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学术资源

行政法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行政法学前沿 -> 行政法学 -> 正文

俞祺:地方立法适用中的上位法依赖与实用性考量

信息来源:《法学家》2017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8-02-01

【注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的历次工作报告大多会提及“法制统一”问题。

[2]朱詠:“浅析地方市场准入立法的混乱及其原因”,载赵立新主编:《社会和谐之经济法治理念——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06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3]参见注[2]。

[4]再比如,在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交由地方规定后,各地普遍出台了严于交通部规章设定条件和社会预期的网约车规定,被业界视为对中央政策的“软抵制”。刘远举:“网约车四地新政:一个软抵制的典型例子”,载金融时报中文网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69637?page =2,2017年1月3日访问。

[5]参见王少禹、王福蕾、李继红:“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努力提高审判质量”,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1日,第8版。

[6]参见涂艳成:《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5、37页。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涂艳成研究的对象仅为“创制性地方立法”,范围小于本文所讨论的地方立法范围;但是从其统计的法规数量和法规领域分布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上海市地方立法的一般情况。

[7]参见俞俊峰:“地方政府规章适用的实证研究——以贵州省卫生厅适用情况为分析视角”,《河北法学》2011年第6期,第145页。

[8]参见胡敏洁:“行政审判中的地方立法——逡巡于‘不予适用’与‘适用’之间”,《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秋季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7页;吕芳:“中国法院10年(20002010)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法学》2011年第7期,第127128页。

[9]基于注[5]的统计。

[10]基于注[6]的统计,第3536页。

[11]少数案件在引用地方立法时涉及多个被归入不同类别的条文,本文在不同类别中均予以计算,故各部分比例若直接相加则略微超过100%。

[12]限于篇幅,本文仅列举案件文号:(2016)豫14民终3955号、(2012)济民二初字第493号、(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490号;(2013)洛龙民初字第295号、(2016)豫07民终2515号、(2015)商民三终字第274号、(2015)延民初字第1647号、(2009)舞民初字第669号。

[13](2016)鲁行终1267号。

[14]该款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的7项内容。

[15]涉及案件包括(2016)浙行申433号、(2015)浙杭行终字第309号、(2015)杭西行初字第317号、(2016)浙06行终00104号、(2015)杭西行初字第237号。

[16]参见(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191号。

[17]参见(2011)黄行初字第144号。

[18]参见(2015)豫法民提字第00194号、(2012)登民一初字第3627号、(2015)荥民初字第2222号、(2016)豫05民终1686号、(2012)漯民一终字第6号、(2012)夏民初字第1176号、(2015)中民一初字第368号、(2015)禹民一初字第926号。

[19]本文虽然采用等距抽样方法,但是由于部分法院针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当事人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其数量之多有时会大大超越组距,因此结果也会出现基本事实和法律问题相同的情况,如(2015)嘉行初字第209号、(2015)嘉行初字第214号和(2015)嘉行初字第204号三个案件均涉及同一争议。

[20]参见(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038号、(2010)信浉民初字第1727号。

[21]参见(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333号、(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646号。

[22]参见(2004)沪二中行终字第311号、(2009)黄行初字第103号和(2011)黄行初字第144号。

[23]参见(2015)杭西行初字第237号。

[24]参见(2016)粤03行终334号。

[25]参见(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789号、(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191号。

[26]参见(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63号。

[27]参见(2007)下行初字第17号、(2011)浙杭商终字第1624号、(2010)杭拱商初字第675号。

[2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

[29]同属这一类别的案件还包括(2016)浙01行终346号、(2016)粤03行终756号、(2013)深宝法行初字第39号。

[30](2016)豫01行终961号。

[31](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51号。

[32]参见(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3号。

[33]其余三个案件情形大致相似,参见(2016)粤0307民初2003号、(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537360号、(2016)粤0307民初2628号。

[34]参见(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224号。

[35]参见(2016)粤03民终9640号、(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265号。

[36]参见(2016)豫民再251号。

[37]参见(2013)杭富民初字第1484号。

[38]参见(2015)开行初字第9号。

[39]参见(2015)禹民一初字第926号。

[40]《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款第3项。

[41]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42]参见(2015)怀中行初字第95号。

[43]引用相同条文的案件还包括(2016)湘1381行初41号,不过此案中涉及的是行政许可事项,法院亦可选择适用《行政许可法》。

[44]涉及(2016)鲁0785行初16号。

[45]参见(2013)古行初字第8号。

[46]参见(2016)鲁1721行初26号。

[47]参见(2015)城行初字第3号。

[48]参见(2016)鲁08行终95号。

[49]参见(2010)商睢区民初字第1216号。

[50]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经济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48页。

[51]参见汪全胜:“论立法的可操作性评估”,《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103页;李高协:“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问题探讨”,《人大研究》2007年第10期,第33页;雷斌:“借鉴香港经验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人大研究》2010年第8期,第36页。

[52]参见石佑启、陈咏梅:“论我国行政组织结构优化的法治保障”,《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第222页。

[53]根据本文作者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深圳市法制研究所的调研记录。

[54]参见注[5]。

[55]参见注[6],第35、37页;注[7],第145页。

[56]参见刘作翔:“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兼论‘司法权国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9094页。

[57]参见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浅谈地方性法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6-09/18/content_1997654.htm,2017年1月3日访问。

[58]参见李强、龚海南、陈立洋:“以司法职能助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第101页。

[59]曹众:“地方立法,做好‘精细化’文章”,载《检察日报》2016年4月11日,第5版。

[60]参见注[59]。

[61]参见注[57]。

[62]参见王建文:“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地方性法规情况”,载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hnxx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 =4797,2017年1月3日访问。

[63]参见注[5]。

[64]注[7],第145页。

[65]制度经济学上称为“明智地调整你的目标,使之与自己的资源相适应”。参见注[50],第67页。

[66]参见注[50],第152153页。

[67]参见阎锐:《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475页。

[68]根据本文作者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访谈。

[69]参见利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082012年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总结》。

[70]所谓“利益综合”在政治学上即指将各种要求转变为重大利益选择的过程。[美]加布里埃尔· 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33页。

[71]参见李舒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批9个企业立法联系点授牌”,载人民网http://sz.people.com.cn/n2/2016/1230/c202846-29535240.html,2017年2月5日访问。

[72]参见钱大群:“唐律立法量化技术运用初探”,《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第2226页。

[73]处罚金额(万元)=1× KN,其中K (系数)=1.2,N (指数值)= N1+N2+N3+N4+N5+N6+N7,而指数值N中各项指标数值的计算方式则有对应表格。参见董慧敏:《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重庆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2页。

[74]同注[50],第149页。

[75]同注[59]。

[76]参见简松山:“地方立法应提倡有几条立几条”,《人大研究》2007年第10期,第32页。


【参考文献】

{1}[美]加布里埃尔· 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2}[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经济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3}涂艳成:《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4}阎锐:《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

{5}胡敏洁:“行政审判中的地方立法——逡巡于‘不予适用’与‘适用’之间”,《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秋季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