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是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建立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同时是教育部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基地,是学校直属、与院(部)平行的实体性研究机构。
研究院的发展目标是:保持学术研究水平居于全国一流地位,在宪法和行政法学科领域积极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成为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宪法和行政法学的学术交流中心。通过学术研究与实践活动,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教学、研究机构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不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宪法和行政法杰出人才,充分发挥宪法和行政法学科人才库的作用。努力建设本学科领域全国种类齐全、设备先进的现代化图书资料库,建成全国宪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信息交流中心。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建成全国宪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思想库”。
法治政府研究院与多地政府建立法治政府协同创新合作关系
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通知》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计划的意见》,协同推进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共同组建的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2016年上半年,我校法治政府研究院与多地政府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
2016年4月27日,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院长出席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同市食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风平同志签署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6年5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受哈尔滨市政府邀请于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进行了主题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辅导讲座,并同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堪国同志签署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战略合作暨法治政府协同创新框架协议》。
截至目前,我院已经与18个政府单位、18所国内外高等院校及20位国外知名法学学者建立了合作关系,签署了法治政府协同创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主要涉及课题研究、法制培训、实践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等。
法治政府研究院受聘担任教育部法律顾问单位
近日,我校法治政府研究院受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担任教育部法律顾问单位,法治政府研究院组成以马怀德教授为首的专家团队为教育部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为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提供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并派遣优秀的行政法专业研究生去教育部进行法律实习或实践。
法治政府研究院一直致力于教育法研究,近年已经出版教育法领域的专著多部,主持完成教育部委托的《学位条例修改研究》、《学校法研究》、《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及《中小学法治教师和校长培训大纲》等课题,对于推进教育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促进教育法律体系完善发挥重要作用。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在我校召开
2016年6月19日,《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在我校学院路校区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我校法治政府研究院、青岛市教育局主办,同时也是双方合作开展的研究课题的组成部分。教育部法制办、教育部基教一司学校管理处、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政府法制办等实务部门的同志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会议由我校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教授主持。
青岛市委高校工委书记、青岛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邓云锋首先介绍《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制定情况。随后,与会专家学者就《办法》的框架体系设计及具体条款表现出的亮点与不足等问题与实务部门的同志展开了热烈而充分的讨论。
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
第一,《办法》的制定,不论从教育法的实践还是理论层面,都有其必要性。青岛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中小学校的管理问题进行立法探索,值得肯定。
第二,《办法》的层级定位问题值得探讨与思考。多数学者认为,相比于地方政府规章而言,以地方性法规的层级定位《办法》是适当的,也有助于提高其立法位阶,增强其权威性。
第三,建议在《办法》的总则中,将“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十六字方针放进去,进一步完善《办法》的指导性条款。
第四,进一步厘清校务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关系问题,科学界定权力与职责。
第五,对于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部分应该有所增加,厘清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权限,以优化配置行政权力资源。
第六,《办法》的个别条款尚需对其科学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进一步的论证与研究。
如在总则部分是否应增加“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办法》第十五条所讲的教师的主体地位问题是否属于法律概念范畴体系,《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用语规范性问题等。
青岛市教育局副巡视员曲黎明和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蓝海华进行总结发言。他感谢与会专家学者对《办法》提出的诸多有针对性的修缮意见,同时表示希望《办法》在汲取专家学者的宝贵意见后,能够再次得到专家学者们的完善建议。此次研讨会上,实务部门的同志与专家学者展开广泛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未来《办法》的制定提供了诸多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