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30日,“教育法体系化与教育法典编纂”高峰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召开。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和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办。本次论坛以统筹推进教育法典化编纂工作,形成系统科学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理论体系为主题,就教育法体系化与教育法典编纂进行深入研讨。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副理事长湛中乐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副校长孙庆伟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原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党委书记郭雳教授分别致辞。
本次论坛发起人湛中乐教授首先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不辞辛劳地前来出席本次学术研讨会,并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欢迎和感谢。湛中乐教授指出,在我国当代教育法治四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立法向来充当着排头兵的角色,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为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提供了镜鉴。为回应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引与社会层面的舆论呼吁,本次会议以教育法体系化和教育法典编纂为主题,对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和具体立法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湛教授对本次论坛的圆满成功,以及形成教育法研究的合力,共同推进我国教育法治的快速发展表达了祝福和期许。
孙庆伟副校长代表北京大学向出席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孙庆伟副校长指出,教育事业在社会各项事业建设中具有优先地位,起着基础性、奠基性的作用,更加需要制度保障,尤其需要法律提供保障。教育法典编纂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现实保障和有效路径。在推动教育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更需要学界的研究为其不断提供智识上的支持。近年来,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也得到北京大学的高度重视。作为专门从事教育法治研究的校级非营利科研机构,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多年来承担了多项国家级课题,举办多次大型学术研讨会,受委托为教育立法提供咨询论证意见。本次高峰论坛的举办能够在推动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化和教育法典编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彰显学术平台的优势、特点和力量。
姜明安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教育法典编纂首先需要厘清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教育领域是否需要并具有编纂法典的基本条件,第二个问题是教育法领域启动编纂法典的具体体系架构的设计。姜明安教授认为,伴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的形成,我国已经培养出高素质的研究队伍和立法实务队伍,初步具备教育法典编纂的条件。姜明安教授对构建全阶段、全方位、覆盖教育主体的教育法典提出期许,并对法典编纂的资料收集整理、问题回应与法律汇编工作提出建议。
郭雳教授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向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郭雳教授指出,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典,对推进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完善国家教育基本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法典编纂中的难题,需要学界集思广益,为教育法典编纂贡献智慧和方案。教育法典的编纂是建立在已有法律规范基础之上的整合重塑,是建立于现有教育法学共识之上的体系化思考。因此,今天会议所讨论的主题会议正当其时,也必将产生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影响。最后,郭教授对会议的圆满成功表达了期许,并对参会人员的到来表示欢迎。
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行政法室主任袁杰、陕西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副理事长陈鹏主持。劳凯声(蔡海龙代)、王大泉、申素平、冯玉军、于安、杨建顺、龚向和共七位专家学者分别作主题学术发言。
主旨发言主持人
