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9时,全国首例民间环境诉讼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名被告被判恢复生态并赔偿127万元。
2015年1月1日,也就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的当天,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三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三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
据了解,该案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南平中院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5月15日和2015年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南平中院判定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已满五年且无违法记录,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被告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李名槊为采矿先后非法占用林地共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原地植被、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据此,南平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判决生效后,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东波对记者表示,该案的审理不仅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更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公正,并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人提出警醒,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