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余凌云:“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2]沈岿:“行政诉讼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之议”,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3]《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第910页。
[4]同上注,第106页。
[5]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91页。
[6]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93页。
[7]同注[2]。
[8]黄锴:“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之定位”,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9期。
[9]同注[2]。
[10]转引自戴会霞:“论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载《视点》2009年第4期。
[1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12]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