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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7-03-21

注释

〔1〕从媒体报道中,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福建、广东、湖南、陕西、山西、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等地已经获批开展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先期在北京、上海成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其中也是把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上海三中院则依法管辖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同时,在此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一些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2〕袁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8页。〔3〕郭修江:“行政诉讼集中管辖问题研究———《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理解与实践”,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5期。〔4〕同上注。〔5〕同注〔2〕,第59页。〔6〕程琥:“行政审判专门法院: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的关键”,载《学习时报》2015年10月29日第4版。〔7〕程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法治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20日第6版。〔8〕江必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研究———兼论我国行政法院体系构建的基础、依据及构想”,载《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9〕程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我国行政法院设置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10〕同注〔8〕。〔11〕同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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