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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涛:信息公开缠讼现象的政法逻辑

信息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发布日期:2017-10-16

【注释】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研究”(14JZD030)的阶段性成果。感谢“第十一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会议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副研究员、清华大学政治学系于晓虹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陈鹏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森森、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胡若溟和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康健等师友的评议,当然,文责自负。

[1] 参见丁国锋:《法院: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行为不予支持》,《法制日报》2015年3月3日,第8版。

[2] 最高人民法院:《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第43-48页。

[3] 参见何海波:《困顿的行政诉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第86-96页。

[4] 此种观点的代表性论述参见肖卫兵:《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行为规制》,《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第14-22页;后向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成因、研判与规制——基于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的视角》,《人民司法》2015年第15期,第10-13页;李广宇、耿宝建、周觅:《政府信息公开非正常申请案件的现状与对策》,《人民司法》2015年第15期,第4-9页;高鸿:《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滥用及其规制》,《人民司法》2015年第10期,第10-14页。

[5] 例如,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第89K条至89N条、英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第14条以及相关判例,都对纠缠申请行为(vexatious applicant request)有所涉及。参见沈岿:《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滥用的司法应对——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案”》,《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第23-25页。

[6] 参见梁艺:《“滥诉”之辩:信息公开的制度异化及其矫正》,《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182-185页。

[7] 参见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第99-117页。

[8] 参见秦小建:《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逻辑》,《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第25-47页。

[9] 2008年,数据统计来自肖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状态考察——基于2008年至2010年24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法学》2011年第10期,第80页。2014年数据的统计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公布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http://www.gov.cn/zhuanti/2014zfxxgkbg/,2016年1月22日访问。

[10] 数据统计来自《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08-2015)》,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4868/index.html,2016年6月13日访问。

[11] 参见陈坚:《南通在全国率先规制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江苏法制报》2015年3月2日,第A01版。

[12] 参见李瑞翔:《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报告》,http://chyrd.bjchy.gov.cn/rdhy/cwh/sqc/8a24f0b44564f11f0145 f13f3ccd0078.html,2016年1月22日访问。

[13] 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2015年12月25日访问。

[14] 以北京市为例,在2011至2014年期间,全市法院审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分别达到578件、551件、1695件和1031件,近四年审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占同时期审结的全部行政案件的10%以上,2013年更是高达16.5%。参见注[4],李广宇、耿宝建、周觅文,第5页。以上海浦东区法院收案情况为例,2010年该法院全年受理行政案件381件,其中信息公开一审收案32件,占行政收案件数的8.4%。参见张淼堂、陆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例》,《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89页。

[15] 上网的裁判文书主要形成于2013-2015年间。

[16]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324号行政裁定书。

[17] 其中,唐学理为外籍人士,参见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而李枚加也多以“维权”人士的形象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参见刘铭:《乐山维权哥索赔一分钱》,《中国消费者报》2013年6月26日,第A04版;另外,学者赵正群等的实证研究也表明,我国“鲜有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具有更高水平的信息公开诉求”。参见赵正群、董妍:《中国大陆首批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论析(2002-2008)》,《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第89页。

[18] 例如,在“胡凤云、彭汉宜等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案”中,原告要求公开“确定私人房产属于‘文革产’的必备要件的记录信息”。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77号行政裁定书。

[19] See Weissman. v. CIA,565 F.2d 692(D.C.Cir.1977).

[20] 比较著名的案例如“爱知博览会收支预测文书公开诉讼案”,参见刘杰:《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146页。

[21]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2009)京海城管罚字第06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0030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00276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初字第729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772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2280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199号行政判决书。

[22] 参见倪洪涛:《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周年年度调查报告——基于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宗涉诉案的考察》,《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57页。

[23] 应星教授通过对大河电站库区移民上访的观察发现,许多上访积极分子之所以参与行动,是因为“咽不下这口气”。参见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开放时代》2007年第6期,第106-120页。

[24] See Carl F. Minzner,“Xinfang:An Alternative to Formal Chinese Legal Institutions”,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l Law.Vol 42,(2006),pp.103-179.