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理事长劳凯声,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的发言主题是《教育法的部门法定位与教育法法典化》,回顾教育法部门法定位的三次论争,并基于理论问题和现实回应提出关于教育法定位问题的方法论探讨。民法典的编纂与发布标志着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时期,教育法能否法典化、如何法典化成为讨论的核心问题。需要引入一种以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为基础的新的研究范式,具体包括国家与社会关系历史演进、公私法的二元区分、教育治理体系的构建、教育法的软法取向以及以跨部门法律观重新审视教育法的定位。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的发言主题是《教育现代化进程中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与重点》,首先回顾了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机遇与挑战,指出教育法典的编纂必须对现实问题作出回应,并以“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精要地概括了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图景。就教育法研究对象“教育”的定义、教育法学凸显教育特点、回应教育需求的做法进行探讨,并提出对教育法学影响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展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的发言主题是《关于教育法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的思考》,发言立足于对教育立法、诉讼与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的回顾,细致梳理了教育法学研究现状。申教授指出,当前教育法学研究群体包括教育学界与法学界研究人员,研究的基本问题涵盖基本理论、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诉讼等方面,研究取向分为功能主义和规范主义两大进路。并试图从基础理论研究、现有教育法律规范的释义学研究、空白领域的单行教育立法研究以及学科融合阐明发展方向,以期实现体系化的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教育法研究与学科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冯玉军的发言主题是《新时代法典编纂的理论基础和立法条件:兼论教育法典化》,从历史维度、比较维度、制度维度、战略维度和实践维度五个维度对法典编纂作出宏观把握。随着《民法典》颁布与法典化时代到来,新时代立法理论体系、立法制度体系和立法工作体系创设了成熟的立法条件。最后,冯教授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新时代法典编纂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体用兼备;专项推进,理实并重;科学立法,务求实效;体系融贯,适时发布。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安的发言主题是《教育法典的基本规范问题》,主要探讨行政法在法典中的作用以及教育法典的规范问题。对于行政法的研究需要在党的十七大所提出的“构建公共服务体系”背景下进行,着眼于基础教育的国家因素占比越来越高,民办比重越来越低这一发展趋势。教育作为公共服务的第一位,应置于以给付为中心,以权力为组织支撑的法律体系中。法典编纂需要立足于宪法这一最高层次的根本法依据,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的发言主题是《教育法典化:意义、界限及路径选择》,指出教育法法典化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落实,也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的工作计划安排的贯彻落实。同时法典编纂需要设置界限,即正当性基础与容许性,首先完成教育法典的体系架构。发言对教育法典化与行政法典化的关系、教育法典化与其他法典化的关系、教育法典化与教育(法学)体系的科学支撑、教育法典化与党的全面领导作出全面探讨,并尝试建构教育法典的体系框架。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副主任龚向和的发言主题是《论我国教育法典化的宪法基础》,以宪法为根本依据,通过挖掘宪法对于教育法典化的规范价值,指导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我国宪法中涉及有关教育条款有12条,总共出现27次,分为四大类。宪法序言第六段作为教育法法典化宪法基础的历史叙事条款,是对我们过往的教育的一种认可,同时也暗含了对教育发展的推动力。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作为教育法法典化宪法基础的国家目标条款对教育立法教育法理化起积极引导作用和统领作用。受教育权和学术自由作为教育法法典化宪法基础的基本权利条款,是教育法律化的一个直接的权利基础,彰显教育法律的权利保证理念。作为教育法法典化宪法基础的国家权力条款来源于国家义务并最终服务于公民权利。最后,龚教师呼吁用宪法思维指导教育法发展。
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部分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教育法学和教育法典的基础理论”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理事长秦惠民担任主持人。
主题报告一 教育法学和教育法典的基础理论
(一)报告部分
