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法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行政法学前沿 -> 行政法学 -> 正文

郭胜习:地方立法与“三法”的冲突与协调

信息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10-28

【注释】 作者简介:郭胜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本文所称的“三法”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统合简称。其中在本文中所称《宪法》《立法法》《组织法》等法律名称,为了避免论述繁琐,均采用简称。

[2]《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2016年9月30日通过)第8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贫政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4日通过)第36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5]在调研中发现,河道的挖沙行为是暴利行为,一台挖掘机一晚上可以挖3万多立方沙,严重破坏河道及附近生态,违法当事人一晚上获利17万;而按照《水土保持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最高罚款额只有5万,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明显不够。

[6]《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7]《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8]《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9]《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0]《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第69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封堵其排污口:(一)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二)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三)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11]2012年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12]《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通过)第2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生产,对已经采集、生产的产品予以销毁。

[1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1月13日通过)第36条规定,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检查,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14]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15]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00—901页。

[16]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17]参见《立法法》第10条第1款、第6条规定。

[1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9]参见《立法法》第5章关于立法的适用与备案审查的规定。

[20]参见《立法法》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21]《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规要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且在立法事项方面进行了规定;该法第82条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22]王飞凡:《行政立法三部曲与〈立法法〉的立法权位移之比较》,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23]《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24]《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5]参见《立法法》第1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26]《法律规定了义务性规范,但未设定行政处罚,法规或者规章能否规定行政处罚?》,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8/content_293079.htm,2018年3月25日最后访问。

[27]《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8]《立法法》第82条第5款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29]王太高:《权力清单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以〈立法法〉第82条为中心的分析和展开》,载《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第142页。

[30]《行政许可法》第16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1]同前引[29]。

[32]孙波:《试论地方行政强制设定权——以〈行政强制法(草案)〉为文本兼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比较》,载《长白学刊》2008年第5期,第65—70页。

[33]郑赫南:《行政强制如何限权牵动人心》,载《检察日报》2011年7月4日第005版。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