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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双碳”目标下我国低碳技术法律原则的塑造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11-05

低碳技术在“双碳”目标的实现中具有核心支撑的作用。为因应“双碳”目标和低碳技术发展的要求,在“双碳”和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中应确立相应的低碳技术法律原则。基于技术性、低碳性和法律性的考量,可确立如下一些低碳技术法律原则: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符合低碳技术发展规律的合乎规律原则;鼓励低碳技术创新的创新原则;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风险预防原则;促进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体现低碳技术国内内部联合与国际合作的合作原则;实现低碳技术与相关新技术、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协同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一个完备、有机统一的低碳技术法律原则体系,共同塑造了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内容与方向,这些原则不仅应体现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设计中,而且也应在法制实施中得到遵循。

关键词双碳;低碳技术;法律制度;法律原则



一、“双碳”目标下低碳技术发展与法律原则的诉求及回应


“双碳”目标,即习近平主席代表我国政府对世界作出的我国将力争于“2030前达到碳达峰2060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战略部署。实现这一国家目标,已被确定为中国国家发展战略,并被纳入到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之中,是我国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实现“双碳”目标,是一个涉及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必须在技术、市场、政府、经济、社会和国际合作等多个领域“综合施策”、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在这些多元化举措中,技术无疑居于核心的支撑地位,它不仅在我国“双碳”目标的推进中起着战略支撑和引领的作用,而且是世界公认的实现碳中和的终极手段。这类在“双碳”目标实现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技术,即“低碳技术”。只有创新的低碳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和应用,低碳产品、低碳产业、低碳(绿色)经济和低碳社会才可能形成并得到发展。因而,中央特别强调要“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包括“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这些文件所提到的相关技术都可归入“低碳技术”范畴。

何谓“低碳技术”,学者们往往从不同角度、范围予以定义。从现有的狭义与广义观之,大体可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从低碳技术的功能入手,认为低碳技术是指降低或减少大气中的碳含量的技术;二是认为低碳技术是为实现低碳经济而采用的技术,包括节能技术、清洁能源技术以及减碳技术等;三是从低碳技术内部构成来界定低碳技术,如有人认为低碳技术包括工具及内涵和工艺内涵。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对低碳技术作出了如下定义:“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借鉴这些理论和制度实务上的界定,我们可从一种系统整体的视角将低碳技术定义为:为减少二氧化碳(也包括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满足绿色低碳经济或社会发展需要而创新或应用的技术的总和。低碳技术的产生是为了应用,是为了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最终解决气候变暖的问题。因而,我们在论及低碳技术时,要格外留意低碳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过程。基于整体观、系统观下的低碳技术认知,我们在做好低碳技术创新工作的同时,还应完善好低碳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的每一道环节,从而使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服务与促进等功能得到全面性发挥与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既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驱动力”,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包括全面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的核心支撑与保障。只有将低碳技术的创新研发(技术的供应源)与推广应用(技术的成果转化)相结合,低碳技术才会产生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等多维效益。低碳技术能够集中展示出一国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核心竞争力。一个国家或者企业一旦占有低碳技术方面的优势,这种优势最终都能成功转化为市场占有率和经济优势。拥有先进的低碳技术,将有利于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助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实现。

低碳技术的发展,必然产生新的法律需求,而立法也必须为低碳技术及其发展提供及时且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安排。立法所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应能引领、推动、促进和保障低碳技术的发展,而非阻碍或迟滞低碳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无论是低碳技术研发创新还是其推广应用,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相匹配并为之提供正向激励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应对低碳技术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规制以避免或消除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当下低碳技术发展的制度保障主要由政策布局,尚缺乏具有针对性、及时性的专门法律制度回应。因而,构建与低碳技术发展规律相符合的法律制度,为当前“双碳”法律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在法律制度的构成(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中,法律原则是基础,是对具体规则的总结。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它是使法律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与规则保持连续、稳定和协调的保证,是法律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规则之间的桥梁。可见,低碳技术对法律制度的诉求也包含了对其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诉求,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回应也即法律制度的回应。有鉴于此,本文专就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则确立与构建予以探讨。


二、低碳技术法律原则的确立


低碳技术法律原则,决定了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是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体系中各项具体规则保持连续、稳定和协调的纽带与压舱石。法律原则在法律制度中的根本性地位与其维系法律规则协调统一的作用,决定了其具有两项根本属性:一是其内容的根本,二是其效力的贯彻始终。低碳技术法律原则,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中同样也具有内容的根本性与效力贯彻始终的特性。因而,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中,首要任务是要明确低碳技术的法律原则,以规范和指导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全过程及其活动。

