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研究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资讯 -> 正文

赋予监察委职责权限 用“留置”取代“两规”

信息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日期:2017-10-23

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今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是谁、留置的具体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将明确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朱基钗 齐雷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时明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中央纪委副书记杨晓渡表示,“反腐败的力量会更集中,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纪委和监察委的责任更重了,我们的工作也会更加有效。”

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将涵盖哪些人员?监察部原副部长肖培此前曾表示,监察范围包括六大类人员: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意义是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其职能,赋予相应的调查手段和调查措施。

3月17日,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措施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实施,涉案人员余某并非党员,涉嫌贪污。

马怀德表示,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今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是谁、留置的具体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