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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应有“法”可依

信息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20-02-12

信息公开应有“法”可依


政府需要最大程度地、准确地、全面地进行信息公开,如此才能减少谣言的传播。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民众对于疫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十分渴求。尤其是武汉市长周先旺公开承认疫情初期信息披露不及时后,政府信息该如何及时、准确地公开又引发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

2019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教授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的议案》,获得了上海代表团30位代表委员联合署名。刘小兵教授表示,今年“两会”,他还会继续提交相关议案。

那么,是否应该制定《信息公开法》?应遵循哪些原则?立法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又应作何调整?新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刘小兵,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和行政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

信息公开是重要治理工具

新京报:你为何要在全国“两会”上提这样一份议案?

刘小兵:作为一个财税领域的学者,我在做研究时需要数据。我们一方面会去政府网站上或者官方出版的各种年鉴中找,另一方面,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函给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但经常得到的答复是信息不能公开。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均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怎么保障?我认为,首先得有一部法律才能有法可依。党中央一直强调,要积极主动将党的领导主张转化为法律法规和政策政令,那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也就有必要了。

今年“两会”我还会再提,建议把制定《信息公开法》工作纳入到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

新京报:疫情发生后,网上有不少谣言出现,这和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有关吗?

王成栋: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产生各种各样的声音都是正常的,因为它关乎每个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政府也需要最大程度地、准确地、全面地进行信息公开,如此才能减少谣言的传播。

新京报:这次疫情的信息公开适用什么法律?效果如何?

王敬波:这次疫情预警信息的公布直接适用的法律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第38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法律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但是在传染病的防控中及时和准确有时难以兼得,因为对于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要在最开始做到完全准确,似乎不太可能。相对于准确,及时更加重要,因为只有及时,预警信息的发布才有意义,政府和社会公众才能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因为上述两部法律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非常必要,因为上述两部法律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还是比较简单的,操作性不强。

新京报:你是否认为这次疫情促使我们再次提出制定《信息公开法》?

刘小兵:是的。我打算在我提交的建议中加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一些情况。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我有责任去观察:我们还缺什么样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法律法规施行得怎么样。

王敬波:我几年前就一直倡导制定《政务公开法》(注:受访者认为《政务公开法》要比《信息公开法》涵盖范围更广)。这次疫情事件应该促使我们尽快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因为根据现实情况来看,现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应对信息社会和风险社会中对于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的需要。

我们已经进入风险社会,频发的疫情就是一种证明。近些年来,从SARS到新冠病毒,类似的公共卫生事件都在提示我们需要完善应对风险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信息公开和数据流动都是应对风险社会的重要治理工具。

全流程、全领域、全口径的信息公开法

新京报:你认为制定《信息公开法》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王敬波:制定一部法律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理论上的准备,一个是客观实践的需要。事实上,理论界推动政务公开立法已经很长时间。面对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客观需要,制定《信息公开法》已经非常迫切。

王成栋:《信息公开法》应该建立在政务信息公开(阳光法)、个人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法)和电子政务信息法之上。我国目前已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将其升级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将履行公共权力的机关、组织进行信息公开的义务、职责明确化、法定化。

新京报:《信息公开法》应该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王敬波:应该是一部统一的关于政务公开的基本法,是一个全流程、全领域、全口径的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方面的基本法。在整个政务活动过程中,因为公权力的运用、公共资源的配置而产生的信息和数据,除非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否则都应该对社会公开,让社会有机会来开发、利用它,充分发挥信息和数据作为生产力的作用。信息社会,信息是第一生产力,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如果缺乏法律保障,则无法推进。

新京报:制定《信息公开法》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王敬波:我觉得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第一,平等获取原则。政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它的属性应该是属于全民所有的,应该平等无差别地提供。

第二,及时原则。公共信息尤其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更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便民原则。就是要让民众能够便捷地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四,准确原则。公共信息准确非常重要,不准确的信息需要及时澄清,以免造成误导。

王成栋:《信息公开法》应确立保护公民知情权原则、公共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共机构收集制作信息履责原则、公民隐私权保护原则等。

“保密”与“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新京报:《信息公开法》与现有的《保密法》应该是什么关系?

王敬波:信息公开与保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就是政府信息该公开的公开,该保密的保密,两者所遵循的法律也应该是匹配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保密”有《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公开”却只有一部法律效力更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种法律层级的配置显然难以回应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的“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原则。因此应该制定法律效力相当的《信息公开法》。

新京报:如果制定《信息公开法》,应对现有的《保密法》《档案法》做哪些调整?

刘小兵:我的建议是废除《保密法》,与《信息公开法》合并,然后依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明确规定哪些要保密。

王敬波:倒不一定要合并。因为他们立法的调整对象不一样。《档案法》主要规定的是那些应当保存的档案及其利用问题,《保守国家秘密法》是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一部法。

在制定《信息公开法》时,需要对《保守国家秘密法》做相应调整。比如建立解密制度,现在很多“密”保了之后,因为没有定期的评估,导致该解的密得不到解密,实际上变成了一保定终身,这也影响了信息公开的效果。我们现在可以打包立法,一揽子立法。比如说,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同时,对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调整。这在制度上是可以予以安排的。

新京报:有可供参照的国际经验吗?

王敬波:政务公开是很复杂的专业事务,同时牵涉面也很广,有些国家为了应对信息公开过程当中的疑难问题,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委员会,吸收法律、信息化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承担咨询或者决策功能,使得信息是否公开的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这些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法》来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