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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教授评安徽高院致歉一事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15-09-1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一则,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同时在公告中附上19位赔偿请求人的名单。

    安徽省高院在公告中称,2012年7月25日,该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还称,邱超等19人向该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该院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王敬波教授认为,公开才能增强公信力。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相关意见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公开进行。公开是要求,对于公开的方式,则由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安徽省高院登报道歉的做法,较之通常采用的到受害人家里道歉等方式,因其影响面广而受到关注。    采取何种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诉求、受害人权益受损的范围和程度、成本等因素做出判断。本案中因案件涉案人数较多、影响大,在当地报纸上公告是比较合适的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公开的范围越广越好,在几种方式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受害人的选择。公开的方式也不限于登报一种。

    公开国家赔偿情况并向受害人公开道歉,是否会损害司法权威?这恐怕是很多人担心的。实践表明,公开才能增强公信力,法院出现错误判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遮遮掩掩,不予纠正、不愿承认。此前很多机关不愿意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面子”问题。近年来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司法的理解和支持不是削弱,而是加强。

    【背景链接】

    邱超等人所涉的案件为兴邦非法集资案,曾被冠以“轰动全国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亳州市检察院指控,吴尚澧(本案主犯)等39名被告人先后采取“仙人掌种植”“全员营销”“欧莎丽代理”等11种模式非法集资,数额达35.57亿余元,涉及27省4万余人,造成集资款2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1月,亳州市检察院以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等为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7月,亳州市中院重审本案,并作出改判: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另有多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重审期间,检察机关还撤销对邱超、范国强等19人的起诉。随后,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省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