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首页

研究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研究资讯 -> 正文

王敬波教授谈扶贫监察问责机制构建

信息来源:中国扶贫 发布日期:2016-11-24

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于10 月 27 日胜利闭幕,全会公报既对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实践作了全面总结,更对未来全面从严治党作了切实动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为全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对扶贫和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全会公报要求“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那么,扶贫工作队伍如何更好领会“全党必须警醒起来”的忧患,切实保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自律?以全面从严治党为引领,促进扶贫监察问责体系构建,是结合工作实践更好学习全会精神的重要契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敬波认为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实际上发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动员,从党的建设内容、载体等定位方面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升到新的高度,这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是一个重要契机”。

军事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博士导师丛文胜说,“全面从严治党有利于在扶贫工作中强化党员法治意识保证扶贫政策依法推进。党内法规是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据,在各级的扶贫工作中,党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以党规、党纪来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扶贫工作中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指导自己处理实际问题,不得以权压法,更不得随意超越法律界限和制度规定擅自作主,以保证扶贫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最大限度避免对基层群众利益的损害。”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万猛针对当前扶贫工作领域加强从严治党问题表示,“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专题,讨论党的建设问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新、永葆先进的政党本色,扶贫工作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因此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关键是必须要有强大的制度保障,严格执行问责,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各级执纪机构和监察部门切实承担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涉腐问题。”

针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工作报告对扶贫工作的更高要求,《中国扶贫》杂志就扶贫领域典型案例,结合扶贫工作监督执纪问责作了专家访谈。

侵占村民养老保险金

《中国扶贫》:我首先按基本要点列举一项村官侵占村民养老保险金的案例,请各位专家就侵害群众利益相关涉纪涉法问题给予解析。在我们走访调研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之一是侵占村民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问题。2014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某省一村委会原委员吴某利用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之机,私自留存24 名村民的存折,分 30 次从 24 个参保账号中取走参保费 100470 元。非法获得款项后,自行赌博输掉 2 万余元,借给他人 4.7 万元,然后将余款挥霍一空。吴某侵占养老保险金的“蝇贪”行为直接导致 24 名村民到龄却迟迟领不到养老保险金。

吴某 2011 年 3 月任村委会文书,2014 年8 月被选为村委会委员,负责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工作。2014 年上半年,根据县里农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年满 60 周岁但未交满15 年保险费的参保对象,可在满 60 周岁前一次性补缴满 15 年的保险费,次年即可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吴某借着村邻之间的熟悉,鼓动24 名参保村民一次性把余款打到养老金存折本上,并将有关材料和养老金存折本交给吴某本人,声明由其本人负责到镇劳保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再将养老金存折本上补缴金额划拨到各自养老保险账户。

然而,缴了养老保险保费的 24 名村民,到了领取养老金时,却没能按时领到养老金。养老金可以说是农村老师安度晚年、防老养老的“养命钱”。长久没能领到养老金,自认为缴纳了保险金的 24 名村民坐不住了,多次询问,被吴某找种种理由搪塞。直到 2015 年 10 月,一条反映时任吴某挪用部分村民养老保险费相关问题的线索,上报至该村所在县村“两委”成员问题线索通报共享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问题线索移送该村所在镇纪委,并督促该镇组成调查组迅速展开调查。调查组调查发现,在收到村民的材料和养老金存折本后,吴某在办理手续时,发现养老保险政策正处于调整期,系统也在升级,缴纳的钱暂时不能从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到养老金账户。此时,拿着 24 个存折本的吴某打起了“小算盘”。“反正银行卡上的保险费暂时也划拨不了,不如先弄点出来,救救急。”2014 年 5 月11 日,恰逢好朋友手头紧张,吴某第一次利用养老保险存折的初始密码,从参保村民的存折中取出 2400 元借给了好友。然而,贪欲蚀掉了他“救急”的原初打算,尝到甜头的吴某一 发 不 可 收 拾, 从 2014 年 5 月 到 2015 年 7月,他分 30 次从 24 个参保账号中取走参保费100470 元。