北大法宝创始人总经理赵晓海的报告主题为《北大法宝的数据和智能与法学教育、教育法治和教育法典》。北大法宝基于数字技术、智能技术,以“让把法律更智能”为目标,服务于立法、司法全过程。具体到教育法领域,北大法宝系统梳理了全国范围内的立法权责清单,以及国务院电子政务和互联网+监管认可的权责清单。在教育行政诉讼领域,北大法宝通过诉讼分析预警系统以及裁判文书以及法宝学堂提供的线上法学教育,服务于法学教育工作。北大法宝开发的法典编纂、具体条文生成、运转分析等计算系统与立法辅助承载系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有关学术论文建设方案、立法材料等写作的智能服务。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李昕的报告主题为《教育法典化功能的现实定位》,指出教育法为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意味着国家所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不同,当前法律应当回应时代需要。保障不同学段教育的公平与质量,是教育法律制度必须回应的现实需求;确立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通过法律这一刚性约束机制使其制度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为此亟需通过法律加以规范化。最后,李教授基于现实提出统一协调各层级规范性文件、确立基本制度的理性期待。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姚荣的报告主题为《论国家与大学关系的三重形态》,关注现行《高等教育法》与《学位法》对政府和高等学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应该构成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与宪法第四十七条所谈的学术自由与大学法律,具有三个方面的密切关系。首先继承国家控制模式的传统,国家与大学之间的内部行政关系;其次,基于大学自治与自治监督的平衡,国家与大学之间的权力关系;第三,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重新平衡逐渐形成国家与大学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魏文松的报告主题为《教育法释义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从教育法学方法论的视角切入,结合了法学和教育学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对教育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基础与范式缺失进行引述,提出目前研究存在的范式缺失问题及其内在动因。教育法释义学强调对教育法律文本的尊重和信仰,将对法律规范进行一个更为深入的解释作为教育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应有的一种主要的研究方法。对于如何推进教育法释义学的适用于发展,提出基本立场、逻辑起点、研究范围等切入点,从而整合法学和教育学研究方法上的优势。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高杭的报告主题为《行业法视域下的教育法适度法典化》。本文的研究缘起于以下四个方面:体系型法典与汇编型法典的经典框架、教育法法典化研究观点的非典型性、适度法典化对经典框架的突破,及其对教育法法典化研究的影响与启示,以及既有研究的局限性尚需突破。本研究从本体论、认识论以及方法论三方面,回答了“什么是教育法适度法典化”“为什么编纂教育法典应该走适度法典化道路”“应如何推动教育法的适度法典化”三个关键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刘璞的报告主题为《智慧教育时代受教育权内容、体系与教育立法价值取向的嬗变》,缘起于以创新型、智慧型人才的竞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需要对“工业教育”格局下的教育法律制度进行更新,增加“智慧教育”新格局下的教育法律制度内容,以适应未来教育发展的需要,积极应对教育正在经历的深刻变革,以实现对人智慧和能力的培养。这一转型应关注受教育权本质属性、存在状态、权利体系和内容等方面的变化,增加“数字机会权”“数字素养培养条件权”“受教育成功权”等受教育子权利并对其相互关系进行调整,以期实现智慧教育时代教育立法公平的首要价值与教育自由的终极追求。
(二)评议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旭对赵晓海总经理、李昕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认为这两篇文章都体现典型的工业文明与信息文明的张力,而法律作为公共产品采取高度法典化编纂的形式,就是工业文明的要求。赵老师的讲述展现信息化时代的定位,借助智能、大数据等智慧技术满足每一个受众的自我决定,进一步引发教育本质理解与实现的不同路径。在李老师的报告中可以清晰看出教育法体系化需要解决国家的分配正义问题,对于建设中的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管华对姚荣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充分肯定报告体现的宽广胸怀和奉献精神,认为论文体现教义学的特点,信息密度较大。同时提出对细节的修改意见,如调换三个标题之间的顺序与重新平衡,并对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翔对魏文松博士后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首先从宪法的角度肯定了以教义学法理为依托与理论支撑的路径。立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对于宪法的实施和适用活动,因此宪法教义学跟立法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建议将部门宪法的研究作为宪法分论,通过研究教育宪法对编纂教育法典发挥基础理论支撑作用。
