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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职务违法调查职责研究”课题调研会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10-18


20181017日上午,由北京市朝阳区纪委区监委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的“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职务违法调查职责研究”课题在朝阳区纪委区监委顺利举行课题调研会。来自北京市朝阳区纪委区监委的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宣部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教研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多名专家学者及博士生共计二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调研会议由朝阳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高大中同志主持。区纪委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张耀军副主任首先介绍课题背景及工作现状,分别从中央关于纪检监察监督职责的要求、监督格局、监督力量、监督职责、监督定位、监督方式、监督效能、职务违法调查的背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关系、职务违法与违纪的关系、职务违法调查的程序规制等方面介绍了中央的要求、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介绍完毕后进入讨论环节。朝阳区纪委区监委的工作人员分别就各自工作中遇到的实践问题发表了意见。区纪委区监委研究室张帆主任就四种监督的关系、纪委与监委的衔接、监督的边界、监督效果边际效应递减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区纪委区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王琦主任从监督概念不明对具体工作指导效果不明显、如何避免监督流于形式、纪严于法等角度发表了看法;

区纪委区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房磊副主任认为应正确处理纪委与监委的区分与联系、目前监督存在方式单一、效果不到位的情况;区纪委区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贾配龙副主任认为应当完善巡视监督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处理好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的关系、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区纪委区监委研究室张君同志从机构职能之间的衔接、同级监督的效能、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表达了想法;区纪委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沈倩同志就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如何区分各自的立案取证标准发表了疑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教授从正在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存在的类似问题,就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关系可以参考行政违法与犯罪的区分、职务违法追诉时效问题、举证责任、监督方法发表了意见;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刑诉法学郭烁副教授就监督检查启动时的合理怀疑、职务违法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发表了论述;中宣部全国宣传干部学院教研部秦强副主任认为课题研究应放在新时代背景下理解,要正确认识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处理好政治性与业务性、监督和监察、实体与程序问题、理论和实践四个方面的关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刑法学包涵副教授认为在违法违纪与犯罪关系上,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在追诉时效、证明标准上应有所不同,违法犯罪的处理与违纪处理并不矛盾,要处理好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情况,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目前基本法律关于程序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曹鎏副教授指出目前有关监察理论的研究落后于实践发展,理论研究要回应实践需求并能够解决实践问题,本课题对于监督权的研究要特别注意监察权的政治属性面向,但同时也要坚守法治思维,对于监督权内涵和外延的把握要能够从实现反腐败的全覆盖以及不敢腐、不想腐和不能腐的反腐败目标出发进行研究,既关注监督权预防腐败的功能,又能够从惩治腐败的角度研究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事项,监督方式等问题。对于职务违法调查权的研究,要专注职务违法构成要件、职务违法类型、职务违法调查程序的开展特别是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研究。

朝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席成坡总结道,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政治方向,把握课题研究为改革做贡献智慧这个关键,解决好具体实践问题。会议的最后,席成坡书记表达了对合作的肯定和期待。

据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职务违法调查职责研究”课题是北京市朝阳区纪委区监委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就《监察法》框架下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职务违法调查职等关键问题开展的研究,课题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治政府研究院曹鎏副教授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