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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贤: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7-04-23

【注释】

[1]吴爱智:“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与执行问题的统计与分析——以江东法院2009年至2012年受理案件为样本”,载宁波法院网,http://www.nbcourt.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8日)。

[2]刘泽:“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执行案件情况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8日)。

[3]以上诸种观点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9—480页;傅士成:《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3页;高树德等:《我国行政执行的理论误区与执行制度的重构》,载2000年青岛行政法年会论文集;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页;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页,等。

[4]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正是这个“可以”导致了实践中的分歧。尽管有人认为《城乡规划法》第68条和《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是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而最高法院2013年3月25日的《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了实践中人们的分歧,最终不得不请示最高法院。虽然请示是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的,但该问题在全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乃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在2012年12月10日向最高法院报送了请示后,最高法院还花了几个月的时间在北京、湖南、浙江等地进行调研,最后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征询意见后,直至2013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才作出批复。

[5][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页。

[6]王振民:《应提倡“官告民”》,载2002年9月8日《法制日报》;马怀德:《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2006年7月12日北大天同公法论坛中的发言。

[7]陈霄:《行政强制法仍存疑》——专访应松年教授,载2011年7月6日《法治周末》。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9]王晓滨:《浅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实施权》,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1年第2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103—104页。

[10]赵大光、马永欣、王晓滨:“《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1期。

[11]《最高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

[12]杨建顺:《行政强制法18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页。

[13]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9页。

[14]张先明:《厘清权属界限规范拆违行为——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载2013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

[15]张先明:《厘清权属界限规范拆违行为——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载2013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

[16]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172页。

[17]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页。

[18]袁曙宏主编:《行政强制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页。

[19]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5页。

[20]《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1]《若干解释》第63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22]张绍忠、彭然“:准许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应该如何引用法条”,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4日)。

[23]杜宏雁、张小波“:当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吉林法院网,http://jlzy.chinacourt.org/.(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8日)。

[24]佚名:“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强度”,载中顾法律网,.(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8日)。

[25]莫于川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77页。

[26]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0—271页。

[27]如很多地方陆续制定了非诉行政执行中要举行听证程序的规定。

[28]例如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就提出了正当程序的审查,参见江必新:“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黄学贤:“正当程序有效运作的行政法保障——对我国正当程序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学术梳理”,载《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9期。

[29]江必新主编;《解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行政·国家赔偿·综合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页。

[30]杨小芸;“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问题”,载百度网,http://www.baidu.com/index.php?tn=10018801_hao.(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6月28日)。

[31]对《若干解释》第90条关于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向法院申请执行权的规定,理论界分歧意见的焦点还可以参见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218页。

[32]黄学贤:“论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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