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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第四分论坛综述|政府治理现代化与部门行政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1

11月19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第四分论坛在广州广外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逸林假日酒店)举行。论坛的议题是“政府治理现代化与部门行政法”。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朱芒和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刘飞担任主持人,首都师范大学教授李昕、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凌维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方涧、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杨金晶、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牛佳蕊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张莉、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雪阳、北京外国语大学人事处副处长、法学院教授姚金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力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朱芒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飞


发言环节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李昕)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李昕作题为《”公共服务”法律制度论纲》的报告。李昕教授指出“公共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决定着“公共服务”的范围与供给方式。范围、组织和运行是构成公共服务的核心要素,也是公共服务制度安排的基本内容。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个特点决定了承载着社会正义与衡平的公共服务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公共服务法治化的内在逻辑要求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完善以保障为核心的责任制度以及结果导向的绩效评估机制。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特点有三,一是多维度,如涉及国家与公民、国家与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与公民、以及不同法律属性的服务提供者间的法律关系;二是任务导向,以保障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为关键;三是渐进性、开放性,从整体社会系统互动的角度定位政策、法律、标准等调整工具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功能。最后,李昕教授从公共服务的分类分级、责任配置及组织形态三方面探讨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构成。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凌维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凌维慈作题为《旧城区改建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判断》的报告。凌维慈教授阐明其问题的意义,尽管对公共利益的讨论并非新问题,但可以结合新的规范基础、实践状况,也可以拓展新的理论视角,尤其是现有研究中缺乏释义学的分析;而着眼争议最大的旧城区改建,则可见微知著。接着,她结合其立法本意,探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规定公共利益要件的由来,指出公共利益的判断遵循目的考量和利益衡量方式、须为土地出让供给服务,通过体系解释可得出旧城区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四个要件。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体现了尊重行政机关判断的谦抑态度,即仅对“四项规划一项计划”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要件进行形式审查,但同时也拓展了新的判断方法和要素,如在判断时应用目的判断而非项目判断的方式,将“旧城区”作为区域性的概念,以及将征询程序纳入考量。需要注意,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时享有的政策裁量权可能有过于侧重技术性因素、未区分规划的公益与征收的公益、征询程序民主性欠缺等局限。因此,凌维慈教授期待司法审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具体而言,应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公益性的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必要性,以及符合征询比例的项目中个别拟被征收人的征收必要性。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 方涧)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方涧作了题为《“准征收”视阈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补偿性证成》的报告。方涧副教授以雷显伦诉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纠纷案为切入点,指出尽管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对耕地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客观上却造成了土地权利人财产性权利受损的结果,而司法实践中因为这一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导致行政相对人难以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寻求救济。在理论和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可行方案在于将行政补偿理论导入“准征收”识别体系,形成复合标准,同时采用二分法取代原有的一元混同模式。具体而言,在“准征收”的生成与识别中,他指出“准征收”以财产权相对化为逻辑起点,通过比较德国的特别牺牲理论和美国的价值减损标准后,方涧副教授认为我国应以特别牺牲理论为内部标准、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外部标准,从而构成综合结果和行为层面的复合识别体系。在此基础上,应该区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者并不处于同一位阶,后者除对外公告的乡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并不构成“准征收”,而前者则构成,因此应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补偿。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 杨金晶)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杨金晶作题为《论涉外行政法的概念》的报告。杨金晶讲师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介绍涉外行政法概念意涵的变迁,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进而阐述当下涉外行政法的概念体系。其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涉外行政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完成了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内涉外管理法”到加入WTO后的“被动涉外行政法”,再到现阶段“主动涉外行政法”的转变;第二,涉外行政法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与国际行政法、跨国行政法和全球行政法三个概念既有共性、交集,也有区别;第三,对涉外行政法的认识应有所转变,其识别标准应从形式标准转向国家利益的实质标准,应以“国内-跨国-国际”的三层次体系认识涉外行政法的概念,从而涵盖国内涉外管理、规范跨国行政行为和部分国际行政组织的行为。行政法学不应忽视对涉外行政法的研究。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牛佳蕊)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牛佳蕊作题为《论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的报告。牛佳蕊讲师指出,部分解释性行政规则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风险,进而引发诸多司法争议。因此,要从以下两方面建立较为完善的解释性行政规则司法审查体系。第一,要完善当前形式合法性审查标准,一是引入制定权限的审查,具体可依据重大问题原则和根据立法资料判断;二是调整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标准适用,如对是否超越职权的审查应限于以执行权为依据,对是否有法律依据的审查应限于在语义范围内判断,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审查应酌情将听证会、论证会作为要求;三是酌情审查“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等程序。第二,要构建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准备了替代解释,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新旧解释性行政规则是否一致,解释性行政规则是否具有行政专业性等审查标准。最后,她阐释了上述审查标准之间的关系。