目前,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中应确立哪些低碳技术法律原则,尚无理论上的探讨,而立法实践中亦无专门法律的规定,可资参考或引领的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为《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低碳技术法律原则的确立,一方面应符合《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与其规定的科技原则与规则保持一致。这是因为《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基本法,是全面促进科技进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保障法,是有关科技进步相关的各项活动及各种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低碳技术作为一种科学技术,具有科学技术的共性,自应遵循这一科技领域基本法的原则与规则规定。如《科技进步法》在总则部分关于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四个面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方向、坚持系统创新(“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等)、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科技研发自由和鼓励科技探索创新及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尊重知识和人才、确立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和奖励制度等的基本规定,都应在低碳技术法律原则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应基于低碳技术的特性包括其“低碳性”、发展规律、服务于“双碳”目标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等以及低碳技术与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等因素确立相应的低碳技术法律原则。此亦正如有学者所强调的在绿色技术立法中应处理好科技一般性与绿色技术独特的绿色公益性、技术性与规范性、科学性与民主性之间的关系一样,在低碳技术法律原则的确立上应综合考量其技术性、低碳性和法律性等的要素特征。

基于此,为实现通过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而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与我国“双碳”目标,应确立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基于低碳技术发展的规律,应确立合乎规律的原则;基于《科技进步法》第1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功能与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应确立低碳技术创新激励的创新原则;鉴于低碳技术在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会存在许多风险,为防范或降低其风险需要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推动低碳技术研发创新与成果转化应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市场的调节,因而需要有体现发挥“政府有为与市场有效”作用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低碳技术的发展,需要加强多领域、多主体间的合作以及国际合作,因而需要有体现国内内部联合与国际合作的合作原则;由于低碳技术与数字化智能化等新技术具有叠加扩大效应的效果,在我国碳排放与环境污染具有同源性、叠加性,需要确立包含低碳技术与相关新技术发展、低碳技术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协同原则,以实现低碳技术的数字化智能化等新科技赋能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多重生态环境治理效果。


三、低碳技术法律原则的体系构成


上述低碳技术法律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备、有机统一的低碳技术原则体系。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低碳技术原则体系中具有目标导向性功能,是新发展理念在低碳技术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合乎规律原则,则是对低碳技术发展这一规制对象和创新主体的基本要求,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必须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创新原则,旨在促进低碳技术发展,起着为低碳技术提供动力之源的触发器作用。风险预防原则,在于防范低碳技术创新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对正面激励创新的补充与保障。在低碳技术创新的促进中,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确立,既是对政府与市场在低碳技术创新领域的关系定位,亦在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低碳技术的创新,不可能仅凭某个单位或局限在某个领域,需要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因而,“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同时,“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低碳技术合作原则,即是《科技进步法》关于科技多元化合作在低碳技术领域的具体落实与彰显。低碳技术只有与相关技术相协同,其效能方可增强与放大,因而协同原则的确立将对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起到效能倍增器的作用。基于上述分析,我国低碳技术法律原则应是一个指导和规范低碳技术发展的原则体系,这些法律原则共同塑造了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内容与方向。这些低碳技术法律原则,不仅应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得到体现,而且在实施中也应得到遵循。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卡森于1962年发表的著作《寂静的春天》,被视为环境保护主义者在经济至上的时代发出的第一声呐喊,这一声呐喊打破了原有经济发展的惯性思维,引起世人的共鸣,人类开始正视自己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此后不断涌现的环保著作和日益升温的环保主义运动迅速波及全球。这一场可称之为“文明的复兴”的运动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初取得了历史性的胜利。联合国成立了以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G.H.Brundland)为主席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该委员会于1987 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经过充分论证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条新的发展道路,是将人类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发展之路(而不再是只单纯考虑经济增长),是人类社会未来的长期发展之路(并不限于一时或者一地)。实际上,这就是卡森在《寂静的春天》没能提供答案的、所谓的“另外的道路”,即“可持续发展道路”。发展至今,“可持续发展”经过不断的发展早已超过了原本的范畴,包含了共同、协调、持续、公平、多维的发展理念。我国新时代的新发展理念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即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中国化与升级版。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并且“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在对待低碳技术的问题上,也须抱持着同样的态度。

