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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PPP项目合同性质证伪与补正

信息来源:《时代法学》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5-20

【注释】

*收稿日期2018-10-16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 cnki. net)2019年2月25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社科项目“政府采购监管主体体系化研究”(编号:16C0991)和湖南省法学会一般项目“湖南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编号:18HNFX-C -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刘力,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政府采购法制。

[1]刘力,杨婼涵.PPP模式监管主体之现实困境及其改造[J].中国政府采购,2015,(12).

[2]崔建远行政合同之我见[J].河南省行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

[3]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册)[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190-191.

[4]赵福军,汪海.中国ppp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295.

[5]许庆坤,周爱省.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调整[J].法学论坛,1999,(2).

[6]胡改蓉. PPP模式中公私利益的冲突与协调[J].法学,2015,(11).

[7]张守文.PPP的公共性及其经济法解析[J].法学,2015,(11).

[8]叶晓ft,徐春梅.我国公共项目公私合作(PPP)模式研究述评[J].软科学,2013,(6).

[9]参见《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2章第18节。

[10]湛中乐,刘书燃. PPP协议中的公私法律关系及其制度抉择[J].法治研究,2007,(4).

[11]张守文.PPP的公共性及其经济法解析[J].法学,2015,(11).

[12]湛中乐,刘书燃. PPP协议中的法律问题辨析[J].法学,2007,(3).

[13]《政府和杜会资本合作棋式操作指南(试行)》第28条第3项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设。”参见《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20条规定:“争议解决条款中一般以仲裁或者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且通常会在最终争议解决方式前设置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期在无需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争议,或达成一个暂时具有约束力、但可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中重新审议的临时解决办法。争议解决方式通常需要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选择。如果项目需要各方的长期合作.应考虑对抗性更低.更利于维护各方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一)友好协商……(二)专家裁决……(三)仲裁……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也可以选择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PPP项目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这一点不应因政府方是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而有任何改变。”

[1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者行政诉讼。”

[1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第44条规定:“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特许经营者对行政管理部门就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肖北庚.论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政府采购立法模式变迁趋势—从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3).

[17][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30.

[18]肖北庚,周斌PPP模式行政监管权之生成逻辑及配置[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7,(1).

[19]刘丽.税权的宪法控制[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8.

[20]周佑勇.特许经营权利的生成逻辑与法治边界[J].法学评论,2016,(6).

[21]罗豪才,周强.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J].中国法学,2013,(5).

[22]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2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以PPP为主题的行政案由为22件,民事案由为171件,民事案由中绝大部分是BOT争议。

[24]《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3章第1节第2条规定:“……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26]余安.我国行政法体系改革的基本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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