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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砚涛:行政过程中的先行为效力

信息来源:《东方法学》2017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8-01-25

【注释】

[1]参见[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9页。

[2][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66页。

[3]参见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0页。

[4]转引自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第10页。

[5][英]A.V.布拉德利、K.D.尤因:《宪法与行政法》(下册),刘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742页。

[6]正如丹宁法官在著名罗伯逊诉养老金管理大臣(Roberson v Minister of Pensions)一案中所言:“当政府官员与某人交往,宣称自己有权处理与该人有关的事情时,这个人便有理由相信政府官员宣称拥有的权力。”参见前引[6],A.V.布拉德利、K.D.尤因书,第748页。

[7]Martina Kunnecke, Tradition and Change in Administrative Law: An Anglo-German Comparison, Springer Berlin Heidelberg, 2007, p.112.

[8]叶必丰:《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9][美]史蒂文·J·卡恩:《行政法原理与案例》,张梦中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9页。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4页。

[11]See Harry Woolf, Jeffrey Jowell, Andrew Le Sueur, De Smith's Judicial Review, London: Sweet & Maxwell,2007, p.609.

[12]Constanta Matusescu, Consideration Concerning the Revo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s Which Are Contrary to European Union Law, Vol.2, Challenges of the Knowledge Society,2012, pp.845—855.

[13]前引[5],A.V.布拉德利、K.D.尤因书,第740页。

[14][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页。

[1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185页。

[16]参见高中:《合理期待规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确立与适用——以2002—2012年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

[17]MCI WorldCom Communications, Inc. v. Depart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s and Energy.234 P.U.R.4th 175,810 N. E.2d 802. Mass.2004.

[18]See John R. Hibbing & Elizabeth Theiss-Morse, Stealth Democracy: Americans′ Beliefs About How Government Should Work,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pp.83.

[19]See Gregg G. Van Ryzin, Outcomes, Process, and Trust of Civil Servants,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Vol.21, No.4, Dee.2011, pp.745—760.

[20]前引[5],A.V.布拉德利、K.D.尤因书,第743页。

[21]同上书,第742页。

[22]赵永红:《论程序瑕疵的认定及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1期。

[23]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第2版),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02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0页。

[25][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26]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一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51页,第463页。

[27]杨利敏:《厦门市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厦门市规划局不复行政批复一案的法律分析》,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页。

[28][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130页。

[29]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救济法》,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7—82页。

[30]参见前引[14],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书,第187—191页。

[31]参见宋承恩:《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质面向——英国法之启发》,《月旦法学》2002年第4期。

[32]前引[27],杨利敏文,第514页。

[33]前引[1],大桥洋一书,第18—19页。

[34]Citizens Utilities Co. Of Illinois v. Illinois Commerce Com'n.153 Ill.App.3d 28,504 N.E.2d 1367.Ill.App.3 Dist.1987.

[35]前引[14],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书,第101页。

[36]Robertson Transp. Co. v.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39 Wis.2d 653,159 N.W.2d 636. Wis.1968.

[37]Standard Fire Ins. Co. v. Insurance Dept.148 Pa.Cmwlth.350,611 A.2d 356, Pa.Cmwlth.1992.

[38]In re: Appeal of HUGHES & COLEMAN,60 S.W.3d 540, Ky.,2001.

[39]Uniform Firefighters of Cohoes, Local 2562, IAFF, AFL-CIOv. Cuevas,276 A.D.2d 184,714 N.Y.S.2d 802, N.Y.A.D.3 Dept.,2000.

[40][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1页。

[41]参见江利红:《论行政法实施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当代法学》2013年第3期。

[42][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1—393页。

[43]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过程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7页。

[44]孙莉:《人本的过程性与权力运作过程的人本性》,《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45]笔者查阅了几个《行政程序法》的“民间版本”、湖南和山东两省的《行政程序规定》、各地方和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现,只有极个别文件规定了调查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合同的终止、听证终止、中止听证、终结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终止调查等制度,且基本上只规定了条件而无程序规定,可见,当下制度设计明显缺乏两个方面的程序设计:一是关于行政程序中止、终止条件的一般规定;二是关于中止、终止的程序规定。

[46]前引[5],A.V.布拉德利、K.D.尤因书,第746页。

[47]其中,后两个条件系最高法院在赫克勒诉公共卫生署一案(Heckler v.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s)中,对什么时候私人可试图禁止政府反言明确给定的“两要件标准”,参见[美]史蒂文·J·卡恩:《行政法原理与案例》,张梦中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1页。

[48]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进步意义有二:一是其肯定了阶段性行为的效力;二是鉴于这里的阶段性行为程序已经终止,其对刑事程序的证据力实则“跨程序拘束力”和先行为效力,只是此处阶段性行为所载明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并不具有最终性,因此按德国法的规定,必须“以法律有特别明文规定者为限”,这与我国当下制度设计中的“司法认知”和“行政推定”制度同理。德国法的规定,参见Erichsen in Erichsen,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10 Aufl.,§13 Rn.4;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 tungsrecht,§11 Rn.9.

[49]R.W.M.Dias,“Jurisprudence”, pp.162—163.转引自梁治平:《英国判例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

[50]参见张明楷:《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法学家》2011年第1期。

[51][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85页。

[52][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53]转引自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52页。

[54]Ranyard R, Crozier WR, Swenson O. Decision Making: Cognitive Models and Explanations. London: Routledge,1997, p.165.

[55]李兆友、师容:《时间语境中的政府行政决策研究》,《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56][英]J·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86页。

[57][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9页。

[58]Lon L·Fuller, Legal Fiction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 pp.2—3.

[59]P.H. Collin, Dictionary of Law, Bloomsbury Publishing,2004, p.122.

[60]See Fritz Morstein-Marx,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Illinois,1957, p.1.

[61]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311页。

[62]参见朱维究、闫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63]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93页。

[64]参见前引[1],大桥洋一书,第284页。

[65]前引[29],莱昂·狄骥书,第136页。

[66]参见前引[42],弗里德赫尔穆·胡芬书,第392页。

[67]参见前引[30],盐野宏书,第75—76页。

[68][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69]参见齐文远、李晓龙:《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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