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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双重属性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5-07

【注释】 作者简介:孙莹,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人大议事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5CFX014)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一地两检法理争议》,《明报》(香港)2017年12月30日,第A12版;《港府:人大决定具法理基础澄清大律师公会质疑须尊重人大常委会宪制权力》,《文汇报》(香港)2017年12月30日,第A05版;《人大决定释除法律疑虑》,《大公报》(香港)2017年12月29日,第A14版。

[2]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0页。

[3]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4]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6/29/content-2057109.htm,2018年11月30日访问。这段话是对我国《宪法》第67条部分内容的复述加上举实例,是最符合宪法规定的,但没有对宪法条文进行概念的提取和法律规范的建构,理论化的程度较低。

[5]乔晓阳、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6]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

[7]何华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9,第152-153页。

[8]同上注,何华辉书,第153页。

[9]同前注[2],蔡定剑书,第323-324页。不过,这只是蔡定剑在该书中引述的第一种观点,不代表他本人的意见。

[10]参见《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常办秘字〔2000〕197号),2000年1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参照施行。

[11]参见金梦:《立法性决定的界定与效力》,《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秦前红、刘怡达:《“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功能、性质与制度化》,《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陈鹏:《全国人大常委会“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与适用》,《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12]有些学者将有关机构设置和调整、纪念日的设立、人大会议组织程序等事项的决定都认定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参见上注,秦前红、刘怡达文。

[13]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14]同上注,张翔文。

[15]参见彭真:《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载《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6-387页。

[16]中国全国人大在1984年4月2日加入各国议会联盟,并积极参与议会联盟的活动。参见熊伟:《中国全国人大参加各国议会联盟活动的难忘片段》,《中国人大》2011年第19期。

[17]参见[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4-236页。

[18]参见[英]罗德·黑格、马丁·哈罗普:《比较政府与政治导论》,张小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7-365页。

[19]参见[英]菲利普·诺顿:《英国议会政治》,严行健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20]目前海外对中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进行系统研究的代表性著作,在谈到人大职权时,也仅仅论述监督权和立法权。see Kevin J. O’Brien,Reform without liberalization: China'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Politic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Ming Xia,The People's Congresses and Governance in China:Toward A Network Mode of Governance,London;NewYork:Routledge,2008;Young Nam Cho,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in China: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Cambridge;New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21]同前注[17],安德鲁·海伍德书,第172页、第251页。

[22]同前注[18],罗德·黑格·马丁·哈罗普书,第379页。

[23]see Philip Norton ed., legislatur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24]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25]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8页。

[26]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140页。

[27]同前注[19],菲利普·诺顿书,第60页。

[28]参见马岭:《为什么不能以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取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导刊》1990年第Z1期。

[29]毛泽东:《论联合政府》,华北新华书店1949年版,第45页。

[30]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第157页。

[31]彭真:《开好人民代表会议,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载前注[15],彭真书,第223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3页。

[33]参见前注[2],蔡定剑书,第13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46页。

[35]参见何俊志:《从苏维埃制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64页。

[36]同上注,何俊志书,第5页。

[37]转引自张希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38]陈家刚:《现代中国民主制度的建构与运行:第一届全国人大研究1954-1959》,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0-112页。

[39]同上注,陈家刚书,第111页。

[40]对“议行合一”说的批评,参见童之伟:《“议行合一”说不宜继续沿用》,《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41]“议行统一”观点,参见吴家麟:《“议行”不宜“合一”》,《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议行融合”和“差序格局”观点,参见林彦:《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法学家》2018年第5期。

[42]参见谭清值:《全国人大概括职权样态的实证考察》,《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43]同前注[29],毛泽东书,第45页。

[44]浦兴祖:《人大制度若干基础理论问题探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45]同前注[41],林彦文。

[46]《中国共产党大事记·1951年》,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4/4416026.html,2018年11月30日访问。

[47]参见陈书友:《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现象须扭转》,《人大研究》2004年第8期。

[48]参见曾庆辉:《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探索及完善路径》,《新视野》2017年第1期。

[49]参见潘国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确定中的制度设计》,《人大研究》2014年第5期。

[50]例如,2014年湖北某地方政府奖励当时的“澳网”冠军李娜80万元,就有公共预算专家提出这笔对李娜的奖金出自财政预算,决策权不在政府而在人大。参见《专家:政府无权奖励李娜,地方人大没预算就不合法》,http://sports.sina.com.cn/t/2014-01-29/09527001921.shtml,2018年12月1日访问。

[5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给PPP项目立规,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https://www.sohu.com/a/152472173_465527,2018年12月1日访问。

[52]参见《全国人大代表质疑南水北调为何不经人大批准》,http://news.163.com/08/0423/13/4A7I71N700012LOA.html,2018年12月1日访问;《许小年:房产税不经过人大批准就是违法》,http://news.hexun.com/2010-06-25/124069829.html,2018年12月1日访问。

[53]例如,日本国宪法将国会权能分为宪法修正的动议权和法律的议决权以及其他权能。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46页。

[54]参见阚珂:《人民代表大会那些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0-41页;王中位,王立军:《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几个基本认识的辨析》,载尹中卿主编:《人民代表大会理论研究(第一卷):人大基础理论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96页。

[55]参见胡康生:《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第四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3-06/25/content_1798344.htm,2018年11月30日访问。

[56]韩大元:《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57]参见前注[11],秦前红、刘怡达文。

[58]参见向立力:《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的规范化》,《法学》2016年第1期。

[59]参见前注[53],阚珂书,第38页。

[60]参见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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