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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育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沿革分析

信息来源:《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8-05-28

【注释】 作者简介:练育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本文系作者参与的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4ZDB147)的阶段性成果。

[1]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1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行使检察权时,凡认为应予刑事制裁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认为应予以行政处分者,应移送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之。

[2] 具体规定见1979年《刑法》第14、32条,1997年《刑法》第17、18、37条。

[3]1957年《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第7条:如果因违反本条例和本条例实施规则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轻重依法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

[4]第116条和第121条中的相关规定,分别被后来的刑事单行法予以修改,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将行政处罚改为罚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4期。

{2}汪永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和竞合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

{3}刘莘:“行政刑罚——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

{4}周佑勇、刘艳红:“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5}张智辉:“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6}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课题组:“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决”,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1期。

{7}谢治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若干问题理论探索”,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8}练育强:“‘两法’衔接视野下的刑事优先原则反思”,载《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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