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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洁:资格限制还是经济约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的制度考量

信息来源:清华法学 发布日期:2017-03-28

【注释】

[1] 参见魏成龙、王东帅、魏荣桓:“中国地方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研究——基于2009—2014年29个省份的数据”,《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7期,第28页。调查表明发现29个省份中有18个省份要求申请者说明申请理由,这18个省份中又有13个要求申请者在说明理由的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申请理由真实性的资料。此外,笔者于2014年7月、2015年9月及2016年4月参加的国务办公厅公开办公室主持的专家讨论都提出了是否应当限制申请人资格的问题。

[2] 参见赖洪川:“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析——从董铭案谈起”,《新闻记者》2005年第7期,第35~36页。

[3] 根据笔者在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制办所做的调查及记录,该申请人仅在2005年就提出28件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为环保局10件、建设局4件、城管大队7件、上钢新村街道办事处7件。

[4] 万静:“公民可申请三公信息”,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23日,第6版。报道了北京律师李劲松申请“三公”信息的故事。

[5] 参见杜悦英:“一个律师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之路”,载《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4月30日,第A01版。

[6] 参见马琳:“从袁裕来诉安徽省政府案看行政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学理论》2011年第9期,第20~21页;叶竹盛:“‘大V’袁裕来”,《南风窗》2015年第2期,第82~85页。

[7] 参见余凌云:“政府信息公开若干问题——基于315起案件的分析”,《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第907~924页。对案件的涉及领域分析表明,其中涉及土地资源(40件)、城市规划(56件)、房屋产权(31件)、征收征用(101件)和许可登记(37件)的案件量较多。另参见吕艳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状况研究”,《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第51~65页,显示国资委、人保部、公安部、财政部等部门信息公开申请量比较大。从地方申请来看,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及城市建设申请量比较大。

[8] 参见杨小军:“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若干法律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08~113页。文章讨论敏感信息界定和范围等问题。

[9] 有观点认为,可以考虑初次优先原则,即优先处理答复首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只有在没有初次申请的前提下,才处理已经申请过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而且,在处理过程中,只要有初次申请的,就暂停,优先处理初次申请的。这种观点的出发点虽然是基于善意,为了平等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但实施这一原则不但意味着申请需要全面实名制,而且需要行政机关保留所有申请记录,以便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初次申请。最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本来应该是审查信息是否具有公开属性;而“初次优先原则”的适用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看人下菜、以申请人身份确定信息公开属性的结果。因此,本文不建议采取这一原则或相关措施。(有关初次优先原则的思路,主要来自与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的讨论。)

[10] 参见章剑生:“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145~156页。认为可以从宪法中推定出“知情权”。又如赵正群:“中国的知情权保障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进程”,《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53~64页,认为包括国家总理温家宝在内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充分肯定了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实现知情权。

[11] See 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 Yale Law Journal,73(5),April, pp.733~787.认为各种政府福利和许可实际上催生了新型财产权。

[12] See Indian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ransparentGovernance in South Asia, New Delhi,2011, p.51.认为印度不但有立法,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也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

[13] 有关国务院法制办对知情权的肯定,参见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14] 参见周汉华主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导言中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的过程做了说明。

[15] See Carl J. Friedrich, The Pathonogy of Politics: Vilolence,Betrayal, Corruption Secrecry and Propaganda, New York, Harper & Row,1972,p.175.

[16] See United States v. Nixon,418 U. S.683(1974), p.706.

[17] 参见“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第43~48页。

[18] 参见秦小建:“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逻辑”,《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第25~42页。基于上述陆某一案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滥用问题,对知情权理论持批评态度,文章倾向于限制申请人资格。

[19] See U. S. Code Section 552(a)(4)(A)(v).美国官方收费规定参见https://foia.state.gov/Request/Fees.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30日。

[20] 参见2010年《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京发改〔2010〕294号。

[21]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简称“限塑令”。

[22] 参见张文磊、王芳芳、黄文芳:“‘限塑令’后居民塑料袋消费调查”,《城市问题》2009年第9期,第64~68页。显示上海市在实施限塑令后,执行限塑令收费较为严格的大型超市塑料袋使用量减少70%~80%,但不严格遵守限塑令收费的小型超市变化仅为20%左右。

[23] See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1985.

[24] See Australia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

[25] See New Zealand Official Information Act 1982.

[26] See United Kingdom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

[27] See Champerty and Maintenance, L. B. Curzon, Dictionary of Law(6th ed.), London: Longman,2002, p.260.

[28] 参见2013年天津市收费标准《关于核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311号)第2条第1款。

[29]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

[30] 参见《北京市201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31] See Douglas North, Institutions, The Journal of EconomicPerspectives,5 (1), Winter, pp.97~112.

[32] See Cass Sunstein, Interest Groups in American Public Law,Stanford Law Review,38(1), Nov., pp.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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