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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琥:我国网约车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及其整合

信息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2-12

注释

1陈声桂:《网络约租车的准入制度研究》, 《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 第122页。

2张效羽:《网约车新政考验地方政府治理水平》, 《学习时报》2016年9月1日第4版。

3王锡锌:《在纠结中前行的网约车改革》, 《人民论坛》2016年第9期, 第63页。

4张盖伦、莫南:《网约车细则:规范还是遏制》, 《浙江人大》2016年第11期, 第58页。

5荆文娜:《网约车新政周岁“成长的烦恼”还在继续?》, 《中国经济导报》2017年7月28日第B03版。

6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94页。

7严存生著:《法的价值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281页。

8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第222页。

9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第222页。

10严存生著:《法的价值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538页。

11严存生著:《法的价值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121页。

12张文显著:《法理学》,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 第187页。

13Public Utilities Code, Division 2.Regulation of Related Business by the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 Chapter 8.CharterParty Carriers of Passengers, Article 7.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ies.

14冯燕:《美国约租车合法化历程》, 载《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1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第25页。

15参见严存生著:《法的价值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384-386页。

16参见刘冰:《和谐社会下的公平与效率——一个法律价值的维度》, 《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第65页。

17谢邦宇、朱科敏:《秩序、公平、效率——市场法律价值目标模式定位》, 《法学》1995年第4期, 第11页。

18参见刘东:《美国的网约车运营》, 《学习时报》2016年11月17日第2版。

19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 《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第52页。

20修青华:《行政许可规制的转变与创新——以网约车为例》, 载《法大研究生》2016年第1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第61页。

21参见徐昕:《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合法性及法律救济》, 《山东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第78页。

22陈声桂:《网络约租车的准入制度研究》, 《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 第124页。

23参见吕慧娜:《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约车监管领域的适用》, 载《经济法30人论坛第三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研讨会会议论文集》2016年版, 第96页。

24“网络支付限额新规短期不实施”, 《新京报》2014年3月20日第B01版,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4-03/20/content_500996.htm?div=-1, 最近访问时间[2018-03-09]。

25参见尹传刚:《网约车新政, 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范例》, 《深圳特区报》2016年8月2日第B09版。

26张洪波:《以安全为中心的法律价值冲突及关系架构》, 《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第93页。

27荆文娜:《网约车新政周岁“成长的烦恼”还在继续?》, 《中国经济导报》2017年7月28日第B03版。

28王锡锌:《在纠结中前行的网约车改革》, 《人民论坛》2016年第9期, 第64页。

29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 《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第54页。

30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2 /26/c_118723453_2.htm, 最近访问时间[2018-03-16]。

31参见黄勇:《网约车发展带来的司法挑战及应对建议——基于优步全球案例的比较研究》, 《法律适用》2016年第13 期, 第7页。

32汪永清:《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载《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第281页。

33参见黄勇:《网约车发展带来的司法挑战及应对建议——基于优步全球案例的比较研究》, 《法律适用》2016年第13 期, 第14页。

34参见张清、钟林燕:《美国优步案例概观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适用》2016年第13期, 第19页。

35参见黄勇:《网约车发展带来的司法挑战及应对建议——基于优步全球案例的比较研究》, 《法律适用》2016年第13 期, 第9页。

36参见邵琰:《英国优步的法律问题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适用》2016年第13期, 第45页。

37优步提供不同服务, 包括专业司机提供正规载客服务的优选车优步 (Uber X) , 专业司机提供豪华载客服务的豪华优步 (Uber Berline) 等, 快车优步 (Uber Pop) 是指驾驶私家车的个人临时载客服务, 类似我国的快车业务。由于优步在最初进入中国市场时也称人民优步, 故也有学者将Uber Pop翻译为人民优步。

38参见刘小妍:《法国优步案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适用》2016年第13期, 第36-37页。

39参见葛平亮:《德国禁止优步案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律适用》2016年第13期, 第50-51页。

40参见李皙寅:《欧洲法院裁定:优步是一家出租车公司, 并非数字服务公司》, 《澎湃新闻》, http://www.thepaper.cn/news Detail_forward_1914440, 最近访问时间[2018-03-09]。

41黄勇:《网约车发展带来的司法挑战及应对建议——基于优步全球案例的比较研究》, 《法律适用》2016年第13期, 第14页。

42案号一审: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5) 市行初字第29号;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鲁01行终103号。

43案号一审: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2016) 粤7101行初1979号;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7) 粤71行终786 号。

44案号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6) 京0102行初797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7) 京02行终610 号。

45案号一审:兰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7) 甘71行初24号;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甘行终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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