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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艺:规范为要 前景可期:妇女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

信息来源:中国妇女报2023年3月21日 发布日期:2023-03-23

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下,过去十年党和国家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既是对自2005年修订以来取得成绩的总结提炼,更是对近十年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推行的相关改革及时予以规范固定的结果。其中,妇女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的确立将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的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司法创新实践在规范层面上予以确立,并全面展示了司法机制有效提升特定群体权益保障质效的中国经验。

2023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关于准确理解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稳妥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提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一、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妇女权益保障的中国方案

借助检察公益诉讼专门保护农村妇女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权益、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妇女人格权等权益在全球范围内较为少见,颇有特色。

首先,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妇女权益具有先进性。我国已于1997年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对各国政府提出履行公约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所谓核心义务就是不歧视,包括通过立法措施承担公约所包含的消除歧视的具体和即时义务。妇女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由一支专门的检察队伍来保障我国妇女权益,彰显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创新与发展。由检察机关作为妇女权益保障的力量之一,开创了人权保障的先进范例,在世界范围内处于引领地位。

其次,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妇女权益具有普遍性。英美等国的公益类诉讼主要由社会组织提起,总体上属于利益集团主导的诉讼活动,具有明显的阶层性、种族性、地域性等特征。其追求保障的权益并不具有真正的普遍性。而我国提起妇女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并不代表特定社会组织、阶层、行业的局部利益,而是基于人民司法的理念,为广大妇女的普遍权益提供专门、高效的保障。

最后,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妇女权益具有治理性。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治理机关。依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监督村民自治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的权益的情况。这本质上是对自治活动的司法治理,将法律监督贯穿到自治领域,推动基层治理。针对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手段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责任。检察公益诉讼发挥了补充行政执法的作用,通过司法治理提升了特定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效果,形成了与行政治理既分立又配合的保障格局。


二、直视短板: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机制仍需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新机制,仅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的规范内容作为实施依据并不充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首先,具体运行机制还需规范。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还需进一步规范。比如何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中是否仅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以适用该条文制发检察建议?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该如何具体限定?如何判断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已达到合理要求?近日,最高检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和《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但参考文本的规范效力还有待加强。

其次,案件的影响范围还需扩大。从202211月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可知,目前案件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更加注重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全链条治理。比如基层检察院重点监督本地龙头企业,的确可以用头羊效应来扩大案件的影响。但若典型案例都能提级至分州市或者省级检察机关办理,既能提高监督的威慑力,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又能保证执法统一性,维护好统一的营商环境。

最后,办案的动力还需增强。自2017年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公益诉讼法定授权范围已经扩大到“4+9”个领域,检察机关还在法定范围以外积极、稳妥开拓新的办案领域。从2022年办案数据来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数量为9.5万件,占所有案件的比例为48%左右;办理新增法定领域和新拓展领域案件6.8万件,占比34%,其中安全生产和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比最高,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类案件不多。全国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只有1万人左右。在办案领域较为广泛的情况下,办理妇女权益保障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力量有限。各级妇联应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移送线索、全程跟踪案件办理,从外部给予检察机关办理妇女权益保障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动力与推力。


三、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妇女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应以规范为要

今年3月最高检先后发布通知和提示,全面加强了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但对妇女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检察公益诉讼体系中的定位仍需进一步细化规范。

首先,需要处理好妇女权益与其他特定主体权益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群体还包括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时可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老龄妇女的专门保护。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妇女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应该形成合力,注意调整保护对象范畴,尽量避免办案时分头行动,办案效果差异较大,引发办案不规范的新问题。

其次,需要处理好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妇女权益终归为个体权益,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属于分散性公共利益才能触发公益诉讼程序。应防止用公益诉讼手段包打一切。若受损的妇女人数较少,仍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方式化解矛盾。

最后,需要处理好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的关系。从实践数据来看,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类公益诉讼案件多在诉前程序阶段以制发违法行政检察建议或者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方式完成,较少进入诉讼程序。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也有管辖权,检察机关应划定两个部门在保障特定群体权益时职权范围或边界,以免出现两个部门重复监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