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构建的过程中,不仅要求我们着眼于当代,更要放眼未来;不仅要大力发展经济,更要兼顾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防止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不仅仅是发展低碳技术的初衷和目的,也是在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从而预防因低碳技术运用而带来的对环境和资源的危害。

当代人对环境的所作所为构成了后代所享的生态环境的基础。当代人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作为与不作为。对生态环境作出的积极行为或作为,应给予肯定、鼓励和支持;相反,对那些会造成代际性伤害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消极行为或不作为,则应予以制止。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就是为抑制气候变暖和生态环境恶化而最为有效的途径。

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的承载。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就是这样一条兼顾经济发展与气候、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发展之路。可持续发展,绝非要求停止经济发展的脚步,经济的零增长或负增长同样会使人类社会陷入不可持续的状态,使社会陷入贫困、使经济陷入瘫痪或倒退。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要求的是,改变过去高碳的、污染的经济增长方式为低碳的、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方式,从而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在保护生态环境与强化环境治理的同时,理性、科学、协调地发展经济,从而保证代际公平、延续人类社会的发展。高碳的经济发展方式,危害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气候环境,犹如竭泽而渔,破坏了人类发展的承续性。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着眼于代际公平,其目的就是要解开全球气候变暖限制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因而,大力推动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是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原则的关键所在,是人类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的明智选择,是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类走向美好未来的必由之路。

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不仅要在初衷和目的上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更要在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的过程中体现这一原则。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中通过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提倡和鼓励选择、利用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低碳技术,从而兼顾未来人与当代人的利益。

(二)合乎规律原则

规律,即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不能创造规律,只能认识、遵循和运用规律。合乎规律原则,就是要尊重规律,顺应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否则就会遭受客观规律的惩罚。可以说,任何事物都有其客观发展规律,其活动或发展变化皆会产生一定的效应。所谓效应,即客观事物(或行为)在其运动、变化过程中引起的反应和结果。遵循规律将取得正效应,而违背规律必将带来负效应。因此,人们作出决策时必须遵循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以避免负效应的发生。低碳技术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必须确立合乎规律性原则,其内容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要基于认识事物运动的规律性来认识低碳技术发展的规律。低碳技术的发展受若干规律的约束,诸如技术市场规律、技术及其产品的生命周期,等等,这些不同的规律应构成低碳技术发展法律制度中的原则,从而对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形成有效的约束规范。其次,要正确运用规律,科学地掌握规律,按照低碳技术发展所依托的规律创设相应的法律规则。如,在低碳技术创新阶段,法律应以激励、鼓励和促进性规范为主;当技术较为成熟而进入成果转化和应用阶段后,法律就应确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而一旦技术进入落后衰退期,法律就应确立退出淘汰机制,以促进新技术的产生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三)创新原则

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创新”不仅包括技术上的发明发现,而且还包括生产要素的新组合与产品的更多产出。正是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熊彼特看来,只有创新才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熊彼特认为,在没有创新的情况下经济只能处于一种“循环流转”的均衡状态,经济增长本身并不能创造出“经济发展”。只有“创造性的破坏”经济循环的惯行轨道,变革内部经济结构和要素才有经济发展。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从层次上可划分为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从内容上划分,则包括理论、制度、科技、文化、观念、管理、服务、组织、产品等若干方面的创新

现代企业蓬勃发展的引擎在于创新驱动,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创新来实现集约型增长,通过技术变革提高生产要素的产出率,降低单位产品的能源资源消耗。只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才能有效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可见,坚持创新驱动将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创新驱动的本质是指依靠自主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大幅度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低碳技术的创新则能够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破解资源能源危机与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是我国提升国际低碳话语权的主要力量,也是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支撑”。在新时代新发展理念之下,必须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指示精神,具体锚定下列领域“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而展开创新。

构建低碳技术的法律制度,也应基于创新原则。在低碳技术的发展进程中,创新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观念创新、机制创新、途径创新、制度创新等四个方面。

