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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教授受聘福建省委法律顾问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日期:2018-01-18

原标题:福建省委决定成立30人法律专家库,聘任马怀德等12名顾问

日前,福建省委决定,成立由30名法学专家、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者组成的省委法律专家库,并从中遴选聘任马怀德等12名法律专家担任省委法律顾问。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深入推进新时代法治福建建设,2017年5月,省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成立选聘工作组,负责省委法律专家和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省委法律顾问这样产生

选聘工作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界别、专业特长、政治素质、实践经验等因素,遴选了30名法学专家、律师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组成省委法律专家库,并从中推荐产生了12名省内外专家作为省委法律顾问。

省委法律顾问名单如下

其中,省外法学专家7人: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潘剑锋

省内法学专家、律师或法律实务工作者5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福惠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卫星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

省社科院党组书记、副院长陈祥健

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黄辉

省委法律专家和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为省委重大决策作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为研究立法规划计划和重要法规草案提供咨询意见,为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起草论证和审查把关等职责。

新闻多看点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有这些要求

党政机关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有企业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3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纳入责任制考核、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