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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的制度缺陷与完善路径

信息来源:山东审判 发布日期:2017-06-22

【注释】

[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2]童卫东:《进步与妥协:〈行政诉讼法〉修改回顾》,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3]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化模式比较与选择》,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5期。

[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15年版,第515页。

[5]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6]曾哲、赵钟根:《行政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及其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7]绝大多数确认违法判决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例如,居民认为某工程项目的建设对其日照将产生严重影响时,其会诉求撤销行政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8]从某市两级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2013年、2014年一审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分别为73.13%、44.19%。

[9]章剑生:《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载《法学》2004年第6期。

[10]最高人民法院蔡小雪法官认为,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法院仅判决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未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予以改判。相关观点见蔡小雪《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11期。

[11]李瑞钦:《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审判中之运用—以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为例》,2011年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获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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