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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利红:行政监察职能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整合

信息来源:《法学》201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8-05-31

【注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编号:14ZDA014)、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资助(编号:TP2014051)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张国栋:《迈出发挥监察作用的重要一步》,《中国纪检监察》2017年第13期。

[2]参见黄武:《做好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中国纪检监察》2017年第13期;周蔚:《北京市纪委、市监察委设置17个纪检监察室》,http://beijing.qianlong.com/2017/0603/1739230.shtml,2018年3月1日访问。

[3]参见王少伟、张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履铿锵》,《浙江人大》2017年第7期;黄武:《做好深度融合这篇大文章》,《中国纪检监察》2017年第13期。

[4]参见师长青:《迈开步子、趟出路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中国纪检监察》2017年第13期。

[5]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6]同样,组建监察委员会还涉及如何看待检察监督与现在的国家监察的关系,如何将原本的检察监督职能整合到监察委员会职能中的现实问题。对于该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讨论,以下集中探讨行政监察职能的整合问题。

[7]参见魏昌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之辨正: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法学》2017年第3期。

[8]参见姜明安:《国家监察法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徐汉明:《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9]参见秦前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探索》2017年第6期。

[10]参见监察部法规司编:《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页。

[1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12]参见王宝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释义与典型案例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页。

[13]参见徐景和、汪洋主编:《行政监察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14]王岐山:《开启前时代踏上新征程》,载《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15]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16]检察院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但随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展开,特别是2017年7月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增设的公益诉讼(第25条第4款)条款的实施,这种监督方式得以明确和具体化。

[17]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337-345页。

[18]参见《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

[19]参见《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第10条、《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6条、《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第6条等的规定。

[20]参见《昆明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第7条的规定。

[21]参见http://www.xybwb.gov.en/contents/3/460.html,2018年1月1日访问。

[22]参见《关于成立太仓市市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及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太委组〔2017〕56号)。

[23]同前注[10]。

[24]同前注[5],韩大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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