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旁边660米就有一所小学,步行仅几分钟的路程,却要跑到1.29公里以外的另一所学校去就读。南京市民顾先生认为教育局对学区的划分不合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划分学区。
3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全市首例“学区划分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这也就意味着,顾某的小孩将继续到距家相对较远的小学去就读。二审宣判后,主审法官介绍说,“就近入学”并非直线距离最近。
孩子“舍近求远”去读书
家长怒告教育局不合理
南京市民顾某家住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10多年来该小区的小学施教区一直都被派位到距离2.5公里的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行走时间50分钟以上。2013年,与小区仅一条马路之隔开办了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距离仅460米,步行5分钟。
顾某据此认为,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建邺区教育局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建邺区教育局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重新划分。
建邺区教育局则辩称,“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即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应当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应当结合学校的布局;应当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
建邺区教育局认为,其作出的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系依法制定,程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请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入学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此后先后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同年5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并将该办法以及附件上网公示。另经实地勘验,从吉庆家园小区南门至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为0.33公里,从南湖三小至吉庆家园小区北门的距离为1.29公里。顾某的孩子现正就读于南湖三小一年级。
一审审理中,顾某还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将摸底这项执法权交给了没有执法权的学校,且未能听取作为利害关系人原告的意见,未将实施方案的草稿向全社会公布讨论,据此被诉行政行为在事实基础、行政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均属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顾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败诉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再次败诉
对于学区划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审法官认为,建邺区教育局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了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以听取意见,最终经由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包括被诉行为在内的施教区划分,且听取意见的对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街道工作人员、各社区教育咨询委员、部分家长代表等,应当认为区教育局已经履行了“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该案中,被告已经履行了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尽可能地增强听取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公开性。
对于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进行摸底调查是否违法,一审法官认为,对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属于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务性工作,调查摸底结果亦不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效果,故区教育局委托学校调查摸底并不违法,由此形成的事实证据具备合法性,予以采信。
一审宣判后,顾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顾某上诉称: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建邺区教育局整个施教区的划分行为,尤其是其周边小区和小学施教区的事实;没有认定建邺区教育局组织公众参与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的具体事实,该两次会议不公开透明,参会人员没有代表性,划分施教区草案也未通过网络和社区张贴的方式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故一审在事实认定上是错误的。
顾某还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划分和调整施教区的标准模糊,没有法律依据;在划分学区时所考量的因素,没有明确的适用位阶;将摸底工作委托给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小学进行,未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对施教区的划分和调整未能真正“广泛听取意见”,未公布是否存在跨学区择校生问题,以及这些名额不就近分配的原因,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在法律适用上亦错误。
在二审中,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双方进行了辩论。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详解判决理由
就近入学并非距离最近
据该案二审法官徐聪萍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该案已查明的事实,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摸底调查,且未能“广泛听取意见”,属程序违法的意见,徐聪萍解释说,“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的设立目的系为保障及监督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但无法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所有利害关系人均纳入“听取意见”的范围,故顾某仅以其未能参与研讨会以及研讨会、论证会中未出现不同意见为由,认为建邺区教育局未做到“广泛听取意见”,显然不能支持。
关于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近入学”,徐聪萍表示,建邺区教育局划分施教区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等因素,“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对顾某而言,其户籍地至南湖三小的实际距离虽非直线距离最近,但并非过远。
徐聪萍介绍说,该案中,建邺区教育局的行政行为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但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由于施教区划分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教育部门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