虽然该村所在县并非有扶贫任务的县,但该案性质恶劣,成为中纪委第一批重点督办的9 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之一。县政府认识到涉及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性,及时整改,强化监管措施。县委、县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案情,部署处置工作。纪检、公安、人社、镇各司其职,快速行动,仅用三天时间就督促吴小明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到位,并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及时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不力的包村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该党总支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吴某辞去村委会委员职务,其因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 24 名村民的养老保险金已按政策兑付。

这类侵占案例虽谈不上“巨款”,但正是因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对扶贫开发工作的伤害十分巨大,从执纪监察视角看该如何采取防范措施?

王敬波 :我也经常关注基层扶贫领域的涉及监察工作事项的典型案例,中央纪委通报的扶贫领域腐败典型案例,曾引起广泛关注,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也将相关案例列入教学参考,进行了专门研讨。我们认为,该村原村委委员利用职务之便,从 24 个参保账号中取走参保费用 10 余万元,导致已经补缴养老保险的村民无法按期领取保险金,安度晚年的期望一再落空。虽然该村所属县不是有扶贫任务的县,但因案件性质恶劣,成为中纪委第一批重点督办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之一。结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及要求来看,首先,针对全会提出的“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这一基本精神,要在乡镇干部思想教育工作方面下功夫。该案例典型凸显了干部廉洁教育存在严重缺失,对国家专项工作的监察责任缺乏充分意识 ;其次,要在县乡两级政府落实“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的腐败治理要求,并将具体工作延伸到村级治理,使得村级扶贫工作在防治贪腐方面具备强力保障 ;最后,针对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要严格教育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提升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的能力,以利于形成村级党政负责人“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的环境氛围。因此除了进行处分之外,还应当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的主观意识建设,通过培训、汇报、考核等制度,大力提升整个干部群体及行政机关在扶贫工作中的廉洁意识。

丛文胜 :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归根结底是基层治理问题,切实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契机,一是扶贫工作应当将基层作为“主战场”,让各级纪委推动针对扶贫工作涉腐问题的具体部署,层层传导压力形成监察问责的大氛围 ;二是创新机制,针对诸如侵占养老金等事关群众获得感的案例,加大问责力度,并通过定期约谈、巡察、督办,落实责任,定期确定重点督办领域,扩大公示震慑范围 ;三是着重落实县委主体责任,要求县级执纪机构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项整治,并对工作成就良好的进行示范引导。足寒伤心,民寒伤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在扶贫工作领域,务必加强从严治党,起到示范效应。

挪用扶贫专项资金

《中国扶贫》:各位专家,李克强总理曾在部署加强财政扶贫等保民生资金管理和公共资金审计监督相关会议上,强调要“对贪污侵占挪用扶贫资金行为严惩不贷。”针对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我列举两种类型的具体案例,请各位专家给予针对性治理建议。

其中一个是由挪用扶贫资金问题。西部某省在创新扶贫帮扶方面成就巨大,其中结对帮扶就是一种特色帮扶形式,即帮扶单位提供对口帮扶资金给被贫困村解决发展难题。这些来自对口单位的资金,被一些基层干部看成是可以肆意挪用的资金。2015 年 8 月,西北某省某村的帮扶单位市林业局向对口村拨付果园建设专项资金 4 万元,资金拨付采取由该村所在镇转移交付的方式。2016 年 1 月,该村包片片长、即该镇纪委副书记赵某与村委会主任邵某商议,准备挪用该款项用于该村路灯安装。邵某即要求村文书杨某收来 48 户农户印章,编造苗木购买合同及农户领取苗木花名册,经赵某与驻村干部靳某签字后,由镇长魏某审签后,镇政府将 4 万元专款支付给邵某,邵某将其存入个人银行卡,一直未使用。此外,2015 年 12 月,市林业局给该村 2000 元慰问金也一直被邵某有意留在自己手里。

