。
[8]参见注[5]。
[9]参见乔新生:《土地使用权无偿续期有违宪法》,http://view.news.qq.com/a/20090326/000004.htm,2017年8月23日访问。
[10]参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讨论综述》,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428/22/31530813_554634909.shtml,2017年8月25日访问。
[11]参见张力、庞伟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探析》,《法学》2016年第7期。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13]参见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14]参见李翔:《论土地公有制核心价值追求下的新的实现方式》,《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6期。
[15]参见注[4]。
[16]参见注[3]。
[17]参见王效贤、夏建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年版,第243页。
[18]参见房绍坤、丁海湖、张洪伟:《用益物权三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19]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第103页。
[20]参见[英]詹姆斯·塔利:《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王涛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91-109页。
[21]同注[20],第94页。
[22]参见注[20],第91页。
[23]参见注[20],第91页。
[24]同注[20],第89页。
[25]参见注[20],第134页。
[26]参见注[20],第166页。
[27]同注[14],第60页。
[28]我国《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有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47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9]我们再次强调的是土地公有与个人使用之间的个体化逻辑,实际的操作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扩大,不再区别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等级区分。物的所有权理论已经在发生改变,参见注[13]。
[30]参见张千帆:《土地公有制的困惑与消解——重读宪法第10条》,载《城乡规划、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保障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世界宪政论坛论文集》2011年8月6日。
[31]参见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朱广新:《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及其体系效应》,《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程雪阳:《宪法视角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理论与改革》2016年第6期。
[32]参见郑成思、黄晖:《法国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概念与我国立法的选择》,《知识产权》2002年第3期;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崔建远:《民法分则物权编立法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33]参见李强:《财产权二元体系新论——以排他性财产权与非排他性财产权的区分为视角》,《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