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杨天红对高杭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认为本研究为教育法典的编纂找到了第三条道路即适度的法典化。同时对于按照适度法典化路径编纂出的教育法典与民法典的内在协调问题提出疑惑。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靖对刘璞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认为文章提出一些新观念,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深入论证了教育公平与自由。但公平作为教育领域由来已久的价值,需要进一步论证智慧教育背景下的新发展及其与过去的区别。同样,对于自由的形式与内涵,同样需要更为详实的论证工作对新的观点和新的功能作出阐述。
主题报告二 教育法典的编纂体例
本次论坛主题报告二“教育法典的编纂体例”的研讨,由安徽大学原副校长、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副理事长程雁雷和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徐靖主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史继菲报告的题目是《整体视阈下教育法典的“公因式”研究——基于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文本的NVivo分析》。报告从五个方面介绍了对于“整体视阈”的认知。报告聚焦狭义的法律概念,将教育法律范畴分为教育专门法律和教育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确定教育法典的“公因式”,并按照三级编码分析教育专门法律和教育相关法律的内容,明确学校行为是教育法律的主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行为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国家和社会的其他行为是教育法律的辅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宇对该报告进行评议。苏宇认为,提供关于结构的信息、消除关系上的不确定性,是文章在事实上信息量的贡献。但建构从事实到规范的桥梁需考量三方面信息:法典结构;法律上的类型和具有规范意义的结构;法典的结构意味着对于法条规则制度演化空间的切割。苏宇提出,作者需要继续做精做深方法论方面的研究。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彭中礼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彭娟的参会论文题为《教育法典编纂的“公因式元素”及其逻辑主线》,由彭娟对该论文进行报告。文章肯定提取公因式法作为的教育法典编纂方法的可行性,提出教育法基本原则具有天然“公因式元素”属性,以及其他公因式元素还包括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法律关系等。文章指出,教育法典的各“公因式元素”之间存在一条紧密联结的逻辑主线:保障受教育权为逻辑起点,保障教育主体权利、规范教育活动和呈现合理教育内容为联结中介,最终指向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邢昕对该报告进行评议。邢昕认为,本文是从点到面横向维度的研究,有骨有肉,体现了理论视野和实践关怀,富有创造性。邢昕提出,本文还可以考虑三组平衡的关系:第一,提取公因式预设的是存在严密的封闭体系,但是教育法领域具有部分的封闭性,需要考虑在立足当下的同时保留前瞻性;第二,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平衡,教育法典以功能主义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前提和基础,需要搭建起两者转换的桥梁;第三,考虑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平衡。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尹婷报告的题目是《领域型法典编纂的适度化模式——以教育法典编纂为例》。尹婷认为,我国教育立法目前仍处于“高速立法、高频修法”阶段,教育法本身又具有追求个性化、回应性的领域法特征,教育法典属于典型的领域型法典,有别于刑法典等“模范法典”。尹婷强调,过度要求概念精纯、体系严谨、内容完备的法典化模式无助于教育法治发展,应突破传统范式探索“适度法典化”方案,在法典编纂理念上从理性主义转向功能主义,在编纂方法保持开放性,在编纂进程采取渐进方式,最终形成具有基础涵盖力和综合协调力的框架性法典。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高慧铭对该报告进行评议。高慧铭认为,文章关注领域型法典编纂的适度化模式并高屋建瓴地提出注意事项,这个题目很大,把大题目做好需要细化。例如,形式汇编与实质编纂的融合是不言而喻的,我们需要将至少九部单行法和相关制度进行汇编,那么,如何面对实质编纂的问题,以及目标之目标、目的之目的是什么?此外,还需要解决制度之间的冲突。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管华报告的题目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涉“教育”规范的全集》。文章利用“北大法宝”、中国法学网等工具,整合了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中所有涉及教育的法规范,并分析了其中蕴含的趋势与法理。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高慧铭对该报告进行评议。高慧铭认为,文章系统实证分析有关教育的法律规范并提出“灵魂之问”,期待作者能够对这些具体问题作出进一步论证。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教育室原主任叶齐炼和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景安磊的参会论文题为《对教育法典编纂若干问题的思考》,由景安磊对该论文进行报告。文章认为,教育法典是教育领域法律规范的高级形态,能够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和教育高度。文章提出,编纂教育法典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在业已形成的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平衡好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充分体现终身教育的编纂主线;增强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保持教育法律关系的统一性,体现教育法律规范的时代性,凸显教育法典编纂的专业性。
