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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23)》总报告:法治政府蓝皮书法治政府建设开创新局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05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张泽宇,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对实施“十四五”规划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年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提升政务诚信建设水平、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开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局面。接下来,各级国家机关应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强化系统观念、提升制度实效、平衡发展差异、加强科技保障,继续加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行政立法、公共服务、数字政府、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建设,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法治政府建设“十四五”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其建设进程和水平深刻影响着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水平。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同时在“十四五”规划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对于高质量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的目标要求至关重要。法治政府建设“指定动作”渐趋规范,已经进入全面提速期和全面突破期,必须总结、检视一年来的发展成效,为下一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做好谋划,不断细化、深化、优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环节,扎实推进全面依法行政。


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成就


2023年,行政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以“一规划两纲要”《法治政府纲要》与此前发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法治中国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法治社会纲要》)形成“一规划两纲要”的格局,是在“十四五”时期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顶层设计。为蓝图,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就,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得到持续提升。

(一)关于法治政府理论研究

一年来,行政法学理论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理论研究与宣传,既深耕传统基础理论,又紧密关切前沿问题,体现了行政法学研究守正创新、实事求是的学术品格,为法治政府建设的蓬勃发展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2023年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动向,可归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元宇宙时代下的行政法回应和行政争议的多元化解机制三个方面。其中法治政府理论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作出了原创性、集成性、划时代贡献,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成果。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和指导。面对科技变革带来的理念颠覆、算法歧视、机制不畅等多重风险,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统筹全局的整体意识、植根人民的理论视角、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推动政府治理法治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深刻回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急迫需求、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可感知正义的现实期待、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价值选择和制度路径,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前瞻性和科学方法论。还有学者论证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全面法治来统合社会公平正义诉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落实,逐步实现从形式公平正义向实质的相对公平正义转变。

二是进一步梳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任务,在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全面梳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与经验,深入总结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系统谋划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实现路径。同时,政府治理现代化是中国行政法治的时代命题,《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标尺。行政机关应当以《民法典》的有效实施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并抓住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时代契机。

三是聚焦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立体剖析数字行政法的“实践性和未来感”。有学者从宏观层面讨论数字法治政府构建的面向及实现路径,以及数字化与法治化、数字政府与行政法治关系的问题,也有学者基于技术与制度融合的分析视角,从具体层面分析数字政府如何与法治政府更好结合,以及从公私合作型政府的视野,讨论具体的数据治理问题。

四是直面行政执法领域的顽瘴痼疾,进行精细的学术分析。按照《法治政府纲要》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体系需要高质量实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一年来,学者们检视了行政执法权下沉乡镇的风险,分析了执法协作的实践困境与破解路径,研究了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属性和效力,论证了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具有可反驳的规范性拘束力。

五是从司法协同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探讨如何更好发挥行政诉讼、行政检察的促进、保障作用。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外在保障机制作用,构建行政不履责司法审查体系链。要充分理解和把握检察机关的新角色,实现检察机关从纠偏到预防、从个别到一般、从消极到积极的角色转换,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此外,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顺利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治理变革背景下行政法基础理论、数字政府建设与行政法治、法治化营商环境、全球治理与涉外行政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益诉讼立法与行政检察等主要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为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堵点、难点和痛点提供了诸多有益的智识供给,有利于下一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与重点突破。

(二)关于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一直以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为目标持续努力。2023年,各级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针对当前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进行了机构职责和体制机制方面的深刻改革和完善。

1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党和国家机构方面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的重构。这一举措极大提升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初步构建起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的机构职能体系,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性成就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但是,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新起点,对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对党中央机构、全国人大机构、国务院机构、全国政协机构改革与机构编制改革进行统筹部署,在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突出关键专业性职能的有效履行、推进机构职责优化协同高效、探索中央银行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专项重要工作的职能履行方式与管理体制、明晰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职权责任、推进行政法治等方面呈现诸多亮点,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2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依法高效实施行政许可有利于政府更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机构职能的调整,发生了动态变化。202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此次公布的事项清单共991项,是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对2022年的清单予以修订形成。

2023年版清单的公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有为政府极其重要。

一方面,以政策引领制度建设,提振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加动力。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围绕“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加强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提出31条举措。其中,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方面,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杜绝选择性执法,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另一方面,以制度供给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利、舒适的经营环境和交互体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提出加大力度持续推进和迭代创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聚焦企业和群众所思所盼,力求破解制度规范不够健全、业务办理不够便捷、平台支撑能力不足等问题,实现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转变,加强政务服务创新先进经验做法总结,建立经验推广常态化机制,总结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典型经验案例57则,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发挥创新示范作用,推动实现“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三)关于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完备的制度体系是依法行政和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前提。一年来各级政府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行政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政府治理多方面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1重点领域的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生态环境保护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幸福,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2023年,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多项内容,展现了人大立法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的坚定决心。同时,《体育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施行,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学位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关税法草案等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修订《立法法》

