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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修江: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理解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7-03-14

【注释】

〔1〕2015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 条第1 款规定:“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第1 款规定:“2015 年5 月1 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 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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