评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张莉)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张莉评议。首先,她对杨金晶讲师的发言激活并补充了有关知识表示感谢。就凌维慈教授和方涧副教授的报告,张莉教授认为她们关注了基本权利中财产权的保护,并呼应了李昕老师对公共服务的研究。接着,她重点评议李昕教授的发言,认为其研究我国行政法学中服务行政等行政作用法的欠缺,较为全面地梳理了我国相关政策,展现了敢于踏足交叉学科的学术态度。李昕教授的论文具有较深层次,可以承接宪法和具体法律,解答了公共服务的本质即民生保障,不仅有理论供给,也有制度构建的建议。最后,她认为论文可以补充对均等化、连续性、适应性、主体多元化等基本原则的介绍。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泽晟)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评议。肖教授主要评议了凌维慈教授的论文,认为选题很好,亮点很多,也非常赞成“旧城区改建”并非当然是公共利益的观点,但是论文没能在余论部分明确表达对法院消极态度的批判和自己的建议。“旧城区改建”依然属于抽象的公共利益,依然存在巨大的解释空间,需要通过对旧城区改建的位置和范围的确定,才能使之具体化。这一过程应受到严格的司法监督。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法律事实成立,旧城区改建范围的划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和合理利用土地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征询程序中是否取得了多数居民的同意,法院应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肖泽晟教授还结合自己参与的一个案例,指出征询程序中多数意见应按面积还是按户数计算的问题。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程雪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雪阳评议。程雪阳教授指出,在财产法领域,实际上包括实体法的内容确定和救济法的展开两个方面。凌维慈教授所研究的旧城区改建征收,实体法的内容已经确定下来,但救济法上具体怎么去做还需要大家进一步去研究。方涧老师教授探讨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目前处于实体法上与救济法上内容均尚不确定的阶段,所以其研究特别有意义。接着,他提出其主线还可以进一步明晰、而非把多个问题混杂在一起,并阐明补偿和补贴、奖励的关系,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管制、规划的关系。

(北京外国语大学人事处副处长、法学院教授 姚金菊)

北京外国语大学人事处副处长、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评议。首先,她指出杨金晶讲师的报告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国际行政法、跨国行政法、全球行政法,体现了扎实的学术功底,但需要注意全球行政法和国际行政法的不同,全球行政法范畴不限于政府组织,还包括非政府主体。其次,姚金菊教授进一步探讨涉外行政法的未来研究应回应的三个问题。第一,要回应大的历史背景,在百年变局背景下从中国法治发展角度来看涉外行政法治;第二,要回应真的中国问题,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背后体现的是中国意识和中国问题,需要呈现中国路径;第三,要回应新的理论发展,要超越国内法和国际法二分法、破除公法和私法的壁垒,结合政治和法治属性,以涉外行政法研究促进行政法学总论发展,最终实现对现有理论的超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张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力评议。张力副教授主要评议了牛佳蕊老师的文章,认为其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这个角度去探讨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是非常有启发意义的。他指出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涉及法院究竟采取消极回避还是主动出击的态度,涉及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去做审查把关问题。但目前面临着行政解释的规范化程度极低、行政规则类型化程度不足以及行政规则审查的实体规则和诉讼规则不清楚等问题。最后,张力副教授对文章进一步研究方向提出几点意见。首先要明晰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到底是一个诉讼法的问题,还是一个实体法的问题;其次是要建立起解释性行政规则的识别规则,再次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规则在审查解释性行政规则上的特殊性;最后需要去区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和非附带审查的审查规则。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担任主持人,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华琳、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 谦、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金健、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展鹏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智杰5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桦、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敖双红、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临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张亮5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秦伟


