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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教授:公开是打开民主之门的密码

信息来源:凤凰网 发布日期:2018-08-07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知情、参与、表达、监督,作为我们的民主政治权力,已经越来越多地为公众所享有。在所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中,公开的权利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也就无所谓参与,所以说公开是打开民主之门最重要的密码。

我们国家的公开制度的发展经历过不同的阶段,我把它们称之为1.0版本、 2.0版本、3.0版本和4.0版本。

一、1.0版本:公开制度的从无到有

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提出“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 是一种非常朴素的表达,但是反映了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开创了我们国家公开制度的先河,奠定了实行政务公开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想和政策基础。

1988年3月,中央政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廉政建设中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初见端倪。

二、2.0版本:公开制度的不断发展

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

1999年1月22日,由中国电信、国家经贸委信息中心牵头40多个部委(办、局)信息主管部门在北京发起“政府上网工程”,并将1999年作为“政府上网年”,从而为政务公开奠定了技术基础。驾着技术的翅膀,政务公开驶入了快车道,公开制度开始越来越多地向基层、向地方、向行业全面发展。进入到2.0版本的政务公开,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为公众所享有,我们国家很多的机关和部门也开始持续性地推进公开工作。

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对在乡镇政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作出部署,并对县(市)级以上政府的政务公开提出要求。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也是对公开原则的一个极大促进,世贸组织当中有很多原则都是关于透明度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上权力运行的基本过程。

2002年,中央政府明确提出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政务公开成为中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成为新一届政府重要的施政原则。

从2002年到2008年,政务公开开始进入制度化的阶段。从广州开始,接着是上海等多地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公开制度的法制化。

三、3.0版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标志性事件是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全方位地促进了国家各项制度的公开化,这个阶段的公开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权力的公开运行已经成为行政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很多法律制度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已被广泛接受。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行政领域还是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公开的程度越来越高,同时关于公开的制度也越来越多。除了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外,很多部门、很多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与公开有关的制度。

第二,公开的功能走向多元化。公开的功能是从反腐开始,比如大家能够耳熟能详的“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发展到今天,政务公开的功能已经越来越多元化,也就是说我们对公开本身的要求,已经从最开始的反腐,到现在的向多功能方向发展。社会基本形成共识:推进信息公开,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

第三,主动公开的信息越来越多。政府网站,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办事的一个重要平台,很多事项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网络办理,政务公开已经越来越多的和政务服务相结合。对于政府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获取。政务公开有了法律的保障,有了具体的实施方式,也有了具体的工作程序,社会公众从原来很难获得信息变成现在可以相对便捷地获得信息。

四、4.0版本:走向数据开放

从未来的发展来看,我们就要进入到4.0版本的政务公开,彼时不仅仅是信息公开,而是数据开放的问题。信息社会,信息就是生产力,如果没有信息,社会很难发展,而越来越多的信息汇集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洪流,由于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这些数据如何向社会开放就有待于深入研究。

从信息公开走向数据开放是中国信息产业的一个新的勃兴,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一个更好的发展。

数据开放,无疑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领域,很多问题有待探索。

比如说信息和数据到底是什么关系?如何才能够打破部门间的壁垒使得这些信息交汇融通,实现更大化的利用?当然,也要注意到我们经常会面临个人信息泄漏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享受信息所带来的诸多便利,另一方面也需要个人的隐私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信息的公开、数据的开放,它的反面就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信息安全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需要更加关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制度的完善来保障我们的信息安全。

同时,我们还需要再去进一步研究数据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到底归谁所有?应该如何开放?在部门间、政府和社会之间应该如何进行分享?这样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我们都还在研究当中。

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就是数据开放的标准是什么?如何保障数据在开放的过程当中能够为更多的人所享用?这些问题实际上也都需要在法律当中进行研究。

随着新科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有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和科技紧密结合在一起,很多智能科技方面的法律问题也都值得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