此外,邵某还在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上动起了脑筋。扶贫专项贷款是为贫困户脱贫提供的低息或免息贷款,但在邵某看来,这笔钱通过一系列地操作,能套出来帮助亲戚朋友解决贷款难和资金周转难题。2015 年 10 月,邵某利用职权,要求该村高某、王某、赵某军、王某林、王某家、赵某顺 6 户贫困家庭将每户 5 万元共计 30 万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交其使用,由她为这 6 户贫困家庭提供担保。2015 年 10 月15 日,30 万元贷款转入邵某账户后,邵某将其中 10 万元转给其丈夫的姐姐王某慧、10 万元转给丈夫的妹妹王某君使用,另外 10 万元存于自己账户。2015 年 12 月,在该村所在县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清查中,检查组认定该村农户赵某军家不符合贷款条件,取消其贷款资格后,邵某将赵某军名下的 5 万元归还给银行,剩余5 万元继续放在自己账户中。2016 年 7 月,该村所在市纪委通报了该村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邵某作为该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低保和救济口粮补助款共计 5568 元 ;2010 年至 2015 年,通过虚假报账骗取镇政府拨付的办公经费 31050 元、挥霍浪费集体资财 16435.4 元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通过虚报冒领手段套取果园建设专项资金 4 万元 ;利用职权影响,违规取得 6 户贫困户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 299994 元。县纪委给予邵某开除党籍处分,按程序依法罢免其市、县人大代表资格和村委会主任职务。4 万元精准扶贫果园建设专项资金由该村所在镇政府管理,违规使用的精准扶贫贷款由贫困户使用。同时该村村委会原文书杨某贵利用职务之便,在 2009年至 2012 年上半年,向前来加盖公章的村民收取 1-5 元的费用,损害了群众利益。县纪委给予杨某贵党内警告处分。

针对该村驻村干部靳某不认真履行驻村干部职责,不主动询问审核相关要件的来源和用途,就签字通过导致 4 万元精准扶贫果园建设专项资金被套取,违反了工作纪律,该县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该村所在镇党委书记任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魏某党内警告处分,镇党委副书记、纪委原书记张某被免去职务,镇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室原主任赵某被撤销职务,并调离纪检监察队伍。

还有一例套取扶贫贷款的案例。某省一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该省农业化龙头企业,在产业扶贫方面带动作用明显,对于当地贫困户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这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企业,扶贫系统一般采用扶贫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引导其全力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靠劳动脱贫。但该企业心思却不在这个上面,他们认准扶贫资金不吃白不吃,不占白不占,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手段,轻松套取了 50 万元的扶贫资金。

2011 年该公司在建厂期间,因企业融资能力不足,银行贷款不到位,法人代表邹某将某春公司的所有融资事项全权委托给某汇公司办理 :即以某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3800 万元用于该公司购买设备和厂房。某汇公司财务显示已逐步转给某春公司 6000 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和建厂房及支持贫困乡村渔业发展,直接安排就业人员 245 人,转移培训养鱼户185 户,培植养殖淡水鱼基地 185 个。2012 年10 月 10 日,该公司将申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相关资金材料报送给区扶贫办审核备案。区扶贫办与区财政局在未认真按照相关申报程序审核的情况下,上报到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和省扶贫办备查。2013 年 11 月 6 日,区财政局将某春公司申请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该公司账户。

2015 年 6 月,国家涉农资金检查组在当地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农行贷的 3 笔款共计人民币 3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编号和凭证编号均不是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的。该公司签订的 3 笔借款凭证编号,所对应的借款人实际为其它公司。另据调查,截止 2016 年 3 月 11 日,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也从未对该公司发放过贷款,也就是说该公司提供虚假凭证和贷款编号骗取扶贫资金。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申报扶贫贴息贷款的材料中也缺少一份企业信用报告。同时该公司申请时所承诺安置 800 户贫困农户就业,但实际只安排 79 户贫困户就业。