发言环节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华琳作题为《公共卫生治理中专家咨询制度的法治探寻》的报告。宋华琳教授聚焦公共卫生领域专家咨询的实践,从提高其法治化、制度化水平出发,提出以下五方面看法。第一,在事务范围上,专家咨询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决策事项,立法时可采取明确法定与特定情形下由行政机关裁量启动结合的形式;第二,在咨询形式上,对于公共卫生治理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专家咨询会议等合议制咨询形式更具制度优势;第三,在遴选机制上,应从专家个人资质和专家构成均衡性两个角度确立标准,注重构成的合理性与均衡性,并完善专家遴选程序;第四,在咨询程序上,应健全专家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同时完善事先告知、讨论和决议方式等会议制度,还要厘清清专家咨询意见的法律效果;第五,在问责机制上,应完善专家咨询公开制度,加强咨询专家的说明理由要求,激活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确保公共卫生治理咨询专家的可问责性。宋华琳教授的上述讨论对行政法学总论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望推动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谦)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谦作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何以高效决策?——基于组织规范构造的视角》的报告。首先,赵谦教授认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组织决策要义往往围绕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配置与职权行使事项,所设定的相应行为准则而具体展开。应基于组织规范构造视角,来有序促进绩效考量下的高效决策。其次,监测计划专有权责规范的差异性决策设计往往围绕各类监测计划决策职能部门固有职权而具体展开。相关条款旨在依循差异性决策导向,来明晰不同的主导决策或协同决策职能部门所特有的权力责任配置事项。监测计划共有权责规范的多元化决策考量往往围绕各类监测计划决策职能部门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统一行动而具体展开。相关条款旨在强化所涉主导决策或协同决策职能部门的权力整合效应,从而依循多元化决策导向,来明晰不同部门的协同决策权力责任配置事项。最后,监测计划设置规范的内部决策定位旨在确保各类监测计划决策职能部门所拟定监测计划的科学性,应理性定位监测计划设置的内部决策要素。有必要结合不同计划层级与面向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事实状况,来针对设置原则、基础架构与主体内容等内部决策要素予以审慎决断。监测信息传递规范的外部决策整合旨在确保各类监测计划决策职能部门所拟定监测计划的实效性,应积极整合监测信息传递的外部决策要素。有必要立足于凸显客观性与真实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来针对信息传递区域、层级、部门等外部决策要素的共享协作予以有序决断。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金健)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金健作题为《德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元规制》的报告。金健副研究员首先对元规制理论作了一番梳理,指出元规制意指对自我规制过程予以规制的过程,并分析其动因和意义,在基本结构上元规制体现为双层套嵌关系,即法定框架界定规制的基本特性、第二层则呈现嗣后监督的面貌。元规制反映了公主体和私主体之间的耦合,提供了两类主体交流的管道。其次,他着眼德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元规制,结合欧盟规制政策和构架,重点探讨了食品行业的自我规制责任和政府规制责任,其中前者表现为食品企业主的勤勉义务,后者主要通过欧盟成员国自身履行。接着,他阐述了德国食品安全领域内元规制存在的不足,包括自我规制乏力、相关人缺乏权利救济可行性、民主性欠缺、透明度不高,以及政府后设规制存在被“俘获”风险、长期来看可能弱化国家规制能力等。最后,金健老师认为相关制度尽管不完美,但必然处于进步中。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展鹏贺)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展鹏贺作题为《互联网平台分级监管的法理逻辑与路径完善——基于欧盟<数字服务法>的比较观察》的报告。展鹏贺副教授提出,包容审慎监管已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具体到互联网平台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理念所体现的比例原则要求立法者在选择具体监管模式时充分考虑不同互联网平台间的差异并区分配置合理的义务体系;接着,展鹏贺副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欧盟《数字服务法》中创造性地依平台用户规模差异配置梯度式平台义务和监管责任体系,以此实现风险防范目标下比例原则的精细制度安排;最后,他提出对我国互联网平台分级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包括从算法透明与数据报送两个方面课以超大型平台额外的勤勉义务,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完善相关实体与程序规定,从而处理好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有力监管的关系,实现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我监管的良好互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黄智杰)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智杰作题为《行政活动中个人信息权益救济的两种路径》的报告。黄智杰博士指出,这一主题的研究不仅在部门行政法的实践中有价值,对行政法总论的更新及数字行政法发展也有借鉴意义。保障行政活动中的个人信息权益,核心不在于确保信息主体的自决权,而是致力于防范和规制行政机关滥用个人信息的风险。他认为,行政活动中的个人信息权益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面向。信息主体针对个人信息权益寻求救济,本质上是纠偏行政机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消除行政机关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风险,并补救已经发生的实体性权益损害。救济个人信息权益存在两种路径:一是间接救济方式,行政机关利用个人信息作出实际减损信息主体实体性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后,信息主体请求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该行政行为展开审查;二是直接救济方式,即通过向行政机关主张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及在遭拒绝时寻求行政救济乃至国家赔偿,侧重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的风险控制。在两种路径的协调上,首先需要审查信息主体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是否具有必要,明确直接救济路径的适用是否恰当,其次要通过诉讼中止、合并审理等制度完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机制与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救济机制之间的衔接。