被誉为“管法的法”的《立法法》又一次完成了修改。立法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法》作为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律,对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立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具有深远影响。

此次《立法法》修改,及时将党和国家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进行了吸收、转化,如“突出依法立法首先应当依宪法立法的理念,完善民主立法原则”“明确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法律地位作用”等。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修改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实践中形成的科学合理制度安排体现在法律条文上、落实到立法工作中,为更好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小院议事厅”“板凳民主”“圆桌会”“议事群”等城乡社区民主管理的新形式,为中国民主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正如《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所提出的,“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通起来,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从理论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西式民主的超越,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民主新探索。除此以外,“明确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根据新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等内容,也一一写进《立法法》。

3行政立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行政立法层面,2023年司法部紧扣高质量发展立法需求,突出重点、急用先行,完成51件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项目,同比增长96.2%,国务院已审议(审批)34件,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统筹立改废释,加强国家重大改革法治保障。2023年,司法部根据国务院部署,完成对604部行政法规的集中清理,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行政法规清理。同时,组织开展三批一揽子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工作。第一批已修改、废止15部并向社会公布;年底又向社会公布取消和调整33个罚款事项,涉及7部行政法规、6部部门规章;第三批一揽子修改8部、废止13部行政法规已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二是努力提高行政立法质效,全面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时间紧、任务重的立法项目,积极运用“小快灵”立法模式,聚焦法律制度的堵点痛点,从“小切口”入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现实问题,加快立法项目进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等行政法规已制定出台,《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三是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实效。2023年司法部依法逐件审查备案的法规规章3021件(地方性法规1967件,地方政府规章873件,部门规章181件),积极办理依申请审查和信息公开,收到46件公民审查建议,办理完成44件,切实解决了一批法规规章中存在的违反上位法等突出问题,对初步确认存在违反上位法问题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3年以来,司法部已经初步确认75件法规规章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问题并作出处理,对23件规章进行纠错;发督办函督促5个部门取消和调整6件规章中的不合理罚款事项。

(四)关于行政决策制度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法治政府建设还有一些难啃的硬骨头,依法行政观念不牢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走形式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于行政决策这一“难啃的硬骨头”,《法治政府纲要》专门从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三个方面进行了部署,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2023年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地方工作实际,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并积极开展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得到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在各地继续得到有序开展,25个省级行政单位的政府机关编制并公布了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12个,有效保障了开展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事项中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五)关于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否依法得到保障,行政执法的质量是衡量依法行政效果行之有效的标准。按照《法治政府纲要》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体系需要高质量实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一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

1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纲要》,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202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明确了要强力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规定了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彰显了国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决心。

《三年行动计划》设定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底,有效整治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明显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显著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有力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了六项重点任务,并确定了各地区、各部门的年度目标,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制定了时间表:2024年6月底前完成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2023年底前梳理形成本地区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清单并进行专项整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2024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要于2025年底前汇聚形成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2024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和调整,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等等。

2商标执法规范化、标准化

专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问题,是行政执法效能提升的关键。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商标行政执法证据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利于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专业指导,统一执法标准,准确认定商标违法事实,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是值得参照的典范。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证据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定》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执法标准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要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要求“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2023年8月13日发布。《证据规定》进一步明晰商标行政执法中证据的种类和要求、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等方面内容,明确商标行政执法规则要求,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是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和创新环境,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措。

《证据规定》切实回应了加强商标执法专业指导的实际需要。一方面,《商标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对证据的规定较为原则和上位,需要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商标行政执法中尚未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定,缺少对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统一的执法指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继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证据规定》作为商标行政执法标准的重要方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填补了商标行政执法领域对证据规则的空缺,完善了商标行政执法的证据内容和要求,增强了商标行政执法的办案效力,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高效。《证据规定》的制定出台,是加强商标执法专业指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举措。

(六)关于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提升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化水平,是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经历了疫情期间的艰难考验,我国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已经越发成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医疗应急工作响应速度和救治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伤亡伤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提高医疗应急工作重要性认识,提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准备,认真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高效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加强医疗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3〕143号,2023年4月28日发布。

(七)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

社会矛盾化解是新时代各级政府承担的一项基本职能,基于源头治理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构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政府理论的重要组成内容。《法治政府纲要》提出通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也有了新要求、新期待。