渤海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王东对该报告进行评议。王东认为,文章以立法中的思维逻辑为论题,相对比较平实,具有实用性。王东指出,文章无论是对教育法典编纂的意义、立足点都进行了较为精到地论述,其中方法论是亮点;文章以终身教育形态为主线,为我们提供了教育法典编纂的逻辑支点。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梁西圣报告的题目是《教育法典编纂往何处去——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综合面向》。报告认为,我国教育法典化应当打破单一规范叙事的思维惯性,走向规范叙事、社会叙事、政治叙事、历史文化叙事等多维度定位;编纂模式应由“非此即彼”的体系型或汇编型转向体系型为主、汇编型为辅的综合型编纂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综合编纂模式指导下的立法路径。文章重构“教育法律关系”这一法典编纂中的核心理论和命题,并在复合型“教育法律关系”这一法典编纂中轴线的指引下,提出了我国教育法典“总则+分则”编写体例的制度建构。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勇对该报告进行评议。王勇从问题意识、比较意识和论理意识三个角度分析了文章的论述逻辑,并提出文章应当回应教育在实践中的问题,最终回归规范叙事。王勇指出,文章的解决路径落入了中庸之道,这是需要加以反思和注意的。
主题报告三 教育法典编纂中的重要内容
本次论坛主题报告三“教育法典编纂中的重要内容”的研讨,由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王艳霞和武汉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彭宇文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红勃报告的题目是《脱圣入俗:教师专业化背景下师德规范的法治化构建》。文章指出,新时期的师德师风建设,需要完成从“政策型治理”迈向“法治化治理”,需要推进师德规范的制度化、体系化;而当前的师德规范,存在主体边界不明、实体规范模糊、处理程序不完备等问题。文章强调,为推进师德治理的法治化,需要明确界定师德的主体和行为范围、明确实体规范、完善违规处理程序和救济机制,应通过科学完备的规范体系,保障师德师风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苏宇对该报告进行评议。苏宇指出,道德发展是名实并举的过程,“名”具有时代变迁和扩展效应,师德是否对所有群体同样适用具有争议,其本质在于“名”的影响不能简单排除,名实混杂则会把问题复杂化。苏宇认为,不同职业的道德之外部环境不同,如律师职业道德由市场化路径生成,而法官是由国家直接规定,二者都能实现充分的法律化;但是教师道德具有混杂性,需要考虑面向公共利益的外部性,而这些外部性由哪些、通过何种方式对教师职业道德产生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曾巍报告的题目是《教育法典编纂中法律价值的规范构造》。文章指出,在教育法典编纂中,可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三个维度着手实现法律价值的规范构造。宏观上,选择具有抽象性、完备性和部门法相关性的目的价值,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则,将其嵌入“为了.......制定本法”的结构中。中观上,可以“道义助动词+原则遵循+内涵阐释”的模式构造基本原则,以“概括条款”为载体建构可作为价值指引和裁判依据的“次级原则”。微观上,“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体现法律价值,恰当运用规则的逻辑结构有助于把握价值融入的限度,厘清法与道德的界限。文章认为,如此或能最大限度实现价值的全面融入,增强教育法典的体系性、开放性与安定性,促进法治与德治的有效衔接。
哈尔滨医科大学政教部副主任、副教授卫学莉对该报告进行评议。卫学莉指出,文章主要引用民法典编纂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私法主要依托平等主体的关系,而教育法属于公法领域,二者有较大不同,应予以注意和调整。同时,在立法技术上,教育法典编纂如何体现中国特色也值得思考。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姜晓川报告的题目是《教育法典编纂背景下特殊教育立法的使命与重构》。文章提出,特殊教育法理应在教育法典的编纂中成为重要的独立部分;特殊教育法的立法理念要立足于社会保护模式,保障残障儿童接受适宜融合的教育;从实体和程序规范方面对我国特殊教育规则进行重构,实现对残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充分保护。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伟对该报告进行评议。陈伟认为,论文高屋建瓴地提出了特殊教育法专编的价值指引和技术上的建议。论文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有些重要内容一笔带过,如“诉权”涉及原告资格,但文章论述相对简略,文章可以继续进行类型化建构;第二,没有处理好比较法与我国法典建构的关系,相同点可以构成借鉴的基础,对于不同点应说明为何借鉴或不借鉴域外立法技术。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康韩笑报告的题目是《教育法法典化进程中<学位法>立法的现实诉求与实践进路》。