评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成协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评议。成协中教授重点评议了宋华琳和郑琛博士的论文。成协中教授指出,这篇论文重点对公共卫生领域专家咨询的组织形式、程序设计、法律效力、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论证,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成协中教授进一步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第一,文章对于专家咨询的事务范围需要更加聚焦,需要尽可能区分属于科学议题还是政策议题,避免专家在非专业议题上发表专业意见;其次,在组织形式方面,除了目前常见的专家咨询会议和书面征求意见两种方式,可以考虑补充一种开放式的专家意见提供机制,来避免行政机关垄断专家来源的问题;最后,建议将文中的问责机制部分改为监督机制,再重点补充一下同行评议的机制,会更有意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杨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桦评议。杨桦教授表示赵谦教授的报告全面列举并分析了面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这一问题的组织规范,针对报告谈了三点学习心得:一是基于组织规范优化核心部门职责,构建跨部门的协同职责体系是现代政府解决复杂公共问题的重要途径;二是在法治轨道上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行政权力配置的结构性转型是治理现代化下行政组织法治的研究命题,也是解决公共问题的良方;三是行政法的释义学是构建中国自主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研究方向,行政组织法的释义学是行政法释义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文章能够在分析规范的同时进一步探讨组织规范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想必更是锦上添花。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敖双红)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敖双红评议。他首先表示五篇报告都是围绕最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的,都极具专业性。其次,他重点评析了宋华琳教授的报告,肯定了文章选题的研究价值,并提出可加强问题意识,最后部分的“问责机制”若改为“监督机制”会更加准确;最后,他强调“行政之手”不能碍手碍脚、不能指手画脚,而应得心应手、大显身手。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临宏)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临宏评议。杨临宏教授针对宋华琳教授报告中谈到的公共卫生专家咨询问题,首先从专家学术权威和行政权威之间的关系进行评议,指出学术意见有时会被行政权威所限制,甚至会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专家意见,而不客观看待和采纳专家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其次,要形成对专家的保护机制,防止诸如专家被“网暴”等现象的发生,对不采纳的专家意见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关于本单元涉及的食品安全论文,杨临宏教授认为,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还不具备与发达国家相同的条件和需求,食品安全问题要分层级来讲,一层的要求是绿色健康,而更绝大多数的需求是则是吃饱饭、解决生存问题,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应当正视这一客观现实,应当建立不同层级的食品安全标准(如绿色级、安全级等),满足不同消费层次人群的需要。对于互联网平台分级监管的问题,杨临宏教授则持反对态度,主张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张亮)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张亮评议。张亮副研究员与黄智杰博士交流了两点意见。第一,一般性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原则上具有独立性,有必要与后续具体行政决定作分离。在个案中,关键还在于判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行政决定之间是否有直接、具体的目的关联性。换言之,如果不是出于个案需要专门处理了个人信息,那么这里作为个案事实依据的个人信息,只是一种客观信息,一般性的信息处理行为只宜作独立评价。第二,实定化的个人信息权仍应具备基本的权利结构,风险规制性只是这种权利设置的制度功能之一,起到补充作用,而且传统的事实行为分析框架对信息处理行为仍有解释力。