[25] 《条例》第13条规定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简称“三需要”。

[26] 例如,在“陆红霞案”中,针对房屋拆迁问题原告向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局、发改委等多个部门逐一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工程项目批文、审计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陆红霞因不满于这些公开行为而不断上访、闹访,被公安机关截访、拘留后又申请公开政府公车数量、被拘留人员伙食费标准、接出警记录等。

[27] 参见应星、徐胤:《“立案政治学”与行政诉讼率的徘徊——华北两市基层法院的对比研究》,《政法论坛》2009年第6期,第111-121页。

[28] 比如,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政府信息,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该信息的有无。参见杨建生:《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2-23页。

[29] 对美国克林顿政府与布什政府时期信息公开状况的对比分析表明,在同一部信息公开法律下,政府政策与官员理念对于信息公开状况具有更加决定性的作用。参见后向东:《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96页。

[30] 参见程金华:《中国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以公民需求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59页。

[31] 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司法专业化的影响评价,可以参见吕尚敏:《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吗?——在司法的技术、权能与功能之间》,《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98-103页;卢超:《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司法政治学的视角》,《北方法学》2015年第4期,第113-119页。

[32] 参见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3-16页。

[33] 这是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的表述。

[34] 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商事案件334.7万件,民事案件622.8万件。数据来源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2016-03/20/c_1118384470.htm,2016年5月13日访问。

[35] See Brown v. Allen,344 U. S.443(1953).

[36] 事后,负责审理“陆红霞案”的审判长高鸿还多次专门撰文对裁判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参见注[4],高鸿文,第10-14页;高鸿:《滥诉之殇引发的再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37-42页。

[37] 这种“不捅娄子”的政治策略是除立法不完备外,造成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重要原因。

[38] 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第129-142页。

[39] 沈颖等:《信息公开第一案的阳光效应》,《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第2版。

[40] 卢越:《民告官,咱也别“任性”》,《工人日报》2016年3月26日,第6版。

[41] 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180页。

[42] [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宋华琳译,《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3期,第263页。

[43] 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44] 参见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44页。

[45] See Philippe Aghion & Jean Tirole,“Formal and Real Authority in Organization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5,No.1(1997), pp.1-29.

[46] 参见贺欣:《作为政治控制机制之一的行政法——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政治学解读》,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5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213页。

[47] See Anthony Debons & Fred Kohun ,“The Control Revolution: Technolog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Economic History Review, Vol.41,No.5(2010),p.389.

[48] [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69页。

[49] 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50] 参见陈柏峰:《农民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29页。

[51] 例如,据日本仙台“市民行政监察专员”组织统计,至1997年4月,以交际费、食粮费信息公开诉讼为支撑的市民行政监察运动,已至少为市民节约了约500亿日圆的税金。参见赵正群、段银萍:《日本以信息公开诉讼反腐败的经验及其法治意义》,《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66-70页。

[52] 程洁:《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与法益权衡的适用》,载余凌云主编:《开放政府的中国实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问题与出路》,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5页。

[53] 燕明安:《信息公开的制度供给与需求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36页。

[54] 参见王玉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解读——是保障知情权抑或其他?》,《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3期,第14-19页。

[55] 关于此种制度类型分类,See Georg Aichholzer & Herbert Burkert ,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in the Digital Age: Between Markets, Public Management and Citizens’Rights,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4, pp.275-280.

[56] 参见石红心:《治理、信息与行政公开》,《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第67-80页。

[57] 有关“去政治化的政治”的分析,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16页。

[58] 段国华、后向东:《政府信息公开:成效可观未来可期——写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行10周年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6周年之际》,《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6期,第10页。

[59] 参见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第108页。另外,章志远教授也认为,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具有诉讼利益的双重性,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所侵害的并不是公开请求人所固有的“法律上的利益”,而是作为全体国民所拥有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因而更多地表现出客观诉讼的性质。参见章志远:《信息公开诉讼运作规则研究》,《苏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34页。

[60] 从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看,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不再将“三需要”作为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条件。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确要求辖区政府和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适用这一理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参见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6页。

[61] 有关“依法抗争”的论述,See Kevin J. O'Brien & 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2.

[62] 例如,在“何霞诉崇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案”中,原告多次诉请公开“崇州市羊马镇原镇长XXX在羊马新城项目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的贪污情况”、“崇州市副市长、羊马新城指挥部的指挥长XXX在羊马新城项目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信息”;在“孙丁丁诉商丘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中,原告要求公开“你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的智商以及学历”等。参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行初字第297号行政判决书、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行初字第290号行政判决书、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行初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书。

[63] 参见[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0-73页。

[64] 学者余凌云认为,《条例》用“三需要”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在举证责任上作适度的限制,可以有效减少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的行为。参见余凌云:《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问题——基于315起案件的分析》,《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第917页。

[65] 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66] 孙宇:《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政策议程和参与型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2期,第66页。

[67] 耿宝建:《“泛司法化”下的行政纠纷解决》,《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第229页。

[68] 参见杨伟东:《复议前置抑或自由选择——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处理》,《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第74页。

[69] 比如,法律赋予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权能根本无法实现。笔者通过对信息不存在诉讼判决书的梳理发现,所有案例中,只有一例出现法院依职权取证的现象,但其调取的却是法院档案部门保管的内部文件。参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70] 参见汪庆华:《司法“信访化”危害》,《新世纪周刊》2011年第2期,第7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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