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是其实施20多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聚焦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回应了各方的期待,是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新《行政复议法》凸显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公正性和能动性,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全面领导。

在申请环节,改变“多头管辖”体制,相对集中地方行政复议管辖权,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实现行政复议“一口对外”,方便了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并在此基础上,丰富了互联网、书面、口头等多种申请方式,新设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制,进一步畅通申请渠道,多方位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

在案件受理环节,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覆盖面,将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各类行政行为都纳入受案范围,增加了行政复议优先受理案件的前置情形,为人民群众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宽口径的行政复议渠道。

在审理环节,新《行政复议法》完善了证据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建立健全普通程序中的听取意见、听证等审理程序,将传统的“书面审理”转化为“开门办案”,使公平正义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更加可见、可感、可享。同时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

在决定环节,新《行政复议法》优化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一步丰富了行政复议机关精准裁断各类行政争议的决定类型。另外还增设了约谈、通报批评、决定抄告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等纠错方式,能动发挥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复议倒逼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

此外,新《行政复议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目标导向,将调解作为行政复议办案的重要原则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明确在合法、自愿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对各类行政争议都可以开展调解。

(八)关于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面向就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使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一年来,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坚守《法治政府纲要》中“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的目标,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获得新提升。

1机关运行保障

加快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立法有利于实现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化、现代化、规范化,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全面贯彻以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管理主线,提炼固化近年来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改革创新成果,为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破解机关运行保障改革发展瓶颈提供有力的法规制度支撑,为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机关运行保障现代化先行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地方实践。

2专项整治活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逐利执法”、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执法“寻租”、重执法轻服务等突出问题,2023年,中央依法治国办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精心组织,广泛发动,推动执法理念更新、执法方式优化、执法能力提升、制度规范完善,在整治执法顽瘴痼疾、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畅通交通运输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广西壮族自治区采取出租汽车“色彩分类”管理,向出租车司机发放对应颜色的“说理式”执法文书,利用“零云”数模精准布控查处非法营运车辆,落实“线上办、预约办、一次办”办事服务。宁夏回族自治区组成督察组深入市、区、县和执法一线开展实地督察,通过暗访执法检查站和街面交通岗等方式,着力发现问题并形成督察通报。创新推出“学法减分”“学法免罚”工作举措,引导群众主动学习交通法规。

3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202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2023年8月5日发布。,围绕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3个方面提出9条举措,明确了违约失信投诉的渠道。要求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本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的违约失信投诉。

“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问题上,通知提出,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对于过去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情况,此次明确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同时,未来将建立起长效评估、沟通机制。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将定期开展评估通报,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并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向社会曝光。

(九)关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人民生活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思维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政府的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治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法治政府纲要》把“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作为重要措施与目标,积极对数字时代人民群众的期待进行了充分的回应。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政务服务平台为依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以科技赋能政府治理。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就进一步总结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经验,巩固实践成果,持续推进为民办实事、惠企优服务等作出部署,推动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该意见围绕发现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堵点、推动政务服务好办易办、强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健全制度保障4个方面提出13项常态化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办事堵点主动发现和高效解决机制、堵点数据分析应用机制、高频服务清单管理和闭环优化机制、新技术应用赋能机制、经验推广和服务宣传机制、政务服务渠道统筹和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机制、深化一体化平台持续赋能机制等。同时,梳理汇总了57项地方部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典型经验案例,供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参考借鉴,推动“一地创新、多地复用”,助力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长效化。

2023年6月起,按照国务院机关党组部署,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在全国开展,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机构,集中梳理解决了一批各方面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优化升级了一批高频“一网通办”服务,健全了一批政务服务制度规范,让企业办事更好地“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让群众需要办的“关键小事”速办易办,受到各方面好评。

截至2023年8月31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已经陪伴828亿人在线办事,目前总访问量超过865亿人次,汇聚共享900余种电子证照,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身份认证核验服务超过77亿次、电子证照共享服务869亿次, “一网通办”能力显著增强,为创新政府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各地数据创新应用水平均稳步提升。通过场景驱动、数实融合、创新应用,实现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文化创新传承、生态文明绿色可持续发展。

(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更加完善。

1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

督察工作有利于保证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中央依法治国办向山西、辽宁、江苏、福建、河南、湖北、贵州、云南八省反馈了市县法治建设工作实地督察的意见及问题清单,部署八省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后续通过会议调度、跟踪指导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出实招、做实功、见实效。目前,各地针对反馈问题制定的1648项整改措施,已完成1644项,其他4项正在持续推进中。