在自由讨论环节,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李泠烨、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琛、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陈海萍分别对上述报告进行了提问和讨论。

最后,王锡锌教授就本分论坛的议题提出三点思考,一是关于什么是部门行政法、该概念是否伪命题,认为需要厘清部门行政法和行政法一般理论的关系,行政法的法理学本身需要深入到各个部门、以其为支撑;二是在处理法学研究视角和管理学研究视角关系上,要注意有机结合,比如卫生行政法能多大程度上与卫生领域专家对话就决定了知识的含金量;三是就研究方法而言,行政法一般理论可以从部门行政法中获得研究资源。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解志勇和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律系教授马英娟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伏创宇、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融、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颜冬铌、南京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李晴4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报告,另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国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洪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刘春玲、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庆珠4位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解志勇)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律系教授 马英娟)


发言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伏创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伏创宇作了题为《信用惩戒适用行为人责任的法理及其限度》的报告。伏创宇副教授首先提出,我国将信用拓展到交易信用之外的守法信用,对法治带来较大挑战。信用的行政性惩戒针对违法人格而非违法行为,经典行政行为形式理论与行政法约束机制存在回应不足的问题。其次,他在明确信用惩戒适用行为人责任的基础上,进而划分为行为人责任的间接适用与行为人责任的直接适用,前者表现为信用考量在经典行政活动范畴内产生的不利影响,不仅要满足行政合法性要求,还要着眼于提升行政活动的正确性。后者则是针对行为人的信用人格施加独立的不利对待,在正当性论证上有更强必要性。在适用边界方面,行为人责任的间接适用须满足特定行政活动的个别化要求、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并类型化信用考量;行为人责任的直接适用应以行为人未来的违法危险作为唯一的评价基础、限于保护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行为责任预防违法不足为前提以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孟融)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融作了题为《论行政权的信用规制》的报告。首先,孟融副教授提出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有关政务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发挥着规制行政权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下展开,基于对政府违法失信的治理需要和法治评估的推动而不断深化。接着,他指出在实践中行政权信用规制在主体上表现为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为补充;在内容上包括对行政处理、行政服务、行政合同与公务员的规范与约束;行政机关通过其内部的压力传导、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通过外部监督的促进,以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戒方式规范着行政权运行。孟融副教授还阐明了行政权信用规制的法理内涵,认为其体现了国家治理的“简约机制”,依法行政与行政效能成为社会信用体系规制行政权的主要原则,因此,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对行政权的规制作用,需要秉持“以依法行政为基础,以行政效能为关键”的思路,通过强化行政程序约束、提升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实现行政权信用规制的优化与完善。

(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 颜冬铌)