观念,即认识或思想,是人们由其所具有的知识及过去的实践而长期形成的种种观点与概念的总和。观念创新,就是要改变人们对某种事物的错误的、过时的或不利于实践的既定看法和思维模式,换一个新的观察角度,得出一个新的结论或形成一个新的观点,从而采取新的态度和方法的过程。观念创新,本质上是一场意识形态的变革。全球气候变暖,要求我们自我审视,用批判的眼光看待既有的发展,超越过去高碳发展的思维方式和模式,实现自我超越,发展兼顾经济和环境的低碳技术。机制,即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机制创新,是指优化各组成部分之间、各生产经营要素之间的组合,提高效率,为了增强竞争能力而在各种运营机制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机制创新包括激励与约束、经营与竞争、利益与发展等多个方面的机制创新。技术的途径创新,主要包括技术的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等三种。于此,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我们也可从此三种途径展开:既重视低碳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也积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的合作通过引进先进的低碳技术以提升自我创新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集成创新实现对某些低碳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制度创新,即对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和规则体系进行改变和完善,制度创新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的有效进行、营造创新成果成长的制度环境。如,在最高法发布的涉碳典型案例中,其案例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人民法院就准确把握了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对碳排放配额执行规则完善具有借鉴意义。良好的制度可以激发人们的创新精神,调动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从而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因而,为保证和促进低碳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必须高度重视低碳技术的制度创新。

低碳技术的出现,就是要对高碳技术进行颠覆性的革命,低碳技术创新的同时意味着对传统高碳技术的否定,意味着传统粗放式的高碳生产模式逐渐走向消亡。同时,应鼓励低碳技术的不断创新与突破,越创新的低碳技术越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形成新的低碳技术产品和产业,如CCUS(二氧化碳捕集、封存与利用)技术较之CCS(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就具有更大的创新与应用价值。

(四)风险预防原则

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中,风险预防原则(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行动上预防潜在的有害影响,而无需坐等完全的理解和确定性后再创设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低碳技术应对措施的实施。全球气候变暖的状况存在不确定性,而碳排放在不断增加,其带来的危害具有不完全确定性。在这种不确定性情况下,应该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坚信“一分预防胜于十分治疗”,站在面向全球、面向全人类、面向未来的高度来设计相关制度。二是指由于低碳技术本身存在着不确定的风险,应对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过程的风险进行防控,从而通过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低碳技术作为一种创新工具,存在量小、成熟性不高、不确定性较大的情况,在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难以避免。如果创新与应用失败,将会给企业创新者带来损失。因而,如果不对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的风险进行防控,则很可能会阻碍低碳技术的创新进步与转化应用。

当今社会是一个充满着高度风险的社会。我们不仅仅面临着诸如交通肇事、食品安全等即时发生的风险,更面临着诸如大气污染、全球气候变化、水体污染严重和生物资源危机等潜在的风险。一般而言,公众的兴趣大都集中于那些持续时间短、强度大、次数少、偶发性强、不可预测且难以抗拒的变化上。而对于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公众的关注度会明显降低,如果危害已经存在甚至威胁我们的生命健康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未获得科学证据时就不采取任何预防性措施。人类并非万能,对于科学技术知识的掌握仍然存在着局限性。因此,如果等到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危害得到科学上的证实后再采取行动,就会为时已晚,尤其是发生对生态环境的冲击时,任何补救措施都可能只是亡羊补牢。鉴于此,需要基于一定科学基础上的合理怀疑而采取预防性措施,在第一时间内妥善处理环境(还包括食品安全、生物安全等)风险问题,此即所谓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行政法,国际文件中较早关于风险预防原则规定的是《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和第二次北海保护部长会议宣言(1987年),它们旗帜鲜明地宣示了风险预防原则。这一原则后来又进入到国际环境法领域,欧盟于1990年在《可持续发展卑尔根宣言》中提出了防止环境退化的“预防原则”,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 on European Union)除规定了预防原则外,还规定了源头矫正、由污染者付费的原则,2000年欧盟委员会发表了《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公报》,对预防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专门解释,同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决议》。低碳技术本身就是回应全球气候变暖的预防措施,其研发、创新与应用,皆应服从于风险预防原则,不仅低碳技术的目的应服务于全球气候变暖的减缓与防范,而且其创新与应用过程也应防范和避免不可预测的环境风险和全球气候变暖风险。风险预防原则的应用,应该考虑到一些涉及不利后果的行动,特别是当怀疑这些后果是灾难性的时候,比如全球气候变暖,而社会经济发展的惯性使得我们无法停止经济发展的步伐。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应抓住时机,将兼顾经济发展和减排的低碳技术视为明智的选择,并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发展低碳技术保驾护航。不过,风险预防原则,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万灵的药方。但这项原则对日常流行的“等待和观看”态度提供了一种弥补,是一种积极态度的体现。当然,风险预防原则的应用,并不能保证严重环境灾害一定不会发生。许多当代的环境问题是不可预见的,而且即使管理者已经采取了谨慎的措施,许多问题可能还是不可防止。因而,对之应有科学客观的态度。

