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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航:行政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08-02

【注释】 作者简介: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本文受山东大学青年学者未来计划专项资金资助。

[1]参见盛子龙:《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密度》,《法令月刊》(台北)2000年第10期。

[2]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祥新印刷有公司(台北)1989年版,第42-46页。

[3]参见蔡震荣:《不确定法律概念之探讨》,《东海法学研究》(台北)1996年第3期。

[4]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页。

[5]参见王贵松:《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期。

[6]参见刘忠文:《教师考公务员因“一夜情”被拒起诉人事局案开审》,《大河报》2008年4月30日。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诉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案”)。

[8]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9]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榕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不服地矿厅行政处罚案”)。

[10]沈亚平、宋哲:《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类型化研究》,《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1]参见《关于印发〈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邵路政〔2010〕187号)。

[12]参见郑智航:《专家委员会参加政府行政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审查》,《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

[13]参见《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14]参见王天华:《行政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15]参见尹建国:《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模式构建》,《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16]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页。

[17]参见陈坤:《“开放结构”与法律的客观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

[18][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9]参见[德]卡尔-埃博哈特·海因:《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判断余地——一个教义学问题的法理思考》,曾韬译,《财经法学》2017年第1期。

[20]参见黄晓玉:《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学理论》2012年第1期。

[21]参见伍劲松:《行政判断余地之理论、范围及其规制》,《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

[2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50-351页。

[23]参见前注[19],卡尔-埃博哈特·海因文。

[24]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25]参见前注[19],卡尔-埃博哈特·海因文。

[26]参见前注[19],卡尔-埃博哈特·海因文。

[27]参见前注[7],最高人民法院(1999)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

[28]参见卢佩:《德国关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之第三审级司法审查》,《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29]参见程玉纶:《基层公务员适用不确定法律概念困境之研究——以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19条相关案件为例》,暨南国际大学公共行政与政策学系(台北)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21页。

[30]参见郭红宾:《收养遗弃女婴按“超生”对待,计生委处罚被判撤销》,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 =270740&k.2018年1月18日访问。

[31]参见张雅:《号牌不清被罚款遭质疑沈阳交警撤销处罚》,《中国青年报》2018年1月20日。

[32]参见叶必丰:《严重不合理的正常人判断——“陆煜章案”判解》,《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33]参见王琳:《论法律原则的性质及其适用》,《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

[34]参见郑智航:《烟品焦油含量的法律规制》,《法学》2010年第12期。

[35]参见宋华琳:《制度能力与司法节制》,《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36]参见徐继敏:《我国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制度再思考》,《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37]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榕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福建省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不服省地矿厅行政处罚案”)。

[38]参见[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151页。

[39]参见尹国梁:《试论行政诉讼中技术标准的司法审查》,苏州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

[40]孙少敏:《论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理论探索》2010年第3期。

[41]参见朱新力、唐明良:《尊重与戒惧之间——行政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2辑)。

[42]参见刘鑫桢:《论裁量处分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五南出版公司(台北)2005年版,第55页。

[43]参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行再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新乡万民有机肥有限公司与新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再审案”)。

[44]参见前注[41],朱新力、唐明良文。

[45]参见黄源铭:《对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所为决定之司法审查——以委员会之运作与资讯审查为中心》,《政大法学评论》(台北)2012年第5期。

[46]参见涂正国:《探讨政治意识形态与公共政策在面谈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中之定位》,《育达科大学报》(台北)2011年第3期。

[47]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祥新印刷有公司(台北)1989年版,第5页。

[48]参见汤旸:《不确定法律概念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7-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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