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颜冬铌作了题为《我国行政允诺概念的本土生成:困境及其成因”》的报告。颜冬铌讲师首先梳理了我国行政允诺概念生成和变迁的过程,表明其最初被定位为一种独立的模式化具体行政行为,其后出现了“不同术语,相同内涵”与“同个术语,不同内涵”的现象,前者是指行政允诺与行政承诺并存,后者体现在对行政允诺行为形态多样性的认识。在行政协议被正式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对该概念的性质认识愈发陷入困境,具体表现在单方行政行为和单方意思表示间的辨别难题,及进而引发的在不同框架下适用不同法律的混乱。她指出,在案由规定确认行政允诺概念后,“行政承诺”已无存在的必要性。考察前述困境的理论成因,可归结为在司法实践实用主义导向下在概念构建时未能全面充分观察、也未考虑类型化的可能,从而牺牲了体系逻辑性和严密性;二是单纯着眼行为效果或争议解决的视角未能关注行政过程,且不同行为类型区分标准不明;三是双方行政行为理论的支撑不足。最后,颜冬铌讲师总结了对型式化行政行为体系调整的建议,包括,需对行政行为在归类标准、构成要件等方面再做调试和修正,需进一步厘清既有理论体系中各既存相关概念的法律定义和法律性质;在方法论上,应注意客观、全面、充分观察相关现象,关照体系的逻辑性与严密性,并持续反思新概念存在的必要性。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李晴)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李晴作了题为《论行政处罚的豁免》的报告。李晴副研究员在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发展的背景下,关注法无明文规定时行政处罚能否豁免的问题。她指出,《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得以通用于各类行政处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豁免规则之于《行政处罚法》是一个亟需法内续造的制定法漏洞。考虑到正当裁判之需、落实行政处罚之目的及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之必要,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豁免行政处罚。接着,李晴副研究员论证了基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豁免规则属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而非量罚情节,且应作为独立的违法性阶层;在选择填补这一法律漏洞的方法时,李晴副研究员进一步分析了归纳法和演绎法的不足,主张类推适用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进行个别化的法益衡量,进而得出更符合行政处罚特点的判准。在适用时,可将证明责任分配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由其提出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证据。


评议环节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国栋)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国栋评议。陈国栋教授主要针对伏创宇教授发言进行评议。首先,陈国栋教授指出伏创宇教授从行为规制到状态规制,在过去“第四种责任”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行为人责任,对信用惩戒研究有一个比较大的推进,这有助于解释将信用惩戒运用到公法领域后产生的主观预防但客观制裁效果的冲突。接着,陈国栋教授指出报告存在的几点问题。首先,伏创宇教授没有对责任和行为人责任这两个概念做一个充分的展开,回避了,区别于一般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的强制性;其次,报告对信用惩戒的风险预防面向做了一个限定,甚至与法律的保护公益功能对立,论证逻辑存在跳跃;再次,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用惩戒的手段,即违法信息的或者负面信息的公布,解释框架不足;最后,信用的一个界定存在模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毕洪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毕洪海评议。毕洪海副教授主要对孟融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他肯定了政务诚信话题的研究价值,表示在研究政府信用问题的方法上,需要对社会诚信、政务诚信等不同领域信用研究的法理基础进行区分;其次,他建议对以下问题进一步探讨:一是如何界定政务信息,尤其是行政违法和失信的关系,这也是最根本的问题;二是政务诚信的评价机制亟待进一步梳理,可否存在一个失信记录的机制;三是相较于监督机制而言,问责机制应该成为诚信制度建设的重点;最后,他表达了一点关切,即研究一般意义的诚信问题时要处理好法律底线和道德上限之间的关系,在划定界限的基础上容许个人自我界定的多样性。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 刘春玲)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刘春玲评议。她重点评议了孟融副教授的发言,认为其在选择的视角和论证方法都很好、逻辑也较清晰。刘春玲教授进而表达了对政务诚信的定义及其与社会诚信间的界分的关注,分享了对《社会信用法(草案)》的看法,认为其在涵盖四个不同方面的同时能否实现体系化需要再思考。指出,孟老师可以从信赖保护的角度着手进行深化,挖掘。对于颜冬铌讲师的发言,刘春玲教授认为既然其发言不太关注行政允诺概念的内涵、而着重分析其困境及其成因,那么其题目改为“新兴行政行为的生成或优化——以行政允诺概念的本土生成为视角”可能更准确。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郭庆珠)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庆珠评议。他认为李晴副研究员解决了《行政处罚法》没回应的问题,考察了大量的文献和案例,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接着,郭教授提出两点可以继续思考的问题:一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实践,可以通过解释解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应予处罚豁免的问题,文中也举了不少的例子;二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应该视为构成要件,而非量罚情节,已经基本解决了处罚的豁免问题,只是考虑行政效率问题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相对人,行政法中违法阻却事由的阙如是否确属法律漏洞值得进一步思考。

在自由讨论环节,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璇、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讲师王晓淑、四川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杨丹分别对上述报告进行了提问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