2示范创建活动

示范创建活动旨在以梯次推进、辐射带动的方式实现“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的目标。2019年和2021年开展的两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已评选出90个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区)和83个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为法治政府建设创优争先营造了浓厚氛围。

2023年6月,中央依法治国办启动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计划于2024年10月前,从各省(区、市)推荐的100多个综合示范地区和150多个单项示范项目中评出入选名单。同时,印发《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3年版)、操作指南等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评估方式、细化评估标准,提升示范创建活动的精准度、针对性和实效性。此外,司法部将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书面评审、实地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等环节工作,确保示范创建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3紧抓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其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

该意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明确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学习重点,要求把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必修课程,着重学习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等五个方面的党内法规,以及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安全法律、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民法典、刑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法律、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等七个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

为更好贯彻意见精神,中央依法治国办、司法部编辑出版《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汇编》(通用版)一书,并会同中央有关单位,狠抓清单制度的落实。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机制,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合理编制应知应会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不断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


二、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关键时期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和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必须率先取得突破。“十四五”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更加强调系统性、实效性、平衡性和智能化。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关键期”,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已逐渐达标,接下来需深入推进、重点突破。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必须注重强化系统观念、提升制度实效、平衡发展差异、加强科技保障。

(一)强化系统观念

在更高质量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必须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相应部署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四个方面的重要任务,亦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在“一体建设”中居于贯通上下、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

党的二十大报告23次提到了“法治”,在不同的章节中多有法治内容或用法治思维总结部署工作,涉及国家发展的各个方面,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监管金融活动、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共同富裕等,对于这些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在接下来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需要运用系统思维积极回应。

在接下来的法治政府建设中,一方面要通过“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增强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创造良好环境。法治政府建设承担的多重使命,决定了必须致力于打通法治政府建设内外循环的辐射力逻辑,既要解决好法治政府建设自身的纵深推进,又要能够发挥培育法治社会进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协同发展并良性互动的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目标,需要“改单兵突进为协调发展、改碎片化建设为体系化建构”,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中既定的方向和明确的目标,进行系统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以多元科学有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例,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核心是处理好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相互关系。一要科学界定不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应当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信访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化渠道,并非行政争议解决渠道,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机制应当在特定案件和各自领域内发挥相应作用。二要推进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行政系统内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法治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具有力量完备、专业技术强、快捷、廉价等优点。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的作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二)提升制度实效

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提升制度实效,一方面需要在既有成就的基础上将各项制度向纵深推进,提高精细化程度,促进更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关注法治政府建设的薄弱环节,抓住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的主要矛盾,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新挑战。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坚持问题导向的鲜明品格。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仍应认识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实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行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备。一方面,行政领域的立法还有空白,一些基础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的法律缺位,影响到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立法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体现客观规律和反映人民意愿不充分,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及时修改完善;此外,立法效率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在执法层面,还未能完全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部分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佳,在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和监管执法被“俘获”等问题。社会矛盾和新型社会问题的增加使政府面临巨大的治理压力。尤其是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业态的兴起,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构成了挑战。各类社会矛盾与新型社会问题交织,传统的行政手段与创新的行政方式并存,使行政法律制度和法治政府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公职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需要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三)平衡发展差异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在区域和层级两个方面都表现出差异性。在区域上,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整体上好于中西部地区,体现出经济发展与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正相关关系。其原因在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地区的法治意识往往更强,尤其是权利意识更突出。社会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更高,自然促进政府法治水平的提升。在层级上,高层级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相对较好。低层级政府由于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压力大,法治政府建设在政治议程中的排序可能并不靠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所面临的障碍更多;同时,基层也面临更突出的资源匮乏问题,如在人才上,“越往基层,法治人才匮乏的现象越明显”,在物质保障上,基层的执法装备、车辆、设备也普遍不足,导致基层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相对滞后。

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地区各层级协调并进。一方面发挥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更好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示范带头作用,相对落后地区因地制宜加快补齐短板,开展重点建设,努力促成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另一方面强化区域协调,建构区域协调发展法律体系,倾斜配置地方立法权,适度干预地方人才、产业补贴政策,实施多元化综合监督。发挥法定机构适合作为区域合作的管理机构的组织地位优势,探索完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0条规定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

(四)加强科技保障

数字技术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融入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引发了中国社会向数字时代的加速转型,给既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制度规则带来了全方位的深刻影响和巨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法治政府纲要》提出:“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当前,数字技术给生产要素构成、资源配置方式、经济运行逻辑等都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也给政府治理理念、模式、实践等带来新挑战新要求。