国家涉农资金检查组认为,该公司在申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过程中,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申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问题,区扶贫办对申报资料未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致使该公司套取国家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50 万元。

国家涉农资金检查组向当地反馈情况后,2016 年 3 月 10 日区财政局将 50 万元贷款贴息款收缴到区财政国库。2016 年 6 月 25 日,区扶贫办决定三年内不给予该公司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政策。2016 年 5 月,区纪委对区物价局局长,原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熊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原扶贫办党组副书记李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还有一种典型案例是骗取扶贫性劳务报酬,西南某省一扶贫帮扶农村实施以工代赈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 402.2 万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200 万元(含劳务报酬 41 万元)。2014 年 2 月,该村所在镇组织村干部、党员、群众代表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施工方 A 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2016 年 2 月,在项目报账过程中,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陈某安排村干部为项目承包人倪某完善报账资料提供帮助,陈某向倪某提供了未参与以工代赈项目 42 名村民的身份信息,倪某利用该身份信息编造了虚假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登记表》,并以该表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报账申请书》的附件申请报账。2016 年 2 月 5 日,陈某在没有认真审核该表的情况下,代表乡镇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报账申请书》上签署“属实,同意申报”的意见后上报,导致倪某以虚假劳务报酬资料领取了财政补助资金 41 万元。县纪委经调查后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了严肃处理。

截留、克扣扶贫资金,对基层群众吃拿卡要等行为,不仅仅是不正之风问题,从法律角度看应如何定性?如何从制度上进行有效防范?

万猛 :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从刚才案例看,对挪用或侵占扶贫资金,不仅仅是不正之风的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行为性质上讲扶贫开发工作是国家专项工作部署内容,因此对扶贫专项资金的挪用和侵占直接触犯了刑法。因为基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或惠农资金、物质管理分配、审批审核环节所发生的任何非程序行为,都涉嫌滥用职权。这种行为从执政信任的最基础层次可能直接导致将“民心工程”变成“伤心工程”。雁过拔毛,“拔走”的不完全是相关专项资金,更是党的执政信任和国家政策的精准施策效能 ; 二是行为动机上讲,扶贫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侵吞、骗取、窃取或者其它任何非法占有手段,均是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特别是作为专门工作人员,其行为更是涉嫌构成贪污或挪用公款。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分别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规定了处罚标准,明确对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确定了从重处罚原则。这实质上也表明了国家立法机构对涉及基层民众特定财政资金的特殊重视。因此,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决定了其行为直接涉嫌犯罪 ;三是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中一个专有的纪律特色术语,即“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显然是党内立法机构也特别注重到基层扶贫、惠农等工作对党的工作大局的重要意义。

因此,基于上述法律或党内法规,尤其是结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着力构建专门的扶贫监察问责制度体系,是防范类同事件持续发生的关键。

王敬波 :万猛教授的观点已经很充分了,我就干部教育方面做些补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 :“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近年来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以及扶贫政策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结合,乡镇居民开始真正享受社会进步的制度红利,并从以农村养老保险、扶贫贷款等为核心的专项帮扶政策中切实获益,这也与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相契合。但在扶贫政策的现实运作过程中,不可否认地存在一些党政干部贪腐现象,由此所导致的村民合法权益受损,极为严重地影响到制度设置初衷的达成,甚至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效应。

在“套取扶贫贷款案”中,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及职权影响,分别通过虚报冒领、虚假报账等手段套取扶贫专项资金、违规取得贫困户的精准扶贫专项款等,性质恶劣,严重违背国家扶贫政策并对贫困户法定权益造成侵害。

这种扶贫领域中出现的“小村大腐”“小官大贪”现象,究其根源与村干部岗位服务意识差、廉洁为民观念淡漠以及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等因素有关,从宏观上来看,这与整体组织环境中大局观、核心观薄弱也紧密相关。因此建议对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有扶贫任务的地方机关干部,基于其工作事项关涉基础民生,故一方面强化思想政治建设,一方面完善地方纪检监察制度,核心内容就是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并全面完善问责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