无论如何,该原则作为低碳技术发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却是确定无疑的。为减少或者避免低碳技术发展中的不确定风险,立法应顺应低碳技术的发展要求实行“顺应型风险调控”,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性规制措施,而在司法上则可通过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实现“预防性救济功能”。如最高法发布的涉碳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四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即体现了这种“预防性司法理念”。

(五)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一般而言,市场对资源可以进行有效的配置。但是,不可能期望市场自身去满足最容易受伤害群体的需求和环境保护需求,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干预与调控。在低碳技术发展的初期,发展低碳技术的成本较高,而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与消费主体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而放任负外部性的产生,低碳技术产品就难以与成熟的高碳技术产品形成竞争。市场所产生的这种负外部性作用会使低碳技术的发展受到损害。此时如果完全依靠市场,就可能阻碍低碳技术的发展。于此,就需要政府发挥低碳技术发展重要推手的功能。政府干预的目的就在于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给予低碳技术恰当的支持与政策倾斜,加速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应担当起营造低碳技术市场、制定市场规则和规范市场等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应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将其与低碳技术的应用相衔接,“充分发挥市场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予以市场机制引导、激励市场主体发展低碳技术。

立法不仅要规范政府对于低碳技术的激励和规制措施以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同时还要对政府在市场秩序、促进竞争等方面的具体责任作出相应规定。在竞争的作用下,市场比政府能更好地分配资源。但是,市场无法充分考虑高碳技术的使用带来的社会和环境成本。减少市场扭曲,为市场机制开辟道路,使低碳技术在市场中占据合适的位置,不仅应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更应成为低碳技术专项法律制定的导向。政府干预是一只“看得见的手”,要把握好“度”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应当顺应市场规律、低碳技术生命周期等规律,要跟随其技术的发展有不同的调整。如果低碳技术一旦发展成熟至可与高碳技术平等竞争时,政府就要减少干预或者退出。政府通过引导市场、培育市场、规范市场和弥补市场来进行干预,可以通过公共支出向竞争性行业提供必要的技术供给。由于外部性问题的发生,使原有的高碳技术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逐渐降低,政府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市场障碍,允许临时性的垄断,同时也要防范和控制长期垄断,促进低碳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流动。

(六)协同原则

协同(synergetics),即协调一致或协作。协同概念,由协同理论的创立者联邦德国斯图加特大学教授、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于1971年提出。协同理论的核心要义在于:用统一的观点协调系统内部关系、鼓励不同系统间的协作。协同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在于: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如果协调一致就能产生“1+1>2”的协同效应;反之,如果相互冲突或掣肘,就会造成整个系统的内耗,整个系统亦会陷于一种混乱无序之态。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中也应确立协同原则,不仅要强调低碳技术自身及其发展过程的协调统一,而且还应强调低碳技术与数字化智能化等新技术的协同,尤其要注重生态环境、能源和产业等的协调发展,在生态环境治理与碳排放治理的双重压力下应强化“减污降碳”技术的“协同增效”。

协同原则的确立与协调发展理念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工业革命以来,各国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在经济腾飞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20世纪的伦敦毒雾事件、美国的酸雨蔓延、在日本爆发的“水俣病”“痛痛病”等世界著名的污染事件,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972年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将协调发展理念带入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中。随后的《内罗毕宣言》《21世纪议程》等将这一理念不断进行完善。

在我国,协同原则是在协调发展理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协调发展,是我党的一贯追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制胜法宝。进入新世纪后,开始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和国际的协调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协调发展提高到了更重要的地位,协调发展格局逐渐形成。2015年10月,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协调发展再次被提上日程。这个时期的协调发展细化了区域、城乡间协调发展的内容,提出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理念。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科学概括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的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内的“六项原则”,提出了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在最高法发布的涉碳典型案例一即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即适用了《民法典》的第9条“绿色原则”,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坚持服务绿色发展的决心。

