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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日期:2019-04-16

近日,成都公布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9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按照《实施办法》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卫健、农业、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预防措施;应当为关系到城市正常运转、可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卫生防护、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演练和处置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原岗位待遇不变;对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染病、中毒、核与辐射应急救治基地医院和口岸疫情留验站的建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至少1家县级医疗机构建设传染病病区或者感染性疾病科,承担患者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任务。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级别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者授意他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隐瞒、缓报、谎报。

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市和区(市)县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监测、交通管制、治安管理、物资运输、伤病员转运等其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需要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专业技术机构对其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协助依法强制执行。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予以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不履行首诊负责制,拒绝接诊病人的;未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拒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依法予以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干扰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拒绝应急处置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法予以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发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