在“以工代赈资金被骗案”中,存在相关部门负责人履职不当或渎职情况,最终导致国家发放的扶贫款项被不良套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这反映出的问题不仅仅在于领导干部权责匹配意识差,更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最突出的则是在涉农资金监管和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在今后防治干部乱作为,以及防治涉贫领域“小贪大腐”的工作中,建议在强化行政问责机制、提升领导干部正确作为、敢于担当能力的同时,努力构建“涉农资金制度规范、内部风险防控、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资金监管体制,完善村组会计委托代理制、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体制,堵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漏洞。此外,这两起案件还提醒制度设计者应注重对政企、政事间相互行为的监管,预防扶贫领域的权力寻租,从而为党中央扶贫政策的全面落实、为广大农村居民切实体会社会发展成果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侵害群众利益

《中国扶贫》:作为扶贫和惠农措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针对贫困户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2012 年 6 月 29 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 2012 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当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全部县(市、区)。任务是支持完成 400 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

可以说,这是一项贴心政策。显然,政策引导部门也意识到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因此, 《通知》中特别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但相关案例还是时有发生。村官违规收取危房改造保证金,直接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我列举一个典型案例,请各位专家给予相应解答。

西南某省某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朱某和村委会原副主任范某就把这一直接惠农政策当成个人难得的“增收致富”机会。按照政策,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贫困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危房改造补助。从 2012 年 8 月至2013 年 3 月,该村 114 户村民将进行危房改造,朱某和范某在没有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向申请农村危改项目的 114 户村民收取危房改造保证金 11. 36 万元。这些钱,都被二人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存放在自己手中。

2013 年 4 月,朱某把其中的 5.4 万元用于自家经营的玫瑰花基地冷库建设上。2013 年8 月,范某花费 5.96 万元购买了一辆私家车。这些钱都来自向村民收取的危房改造保证金。2016 年 4 月,村委会换届后,二人不再任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但经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朱某挪用资金 5.4 万元 26 个月,违反了财经纪律,且情节较重。且其在纪律审查中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政治纪律,2016 年 6 月 5 日被开除党籍。范某挪用资金 5. 96 万元 22 个月,违反了财经纪律,且情节较重。其在纪律审查中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政治纪律。2016 年 6月 5 日被开除党籍。

针对此类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定性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请各位专家针对上述案例给予分析。

丛文胜 :你说得很对,根据目前被公开披露的查处案例,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违纪人员既有村干部,也有县乡干部 ;腐败问题也涉及各类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危房改造、保障救济、易地扶贫搬迁、涉农补贴等 ;违纪手段也复杂多样,可以说把用于扶贫的“雪中送炭”变成“雪上加霜”。

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从严治党,应该以此为契机,一是扩大对基层干部的教育,解决基层扶贫工作干部不依法行政,乱作为甚至利益个人化现象,教育干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 ;二是倡导主动工作意识,坚决要求党员干部树立服务观念,解决了“吃拿卡要”,解决“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

同时要在农村扶贫工作中还要着力解决怕担风险,怕负责任,怕得罪人等思想不果决、无担当问题,要树立勇于担当,敢为人先的观念 ;三是在农村基层扶贫工作中要切实践行“八项规定”,要让群众满意 ;四是坚持将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干部考核任用与绩效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厘清责任,奖惩分明,使得岗位职能具体化,履职任务清晰化,责任主体明确化,执纪监察制度化 ;五是推行扶贫开发工作法治化。要使扶贫工作干部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切实推进扶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

王敬波 :“构建扶贫监察问责机制,为脱贫攻坚保驾护航,是当前充分发挥扶贫工作效能的关键任务之一,在今年7月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出总攻令:‘扶贫开发到了攻克最后堡垒的阶段。’我想,这也是扶贫监察问责机制的意义所在!”(杨永纯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