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参见詹镇荣:《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3-4页。
[2]实际上,从担保国家及国家担保责任的视角分析,公私协力对国家赔偿机制也构成了挑战,有关制度需要重构。参见邹焕聪:《国家担保责任视角下公私协力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3][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9页。
[4]参见许登科:《德国担保国家理论为基础之公私协力法制——对我国促参法的启示》,台湾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0页。
[5]参见胡博砚:《保障国家的概念在德国的发展》,《玄奘法律学报》2009年第11期。
[6][德]Jan Ziekow: 《从德国宪法与行政法观点论公私协力——挑战与发展》,詹镇荣译,《月旦法学杂志》2010年第180期。
[7][美]乔迪·弗里曼:《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晏坤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20页。
[8]参见邹焕聪:《社会合作管制:模式界定、兴起缘由与正当性基础》,《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9] Peter H. Schuck, Found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Law, New York: Oxford Press, 1994,p.339.
[10]同前注[7],乔迪·弗里曼文。
[11]参见韩春晖:《现代公法救济机制的整合——以统一公法学为研究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126页。
[12]参见杨欣:《论政府职能合同外包中的公法约束》,《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13]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3-429页。
[14]参见董保城:《台湾行政组织变革之发展与法制面之挑战》,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国家赔偿与征收补偿/公共任务与行政组织》,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234页。
[15]张锟盛:《行政法学另一种典范的期待:法律关系理论》,《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121期。
[16]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学者所谓的“特许”并不是一般所认为的“特许经营”,而是实际上等同于“公权力委托”,即将公共权力委托给企业等私法组织等来行使。参见[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洪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
[17][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洪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页。
[18]参见Eyermannn: 《德国行政法院法逐条释义》,陈敏等译,台湾地区“司法院”印行2002年版,第236-237页。
[19][日]米丸恒治:《公私协力与私人行使权力——私人行使行政权限及其法之统制》,刘宗德译,《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173期。
[20]参见冯之东:《社会公权力的司法救济与民间化——以公私法域交融背景下的足球协会为研究个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秋季卷。
[21]王太高、邹焕聪:《论给付行政中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约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
[22]吴志光:《ETC裁判与行政契约——兼论德国行政契约法制之变革方向》,《月旦法学》2006年第135期。
[23]同前注[14],董保城书,第234页。
[24]蔡宗珍:《从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以国家对电信基础需求之责任为中心》,《台湾法学杂志》2009年第122期。
[25]参见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26]参见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7]林明昕:《担保国家与担保行政法——从2008年金融风暴与毒奶粉事件谈国家角色》,载吴庚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主编:《政治思潮与国家法学——吴庚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7页。
[28][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29]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140页。
[30]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528页。
【基金项目】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批特别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4T7019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4批面上一等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3M540201)、江苏大学高级人才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1JDG185)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