协同原则在党的政策、行政治理和司法判决中都有所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在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的协同治理指南:“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2022年6月10日),明确提出要通过“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强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增强污染防治与碳排放治理的协调性”。在最高法发布的涉碳典型案例中,其案例十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犯罪人刑罚的同时,适用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的裁判执行方式,实现了生态修复和碳汇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因而,构建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也应基于并符合协同原则(或协调发展原则)的要求,除强调低碳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同外,尤其应促进低碳技术的绿色化或者环境技术的低碳化,从而发挥低碳技术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的协同治理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与减少碳排放、空气质量改善的多元化目标。伴随着低碳技术和相关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低碳技术协同原则在技术协同方面主要可确立如下一些内容:一是各类低碳技术的协同,如新能源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传统化石能源技术(如洁净煤技术)的协同。二是低碳技术与生态环境友好型技术、污染防治技术与碳排放治理技术的协同。三是低碳技术与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协同。

(七)合作原则

合作,即共同从事,指二人或多人一起工作以达到共同目的。环境法中的合作原则,要求所有的环境使用者(包括政府、公民、企业等)都应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环境合作原则,以达成环境政策之内容为目标,亦可作为环境法之内涵。在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中,无疑需要合作。在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中也应确立合作原则。这一合作原则可包含横向和纵向两个向度,横向上包括企业之间、科研机构之间、高校之间等同类主体之间的合作;在纵向上,合作原则包括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从地域上来看,合作原则不仅指域内的合作,也包括域外合作(如将低碳技术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让各国共享、技术援助等)。合作原则有两项主要内容:其一是“公众参与”,例如在低碳工业设施的行政许可中,在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之前,应该进行听证等行政程序;其二是“信息合作”,政府在低碳技术信息的公开和取得方面也应与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合作,以达成低碳减排的任务。

合作原则,本身不具强制性,是一种较温和的原则,合作并非仅是国家的责任,也非仅靠企业或社会单一方面的力量可以达成的,欲达成合作目的还需要动员国内外力量的共同努力。低碳技术的合作原则,需秉持四大目标,分别为:市场导向目标、资源优化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目标、低碳技术外交目标。一是市场导向目标,是指推动低碳技术企业拓展海内外市场及吸引国外低碳技术型企业入驻。低碳技术市场已呈快速增长态势,其增长因应市场需求,通过低碳技术合作构建网络,寻找和深入了解合作伙伴,为低碳技术企业开拓市场寻找切入点;同时,通过兴建低碳技术产业园区等措施提升我国低碳技术科研基地的吸引力,以避免研发能力流失。二是资源优化目标,是指充分利用和整合国内外低碳科研资源,通过有效的低碳技术合作,一方面获得优秀智力和人才,利用优质科研条件;另一方面则希望与国际合作伙伴共担经费和风险。三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目标,是指人类发展面临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气候变化将会引发人类生存危机,如此重大的挑战跨越了区域、超越了国界,需要全球合作应对。合作原则,倡导通过多元化的合作来解决全球性问题,并将之作为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政府应“积极宣传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低碳发展意识,注重发挥民间组织、媒体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引导全民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四是低碳技术外交目标。低碳技术合作追寻的是低碳技术外交目标,即通过合作,一方面赋予我国与已建交国家外交关系更多的实质内容,进一步稳固和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全面合作;另一方面将低碳技术合作作为与新兴国家合作的政治、经济、文化合作的“领路人”。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低碳技术合作既适用于国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中国一直以来都本着“互利共赢,务实有效”的原则,积极参加和推动各类国际性的务实合作,为促进全球气候治理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2010年3月中国就出台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企业在气候投融资领域的务实合作,积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金融创新。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离岸市场不断丰富人民币绿色金融产品及交易,不断促进气候投融资便利化;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活动的跨境结算货币”。


结语


低碳技术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合乎规律原则、创新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合作原则、协同原则等,是低碳创新与应用应遵循的技术原则和活动原则,此由低碳技术的创新要素和技术特性所决定。同时,对这些原则还需要予以法律化,通过立法将其转化和升格为法律原则,从法律制度层面促进和保障低碳技术发展,服务于“双碳”目标的实现。当然,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还必须要确立将法律原则具体化的法律规则,才能将促进和保障低碳技术发展的法律原则落到实处。而由于低碳技术种类繁多、不同的低碳技术发展程度等因素,其法律规则的回应较之法律原则更具有复杂性。因而,低碳技术法律规则的确立必须更具有针对性和精细化。对此问题的探讨,将是我们未来进一步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