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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晟: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

信息来源: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7-02-07

【注释】

[1]余凌云:“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2]沈岿:“行政诉讼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之议”,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3]《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第910页。

[4]同上注,第106页。

[5]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91页。

[6]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3页。

[7]同注[2]。

[8]黄锴:“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之定位”,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9期。

[9]同注[2]。

[10]转引自戴会霞:“论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载《视点》2009年第4期。

[1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12]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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