文章指出,当前《学位条例》面临立法技术粗浅、立法内容缺失、再授权效力受质疑等多维困境,加之在高校学位管理法治化水平提升、学生学位获得权法治保障、学位纠纷司法审查有法可依和职业教育类型化转向的现实需求驱动下,亟须通过确定《学位法》的价值取向、完善《学位法》的立法技术、明确《学位法》对高校的授权力度的方式完善学位立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伟对该报告进行评议。陈伟认为,文章既能聚焦现实指导性,也能长远考虑学位法与教育法典的关系,有利于更加体系化、科学性推动教育法典的构建。文章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存在介绍性文字,稀释对核心观点的论证;论文的密度不够;可能存在部分内容标题与内容不匹配的现象。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宋凡报告的题目是《赋能还是替代:人工智能教学对教师教学权的冲击与应对》。文章强调,人工智能技术只能赋能教师教学,不可能替代教师行使教学权。文章提出,为了保障人工智能时代教师的教学权利,应构建起教师智能教学权主体性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师行使智能教学权条件与能力的保障力度,并为教师保留一定的智能教学方式自主选择空间。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赵士谦对该报告进行评议。赵士谦认为,《教师法》明确规定教育教学是教师的基本权利而不属于人工智能。本篇文章从法律视角阐释人工智能对教师教学权的影响,最终得出不能代替教师教学权,只能赋能的结论。赵士谦认为教育教学能够塑造智慧人格,其中包括真知灼见和自强不息两大基本要素,这无法完全通过人工智能实现;但人工智能是无法阻挡的趋势,我们应在坚持技术伦理的基础上,加大人工智能对教育教学的辅助应用。
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余瑶瑶报告的题目是《教育法典化背景下我国终身教育立法探究》。文章强调,终身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终身教育法纳入教育法典在历史、理论和实践三个维度具有现实可行性。文章提出,在教育法典“总—分”式体例结构框架下,总则部分应当整理和归纳终身教育法治的基本问题,包括终身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等;分则部分应当具体展开终身教育的行政组织、经费投入、终身教育机构、学习成果认定、设施建设与利用等内容。
曲阜师范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张强对该报告进行评议。张强认为,关于本文,目前最重要的是“终身教育”概念与理论分歧的澄清。张强指出,本篇论文第二部分、第三部分标题表述稍显不准确,可以做出调整;第四部分一级标题与二级标题关系,需要进一步准确表述。
主题报告四 教育法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本次论坛主题报告四“教育法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的研讨,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梁迎修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主持。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张冉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曾子易报告的题目是《论刑事合规制度对民办学校的适用》。文章提出,在民办教育领域建立刑事合规制度有利于塑造民办学校的合规文化和学生的法治意识。但在引进初期,这一制度应只适用于民办学校单位犯罪的情形,不能适用于发生在民办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文章强调,考虑到民办学校规模较小,资金较少的现状,应当采取“专项合规”的模式,在移植现行企业合规改革中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时,可以考虑由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承担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武汉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彭宇文对该报告进行评议。彭宇文指出,民办学校合规不是谈论一般意义上的现象,而应当围绕主旨,结合民办学校的发展阶段进行论证。彭宇文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发展较晚,存在不同类型和层级,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合规风险不同,应结合政校关系的变革展开讨论,既要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要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太霞报告的题目是《论学习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章提出,学习权是人人享有的为了发展与完善其人格而通过阅读、观看、听讲、思考、研究、实践、受教育等各种学习方法获得有益知识、技能、价值、精神和态度的一项基本自由。文章认为,学习权的哲学基础、内涵、属性、域外立法保障实践及时代发展均决定了其应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将学习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对待,并通过我国《教育法》的修改及其他配套立法予以系统化保障,有助于该项权利的实现、国民智识的提高,以及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助理研究员罗阳对该报告进行评议。罗阳认为,本文研究基础充实,引用大量文献和域外经验以及相关学者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基本观点,同时试图厘清作为基本人权的性质、内容与边界,在论证上也与相关概念进行了对比。罗阳结合在广西调研的经历,强调学习权在社会转型背景下非常重要,这也使得本文更有价值。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陈敬根报告的题目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协助”行为:法律地位与权限边界》。文章在学理分析的基础上,对“龚某洋诉上海大学学位授予案”判决进行了点评,并提出应在法律中明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托”行为的性质与内涵。
