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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苏州样本’”课题启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11

202279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和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主办的“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苏州样本’” 课题启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法治网、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等单位的20余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线上会议。本次会议围绕苏州市社会治理的有益经验、治理重难点等问题,云端研讨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苏州样本”。

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课题负责人曹鎏主持。苏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爱军,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马怀德教授致辞。

黄爱军书记首先代表苏州市委、市委政法委,向研究课题的立项和顺利开题表示热烈祝贺,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和专家表示衷心感谢。黄书记介绍,苏州抓住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和科技创新等历史性机遇,已发展成为经济总量全国地级市第一、大中城市第六,实有人口在长三角地区仅次于上海的特大城市。他指出,苏州正处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各种矛盾风险呈现出突发性、传导性、变异性的特点,市域越来越成为防范化解矛盾风险的关键层级。尽管处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方阵”,苏州在完善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网格化工作、大型社区管理等方面依旧存在一些问题。黄书记表示,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苏州 “勾画现代化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造一些经验”的殷殷嘱托,苏州市委政法委借力高端智库,优化苏州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并且力争把学习研究成效转化为助力苏州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和实际行动。

(苏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爱军)

江必新主任首先高度肯定本课题的意义,表示中国政法大学与苏州市政法委的合作是学术高地与实践高地的结合。江主任从如何立足于实际打造苏州样本又不断深化苏州模式、真正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角度出发,对本次课题提出了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坚持基本遵循与本地实践相结合等八点建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教授)

课题首席专家马怀德校长对苏州市委、市委政法委将重要研究项目交由政法大学联合共同攻关表示感谢。马校长指出,特大城市的治理是项系统工程,要超越以往城市管理的思维和思路,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针对新的特大城市治理中出现的焦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他表示,课题研究既要注重实地调研,找到苏州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真实问题;也要充分借鉴国际、国内特大城市特别是超大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特别关注社区治理、社会矛盾化解、智慧城市建设等具体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马怀德教授)

会议第二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曹鎏教授汇报本次课题研究的背景和目标、难点问题、基本内容以及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曹教授认为,在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融合等新的时空方位下,课题研究的基本目标包括:一是立足于苏州实际,回应“勾画现代化目标”的政治使命;二是实现苏州社会治理模式的建构与解构;三是关注问题意识与目标导向。曹教授从关系论的视角,指出课题研究的难点在于处理好政治与法治、善治与法治、现代化与法治化、维权与维稳、常态与应急、规范性与示范性、阶段性与长期性等七个方面的关系;同时研究成果要体现政治性、时代性、整体性、创新性、个性化、率先性、示范性等七个方面的要求。曹教授介绍,本次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将从亮点提炼、困境难题、未来之路等视角,具体涵盖四个子课题:一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苏州实践;二是苏州市域一体化视角下市县事权统筹;三是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苏州城市社区治理单元的重构;四是多元解纷与苏州“枫桥式”村(社区)创建。最后曹教授介绍了课题研究方法、研究计划与成果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曹鎏教授)

会议研讨阶段,与会专家围绕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和外延、社会治理的难点痛点堵点、苏州样本的提炼总结与未来发展等议题展开热烈探讨。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卓泽渊教授认为,随着中国经济、政治的发展,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议题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课题研究首先需要处理好经验总结与改革创新的关系,既要总结提炼现有经验,更要着眼于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的创新。其次,处理好现实状况与未来发展的关系,立足于苏州实际,做好未来发展的前瞻性研究。最后,处理好苏州样本与其他样本的关系,开阔研究视野,关注北京、上海等国内城市以及纽约、伦敦等国外城市的社会治理样本。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卓泽渊教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张相军认为,课题组从四个方面紧扣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的苏州样本,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立意新、站位高、落地实。张厅长对本次课题研究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二是加强对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关注,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三是注重抓基层打基础,通过立法巩固苏州基层治理经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稳致远。四是强化大数据赋能,推动政法工作、社会治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张相军)

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局长王晓光指出,苏州法治建设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坚持系统观念,注重建立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相互贯通、相互印证、相互促进的全方位法治体系机制;二是注重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三是注重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他建议,课题研究可以重点更加苏州在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方面的探索成效,公民法治素养反映了一个地方法治建设的底色,对特大城市的现代化、文明程度、核心竞争力发挥着基础性的影响。

