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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华:授权抑或委托:行政处罚“委托”条款之重新解读

信息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07-17

【注释】 作者简介:孔繁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处罚法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2]杨临宏:《行政法原理与制度》,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页。

[3]蔡宗珍:《行政管辖之法理基础及其与诉愿管辖之法律关系——兼评行政法院之相关裁判》,《政大法学评论》(台北)总第121期(2011年)。

[4]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1页。

[5]刘宗德:《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类型及程序之研究》,台湾地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研究报告(2000年),第103页。

[6]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156页。

[7]〔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8]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9]参见陈晋胜、王俊鸽:《行政委托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行政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9页;关保英:《行政法教科书之总论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前述三种观点的总结及第四种观点的介绍,可参见皋华萍:《论行政委托》,苏州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3-36页。

[10]耿宝健:《行政授权新论——走出理论与现实困境的一种认知尝试》,《法学》2006年第4期。

[11]胡建淼:《有关中国行政法理上的行政授权问题》,《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

[12]黄锦堂:《论行政委托与行政委任之要件与松绑——德国法之比较》,《法令月刊》(台北)总第64期(2013年)。

[13]黄舒耳:《法律保留原则在德国法秩序下的意涵与特征》,《中原财经法学》(台北)总第13期(2004年)。

[14]李建良:《论公法人在行政组织建制上的地位与功能—以德国公法人概念与法制为借镜》,《月旦法学杂志》(台北)总第84期(2002年)。

[1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第6点。

[16]黄娟:《我国行政委托规范体系之重构》,《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

[17]同前注[12],黄锦堂文。

[18]同前注[12],黄锦堂文。

[19]“行政诉讼法草案第22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授权个人或者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时,由授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但由于存在争议,故最终立法删除了个人被“授权”的规定。参见王名扬:《评行政诉讼法草案》,《政法论坛》1989年第1期。

[20]参见黄娟:《行政委托内涵之重述》,《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期。

[21]同前注[14],李建良文。

[22]翁岳生:《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97页,第283页。

[23]从行政处罚权的性质出发,该权力能否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授予企业组织行使,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例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30条第3款,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截止2017年3月,我国共有19件地方性法规授权轨道交通企业行使处罚权。笔者于本文仅从立法条文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区别。笔者并非赞同直接授权企业行使处罚权。

[24]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机场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132页。

[25]王天华:《行政委托与公权力行使——我国行政委托理论与实践的反思》,《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26]陈清秀:《行政罚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北)2014年版,第7页。

[27]参见[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洪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169、171-173页。

[28]有学者亦提出:“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警察任务都具有私人参与执行的潜在可能性。”章志远:《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的法理基础》,《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29]李建良:《民营化时代的行政法新思维》,载李建良主编:《2011行政管制与行政争讼》,“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台北)2012年版,第7-8页。

[30]同前注[20],黄娟文。

[31]该答复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应如何确定被告的请示》(京高法[2003]191号)作出的。该请示中列出的一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从上诉人账户上自行划走资金的行为,应视为协助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而行政处罚应视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作出。”

[32]许宗力:《行政命令授权明确性问题之研究》,《台大法学论丛》(台北)总第19卷(1990年)。

[33]胡建淼、钱建华:《行政明确性原则初探》,《江海学刊》2004年第5期。

[34]同前注[9],皋华萍文,第101页。

[35]同前注[33],许宗力文。

[36]黄俊杰:《行政罚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台北)2006年版,第176-177页。

[37]钱宁峰:《行政组织法立法论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页。

[38]温晋锋、张泽想:《论行政处罚的授权与委托》,《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39]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

[40]李平、费文婷、于承、傅震宇:《行政委托的若干问题研究》,《上海政府法治简报》2010年第20期。

[4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8页。

[43]林子仪:《行政检查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法制之研究报告》,台湾地区“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98年),第99页。

[44]詹镇荣:《论行政机关管辖权之移转——以其对行政作用法即行政争讼法之影响为中心》,载汤德宗、李建良主编;《2006行政管制与行政争讼》,“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台北)2007年版,第218页。

[45]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广州市行政委托管理规定〉立法研究报告》(2016年),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gzsfzb/ktyjcg/201611/be573007581c49f78db64287af79dae5.shtml,2018年1月7日访问。

[46]张文郁:《论公权力之委托行使——以台湾和德国之相关规定为重心》,载张宪初、顾维遐主编:《两岸四地法律发展与互动》,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香港)2009年版,第160页。

[47]同前注[44],詹镇荣文,第71页。

[48]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8页。

[49]同前注[43],林子仪文,第99页。

[50]参见[日]盐野宏:《行政组织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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