哈尔滨医科大学政教部副主任、副教授卫学莉对该报告进行评议。卫学莉指出,本文以两部法律法规切入分析案件并作出评价。卫学莉认为,本文在法律规范视角下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地位进行了论证,如果能跳出法教义学窠臼继续探讨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设置运行等方面将具有价值和意义。卫学莉还提出了对大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及其救济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渤海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王东报告的题目是《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法理界定和分类发展:基于<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失误》。文章注意到,公办幼儿园一词并未出现于法律文本,而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语言中频繁使用,因此需要基于公办与民办的边界进行逻辑性梳理。文章由经济、政治逻辑进入法理逻辑,对幼儿园的法律性质进行实质主义分析,并展望了“分类发展”对我国学前教育办园体制的影响。
北京大学访问学者陈秀对该报告进行评议。陈秀认为,本文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有助于促进教育法体系的完善研究新颖,可以弥补相关研究领域的不足。陈秀提出,文章在体系上可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文章前言较长但缺乏结语,需要调整,可以通过体系调整进一步丰富论述,以及丰富相关案例。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海鹏报告的题目是《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三重属性及多元规制》。报告主张将教育惩戒与纪律处分明确区分,同时将体罚排除在外,从而避免在性质认定与规范方式上产生混乱。报告指出,教育惩戒行为本质上具有教育性,在法律归属上具有民事性,在责任承担上具有职务性,应从立法、行政、司法、学校等维度构建多元规制体系。
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四川省教育厅共建)副研究员、综合办公室主任陈鹏对该报告进行评议。陈鹏认为,本文通过详实的数据、丰富的案例指出教育惩戒行为的三重属性并提出方案,针对问题提出的若干观点也具有启发性,论文信息量大、时代感强、分析透彻,可以注意处理好主体划分和位阶次序的关系,并结合常识常理常情把握好对于“处分”的法律定位。
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陶文泰报告的题目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报告首先辨析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指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学位论文评价的权威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则是以学位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复合型法定组织。报告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关系界定的核心问题在于,《学位条例》第十条与《学位法草案》26条的冲突,可从谁说了算、如何说了算两个角度梳理二者关系。
西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法学副教授张稷锋对该报告进行评议。张稷锋认为,作者具有较强的问题捕捉能力,文章考察了多个学校的规章制度以验证自身观点,体现了较好的学术素养。张稷锋提出在文章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国家法律和高校校规如何衔接和分工,二是如何厘清总会和分会的关系。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教授作会议总结。熊文钊教授充分肯定了本次论坛的研讨成果,指出本次论坛的“高峰”之称名副其实,并简要回顾了主旨报告和四个主题报告的讨论要点。熊文钊教授认为,教育法学研究作为领域法学研究,与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必然存在交叉,教育法学研究不是简单地从传统法学的领地脱离出去,而是要积极地处理好领域法与部门法的多重关系,实现领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有效展开。
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在致谢发言中对各位领导嘉宾和专家学者的莅临表示诚挚谢意,并感谢了实务部门、北京大学及北大法学院、兄弟院校及合作伙伴“北大法宝”对本次论坛的鼎力支持。湛中乐教授指出,筹办线下论坛固然费时费力,但也能为高质量的学术研讨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更轻松的氛围。最后,湛中乐教授宣布本次论坛顺利闭幕,并祝愿我国的教育法研究事业蒸蒸日上、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