建设数字法治政府,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赋能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三、下一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一体建设,强化重点建设,努力实现全面突破,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带动和保障作用,助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持续优化政府权力配置

政府的无限责任和有限权能的矛盾日益突出,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抓手角度来看,必须要加快建立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一方面,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另一方面,需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结合实践经验和现实发展情况,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科学配置行政机关职权条块归属,探索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二)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顽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对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等作出重点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高质量实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的目标要求。第一,要重点关注并整治行政执法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如滥用裁量权问题、不作为问题、乱作为问题、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开问题、牟利型执法问题等。第二,大力提升执法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类型,持续优化行政执法流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加强案例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实事求是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着力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更快更精准回应人民群众诉求。

(三)系统完善行政立法体系

完备、良善的行政立法体系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系统完善行政立法体系,切实提升立法质量,增强行政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才能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一是妥善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改革与法治是实现现代化的两种重要方式和有效路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普遍社会现象,改革是现代化的动力,法治是现代化的基础,二者统一于现代化建设中。但改革的创新性和法治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天然的张力,加上现有的法治发展仍不够成熟,政府、社会、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未明晰,又面临艰难的社会转型,改革仍在深化过程中,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两者关系,就可能使各自的功能相互抵消。一方面,需要加快行政立法进程,对于密集出台的行政改革决策、宏观政策,尤其是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缺乏有效法律法规依据的,及时将其转化或者上升为法律,并出台、修改相关法律予以规范,纳入法治轨道;另一方面,对于我国在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全面梳理、提炼总结,将其固化上升为法规规范。同时,在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框架范围内探索创新举措,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以法治更好地引领和保障改革持续推进。

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基本法典的编纂工作。行政法法典化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前提,而行政基本法典是推动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根基。通过行政法法典化推动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最终编纂出一部具备典范性、通则性、良善性和民族性精神气质的行政基本法典,更好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是系统完善行政立法体系、形成科学完备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第一,通过行政法法典化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沟通,促进新发展格局下规范与事实的统一;第二,通过法典化进行顶层设计,发挥行政法法典化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的全面性、普遍性、均衡性优势;第三,依托法典化对于既有规范体系的全面梳理和对于未来行政发展态势的前瞻把握,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中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

三是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切实提供行政立法质量。第一,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议以《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规定的内容为蓝本,总结吸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尽早出台“备案审查法”,厘清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和审查标准,科学划定备案审查法的调整范围。第二,开展制度化、常态化、定期化的法律规范清理工作。“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只有保持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时效性,才能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第三,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

(四)加快建立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明确发力点。“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始终处于流变中,其内容随着公共需求上升”,中国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产生于中国特有的国家与社会、市场和法治体系场域,我国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但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必须着力解决政府权责边界不清,法律服务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基础设施等资源短缺等突出问题,提升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将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实践观察与法律制度规范理论构造有机融合,实现法律基本原理、国家和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目标、地方基层特色治理经验的规则互嵌、话语互通、资源共享,进一步将社会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度。另一方面,按照《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落实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最新规范要求,开展重点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成熟度和覆盖率,提高各项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水平。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培养,充分发挥法治人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五)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数字法治政府并不仅仅是数字政府的法治化,而是现代法治迈向数字法治这一转型升级进程的必然反映。一方面要强化数字赋能治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政府运行效率,完善数字政府平台机制、数字行政行为机制、数字公民参与机制和数字社会治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数字政府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制度要求、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提高自主可控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为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保驾护航。

网上政府建设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四点:第一,数据资源是网上政府的基础,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数据资源建设,建设统一信息资源库,夯实数据基础,为前端服务提供数据支撑;第二,在普适性、大众化服务的基础上,聚焦重点场景,围绕办事、政策、营商环境优化和内部管理等具体需求,整合信息和服务资源,提供针对性的主题化、场景化、个性化服务;第三,积极利用自然语言处理、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政务资源,提供更智能、更高效的智能问答、智能搜索和智能推送等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改善用户体验;第四,通过统一信息资源库,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底层数据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推动多元渠道之间的融合,构建“多维一体”的服务矩阵,提供一体化、一站式服务。

(六)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增加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定情形,丰富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能够更强地吸纳行政争议、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此次全面修订,推动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下一步要切实抓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制度建设、队伍素质实现全面提升,以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是深化学习培训宣传,确保法律适用水平不断提升、理论学习氛围不断强化。二是对标《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聚焦《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四是积极应对《行政复议法》的新任务新挑战,夯实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基础。五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确保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