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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锫:行政执法中责令改正的法理特质与行为结构研究

信息来源:《浙江学刊》2019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4-22

注释

[1]胡晓军:《论行政命令的型式化控制——以类型理论为基础》,《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3期。

[2]程雨燕:《试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之制度归属—兼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3]参见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36页;程雨燕:《试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之制度归属—兼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冯军:《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119页;叶晓川:《“责令改正”的规范性研究》,《河北法学》2017年第8期。

[4]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383页;杨生:《论“责令”性行政行为的性质及类属》,《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5]参见滕祥志:《“责令改正”的独立性原理探讨》,《公法研究》(第八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李孝猛:《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法学》2005年第2期。

[6]参见殷勇:《论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沈志先:《法官论文竞选(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夏雨:《责令改正之行为性质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7]第一性法律义务与第二性法律义务的区分源于法理学界的新义务论,该理论将法律责任定义为第二性法律义务,认为它是由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范所设定的第一性法律义务所引发的第二性法律义务。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22页。

[8] [美]马修·戴弗雷姆:《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郭星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8页。

[9]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89-190页。

[10]参见魏治勋:《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9页。

[11]熊樟林:《行政违法真的不需要危害结果吗?》,《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12]参见涂永前:《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命令的衔接——从<环境保护法>第60条切入》,《法学论坛》2015年第6期。

[13]有学者从类似的视角分析指出判断“责令停产停业”的法律性质应从判断生产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责令停止的经营范围是否超出了违法范围以及责令停止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等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参见曹实:《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的性质界分》,《学术交流》2016年第2期。

[14]胡建淼、吴恩玉:《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15]王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理性思考》,《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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