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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20个月里我国的立法工作进展情况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9-11-15

2018年3月,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依法履职,行使国家立法权。20个月过去,我们国家的立法工作进展如何呢?


11月13日-14日,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会上透露了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的立法工作情况。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工作呈现分量更重、节奏更快、要求更高等特点,2018年是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第一年审议通过法律案数量最多的一年,实现了良好开局。” 沈春耀说。


据沈春耀介绍,截至2019年10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13件,修改法律60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8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法律案12件。


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75部,其中宪法1部,宪法相关法44部,民法商法34部,行政法89部,经济法71部,社会法24部,刑法1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部。


沈春耀还从多个方面全面具体介绍了相关立法情况。让我们来细细梳理这份沉甸甸的国家立法成绩单——


通过宪法修正案完成第五次修宪


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党中央领导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和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共21条,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


推进宪法相关法律发展完善


制定监察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这部法律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依法赋予了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了“两规”措施,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促进了英雄烈士事迹和爱国主义精神的传承弘扬,有力抵制了历史虚无主义,为打击各类歪曲、丑化、亵渎、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检察建议等,建立健全符合司法机关特点和司法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和司法权运行机制。


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选任工作机制,参审案件范围和职权、参审程序、履职保障等,通过立法将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予以复制和推广。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作出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是实施我国宪法确定的特赦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实践,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首次授予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等内容,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更好执行和适用监察法和有关法律;作出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有利于加强澳门与内地之间基础设施联通,促进人员经贸往来,推动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立法推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制定外商投资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这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制定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网络强国战略,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新业态不断涌现的实际,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规范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规定支持和促进措施,规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密码法。这部法律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密码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制度。


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法律对“三权分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准入、确权登记颁证、土地弃耕抛荒处置、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统筹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立法。这次修改法律,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保障改善民生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强化了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改变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长期缺乏专门法律的状况,填补了生态环保领域的一个法律空白。


制定疫苗管理法。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立法明确了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监管制度。


修订药品管理法。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药品问题,把“四个最严”写进法律,进一步健全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制度。


接续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


编纂民法典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在十二届工作基础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推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进程,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2018年8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共6编1034条,创下法律草案编章最多、法条最多的记录,法典化立法的全貌已基本呈现。


一年多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了审议。按照编纂工作路线图和时间表,到2019年12月,拟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连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目前,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朝着预定目标前进。


健全诉讼法律相关制度


修改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刑事速裁程序等内容。


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了完善反腐败追逃追赃法律制度,加大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填补了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


此外,还作出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健全税收法律制度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这次修改推动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制定耕地占用税法。在将行政法规规定的制度平移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范围和退税等规定。


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明确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范围、特种车辆免征购置税和特定情形下缴税、退税的计税基准,并就有关机关的信息核对作出了规定。


制定资源税法,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完善国家公职人员法律


修订公务员法。这部法律坚持党对公务员制度和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建设。


制定《消防救援衔条例》,明确消防救援衔授予人员范围、授衔等级设置、首次授予和晋级、降级和取消等规定,为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及时修改法律、作出决定,确保有关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进行。


为适应深化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打包修改相关法律,统筹修改机构改革涉及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等32部法律的316个条款。


为了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4月份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52个条款作出修改。


此外,还作出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有关机构职责职权;作出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