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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基层落实三项增值税改革有操作依据

信息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8-05-01

国税总局等制定多份政策文件

基层落实三项增值税改革有了操作依据

□ 法制网记者 蔡岩红

5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新政有哪些注意事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什么意义?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等重大领域工作将如何作为?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对新近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了解读。

细化措施推进增值税改革

今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确定5月1日起将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等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预计全年将带来减税超过4000亿元。

为将上述减税“大红包”不折不扣地送到纳税人手中,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介绍,税务总局将三项增值税改革任务细化为10个方面41项措施,并逐一抓好落实。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会同财政部制发政策文件2份,发布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征管配套文件4份,使相关改革在基层落实有了操作依据。

税务总局还升级改造税务信息系统。这项工作涉及纳税人信息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数十个模块的修改、升级和联调联试,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同时,税务总局制定了详细的分析方案,搭建全国统一的改革效应分析平台,面向改革涉及的全体纳税人采取逐户逐月分析的方法,确保多维度客观反映改革成果。

“目前,我们出台了《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等征管配套文件,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率调整相关配套规定进行明确,以帮助纳税人更好享受改革红利。”王道树说。

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

“在试点地区实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这种延期缴纳税收的方式也是目前多数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模式。

据了解,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不仅采纳了国际通行做法,还在领取环节给予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试点期间引入权威第三方平台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规范性。

“这改变了此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有利于调动个人参与养老账户积累的积极性,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为实现‘健康中国’发挥积极促进作用。”邓勇说。

目前此项政策正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邓勇进一步介绍,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一是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二是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三是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75份《税收指南》服务“一带一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并在海外市场开展投资、并购等经济活动。为帮助企业更好防范和化解对外投资风险,此次税务总局集中发布了3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为“走出去”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东道国税收信息。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说,目前,《税收指南》以投资信息为核心,已经涵盖了境外投资目的地基本营商环境、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投资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等多方面内容,确保《税收指南》针对性、指导性更强。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经累计公开发布75份《税收指南》,基本覆盖了“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和地区。

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税制的变化,税务总局建立了《税收指南》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其中境外税收资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本次发布的39份《税收指南》中,有16份是国别税收信息研究的最新成果,有23份则是对前期已发布版本的更新完善,以帮助企业动态把握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变化情况。

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质效,税务部门还积极扩大我国税收协定网络。截至2017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全球107个国家和地区,为跨境投资和经营企业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税收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法制网北京4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