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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会暨研讨会顺利举行

信息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2-08-24

2022822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作为首席专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会暨研讨会在湖北大厦贵宾楼五层三峡厅举行(线上与线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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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胡卫列厅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周佑勇教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程琥副院长和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先生、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为本次会议致辞。

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威海)、湖南大学、西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商研究》编辑部、《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和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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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先生在开幕式中指出,行政法法典化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需要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法典,提升行政法领域的中国化程度。其中,行政法总则又是行政法典的灵魂,必须发挥行政法总则的引领核心作用。应当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先进行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再进行行政法法典化。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在开幕式中指出,行政法法典化是丰富行政法理论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行政法典的名称并不重要,建构新时代的行政法体系才是根本任务。法典化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也需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时还需要重视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问题和行政法治现代化中的数字政府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在开幕式中强调了本课题的重要性和意义,对王青斌教授团队表示祝贺与感谢,对课题组提出了学术成果、智库成果等要求。同时,时建中副校长对课题顺利结项、取得丰硕成果表达了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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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首先进行第一单元,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主持下进行开题报告会。本课题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作开题报告,从课题背景、课题设计、各子课题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王青斌教授指出,行政法法典化的背景包括时代需要、学界共识不断凝聚、行政法典的编纂列入立法计划等。在课题设计方面,王青斌教授指出总体问题是确认制定行政法总则的必要性、可行性,探索法典化的路径。课题主要内容分为六个方面:行政法总则制定的必要性和方案选择、总则制定的功能价值和体系定位、制定总则的基本思路与立法技术、总则的体例框架、总则的基本范畴、总则的核心内容。王青斌教授介绍,本课题共包括五个子课题:(1)行政法典化道路中的行政法总则;(2)行政法总则的时代特性与功能定位;(3)行政法总则的结构脉络与实现路径;(4)行政法总则的基本范畴研究;(5)行政法总则的核心内容与条款设计。

在评议环节,胡建淼、方世荣、董皞、秦前红、王锡锌等专家学者先后发言,对该课题进行了评议论证。中共中央党校专家工作室胡建淼教授认为,行政法典的立法技术是否完全成熟并非行政法能否开启法典化的关键问题,学界应当先行尝试制定行政法典,把握重大的历史时代机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方世荣教授认为,行政法总则制定的最大创新点在于指明了行政法法典化的具体路径选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董皞建议,对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研究需要包括行政法总则体系的关系论、数字化政府、总则对于分则的引领等问题。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认为,行政法典制定需要处理行政法总则与宪法、政府内部管理体系、党内法规等的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认为,法典化关涉到学科注意力竞争的问题,同时在技术上,还需要关注如何提取公因式,注重四个“量”的把控,即:已有规范存量、知识技术增量、社会事实变量以及法律具体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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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为研讨会环节,第一场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主持,以“行政法法典化与行政法总则”和“行政法总则的基本框架与编排逻辑”为研讨主题,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主题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叶必丰教授认为,行政法典应以行政程序为主要内容,兼顾必要的行政实体法规则。在立法时,基本原则中应当增加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原则,同时应当论证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也要规定行政组织法内容。东南大学特聘教授孟鸿志在发言中对于行政法典的路径进行了总结与梳理,建议课题需要进行范围筛选,突出精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指出,法典化追求目标是体系化、稳定性,但也要注重变与不变的平衡,注意前沿性、包容性条款的设置。作为数字经济的上层建筑,法治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也应反应在法典化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环球法律评论》主编李洪雷研究员指出,行政法典的疆域可能需要包含行政司法、党的管理与领导等非传统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以及关注行政私法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章志远教授指出三点共识:即行政法法典化的道路共识、行政法体系化的功能共识和行政法的资源共识。中国政法大学人事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罗智敏教授指出,一方面行政法总则的含义亟待廓清,另一方面行政法法典化需要面对行政治理方式的变革与创新。同时,也应当正确面对去法典化趋势对行政法总则制定所产生的影响。

与谈专家也进行了精彩点评,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期刊评价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编审林士平对行政法总则问题的研究表示欢迎,认为如何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总则和分则的关系问题以及基本原则的研究较有价值,对学界产出相关优秀成果充满期待。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杨解君教授指出,行政法法典化的道路需要形成共识、少争论,聚力促成法典制定。在具体道路上,可以考虑几步走,不要面面俱到。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比较法研究》主编解志勇教授指出,既要明晰总则在行政法典化的定位,也要重视分则的研究,考虑二者协调联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曹鎏教授指出,需要从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维度、行政法体系维度、部门法体系维度以及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连接维度去理解行政法典的定位。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璋林教授指出,需要处理好行政法与部门法的关系,可能需要考虑将行政救济法纳入到行政法典。《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指出,行政法法典化的研究蓬勃发展,法学期刊需要、也欢迎研究行政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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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场研讨会由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周佑勇教授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程琥副院长主持,研讨主题为“行政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和“行政法总则的核心内容”。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指出,行政法总则制定与行政法教学的关系应相辅相成,行政法总则的制定需要解决未型式化的行政行为以及各类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中定位问题。山东大学(威海)副校长、法学院党委书记肖金明教授指出,需要站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把握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做好关键性的提炼凝练工作。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王周户教授指出,公因式提取的立法技术需要提高和准确把握,同时要解决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能定位如何反应在法典中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谭宗泽教授建议,行政法典的理论基础应以控权论转向授权论,以完成行政任务为目标,制定面向行政的行政法与程序法。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认为,行政法典的制定可以借鉴民法典制定的通则——总则——法典的制定步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指出,行政法典制定需要关注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也需要关注到服务行政的兴起。

与谈人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认为,行政权利提供行政法的新的讨论视角,行政法典应当专辟一章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权利”,不能只见职权而不见权利。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认为,基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政策、经验、法学理论共识的融入,行政法典应当包括六点内容,即行政活动的一般原则、行政职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林鸿潮教授讨论了在行政法典中应当如何体现“党的领导”的问题。《法商研究》杂志社主编助理、副编审谭冰霖建议行政法典从组织法、行为法层面对2018年机构改革以后的党委机构等党政合署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林华教授指出,在提取公因式的过程中,应关注大公因式与小公因式的技术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指出,在立法技术部分,不能离开分则去做总则,要明确分则制定的逻辑线索。同时,要以行政活动逻辑展开作为总则的基本线索,也要通过行政法典的转介准用条款来推动《民法典》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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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总结环节,本课题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王青斌教授作主持发言,他代表课题组向各位专家的支持表示感谢,表示将认真研究各位专家学者们的宝贵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室副主任黄海华总结,感谢应松年教授、马怀德教授为推动行政法典制定所作出的贡献,期待课题成果早日见面。同时建议课题组尽快明确行政法典的制定目的,厘清行政法典、行政法总则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此次国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功立项,整合了我校及友校、实务部门和科研单位人员之力,得到了国内理论界、实务界权威专家学者的高度认可。通过卓有成效的开题报告会暨研讨会,课题研究团队将吸收专家学者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力求为我国制定行政法总则提供理论阐释、为行政法学现代化转型进行理论探索,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