(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局长王晓光)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副局长王磊认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和目标由五个方面构成:第一,维护社会秩序;第二,解决社会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真正解决群众身边的小事;第三,协调利益关系,突出民法典衡量标尺作用;第四,推动社会进步,让社会更有活力;第五,培育法治环境,以良法来构建治理体系、治理格局。他指出苏州样本的提炼总结不仅仅要服务法治高地,还要解决好法治中国的均衡发展问题。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副局长王磊)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指出,社会治理研究需要特别关注行政决策科学与矛盾解决法治化两个方面。决策是社会治理的起点,制定政策应当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律程序,注重保障法制审核人员和专家的独立性。矛盾不上交并不意味着矛盾不能出县、出市,否则就冲击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正常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并不是为了消灭争议,而是要为矛盾纠纷提供一个有效、理性、合法的解决体系。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李仕春认为,总结提炼样本时需要特别关注苏州的基层社会治理尤其是社区治理,同时注重理论化表达,借鉴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研究形成的城市治理理论。他指出,对苏州社会治理的前瞻性建议与如何定位苏州具有密切关系,大都市圈、长三角城市群组成部分等定位都对苏州的社会治理提出不同的要求。最后他从如何形成中国特色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范式、如何实现善治示范城市的打造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李仕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昆山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胡建指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正如同鸟之双翅、车之双轮,二者只有并驾齐驱才能形成合力,保证城市的高质量发展。他通过昆山具体、生动、丰富的社会治理实践,展示了苏州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有机融合的治理模式。他认为,只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一线,才能真正把法定渠道用好。苏州样本不仅仅是体现在常态化社会管理、社会治理领域,更要体现在应急管理领域,注重提升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理水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昆山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胡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主编黄文艺教授指出,苏州样本必须是全国的范本,要切实站在全国市域现代化治理的制高点和最前沿。他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概括为九大发展方向:一是坚持系统化、协同化方向,树立上下分层治理、区域协作治理等理念;二是坚持自治化、社会化方向,创新完善市域社会自治体系;三是坚持源头化、前端化的方向,创新完善市域社会矛盾的预防体系;四是坚持制度化、法治化方向,创新完善市域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五是坚持人文化、德育化方向,创新完善市域社会治理的德治体系;六是坚持市场化、契约化方向,创新完善市域社会治理的市场体系;七是坚持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创新完善市域社会治理的智治体系;八是坚持精细化、精致化方向,创新完善市域社会治理的规范体系;九是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为重心,创新完善市域治理队伍的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主编黄文艺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认为,整个治理现代化当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实现治理技术、治理体制甚至治理制度创新的同时,处理好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关系。各种社会治理创新应当坚守法治初心与法治底线,强化而不是淡化技术创新的合法性审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院长胡铭表示,研究特大城市的“枫桥式”村(社区)创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新时代的枫桥经验遵循了社会治理内在规律。枫桥经验研究要处理好法治、德治、自治与智治之间的关系与定位问题,坚持自治是基础,坚持法治为本、德治为先、智治为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院长胡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李洪雷教授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方面的论述,阐释了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四项重点内容。第一,规律是事物合乎逻辑的发展准则,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深化对城市社会运行和城市治理的规律性认识。第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的难题,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第三,风险治理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关键议题,要树立治未病的风险治理理念,加强重点监管、协同监管,完善预防和化解社会风险的体制机制。第四,重视合理利用网信技术,深刻认识网络信息和数字化技术在社会治理中正反两方面的效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主编李洪雷)

法治网总裁万学忠认为,样本调查对于推动法治建设、输出法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期待本次课题能够为基层治理提供指引和范本。其中范本展示可以通过纪录片、短视频等形式全面呈现,从人民群众获得感的角度评价成效。

(法治网总裁万学忠)


中国法学会研究员、研究部副处长姚国艳认为,本次课题研究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为苏州社会治理问诊把脉,找到短板弱项予以补齐补强;二是总结提炼苏州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弱势群体利益保障等社会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上升为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范本。她指出,苏州应当将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弘扬传统优质文化资源结合起来,使得苏州的优良传统文化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也应当处理好市域特色跟中国特色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学会研究员、研究部副处长姚国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王克稳表示,苏州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以立法推动、保障社会治理;二是坚持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善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三是注重引进新加坡等域外国家的治理经验,比如“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他认为,课题研究应当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真正形成可供其他城市借鉴的经验。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王克稳)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鸿潮表示,改革开放瓦解了基层治理单元的联系纽带,基层治理格局已经呈现出国家行政权和自治权并行的方式,此时就有可能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来整合更大的社会单元。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林鸿潮)

最后,苏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黄涧秋总结并致谢。黄书记指出,过去的社会治理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转型的需要,要达到“让人民没有不满意”治理目标,就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接下来,苏州市委政法委将与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一道,认真研究启动会上的宝贵意见,努力为课题研究交出一份闪亮的答卷!

(苏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黄涧秋)

研讨会最后,曹鎏教授表示,本次课题启动会是一场头脑风暴,是有关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思想盛宴,各位领导专家从如何立足国际视野体现社会治理中国方案的苏州模式、如何立足于过去现在和未来回答时代之问,以及如何通过苏州样本来反哺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研究等角度,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建议。她对各位与会的领导、专家表示感谢,并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继续支持、指导课题研究。

近五小时的热烈讨论充分体现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社会治理现代化议题的热切关注,体现出对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苏州样本”的美好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