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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刚凌: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15-07-17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引发社会热议。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

    记者:您如何评价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薛刚凌:当前,由于追求非法利益、扭曲政绩观等因素的驱动,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管制约,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常发生,一些行政机关成了公共利益的侵害者。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行政违法行为虽然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往往并不直接对具体、特定的个人造成直接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导致无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任由这些违法行为发展而不加以纠正,不仅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也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侵害公共权益。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目的。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司法的监督作用,纠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

    与此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公共利益,我国已经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如果缺乏行政公益诉讼的配合,无法形成对公共利益完整而有效的救济。普通企业或个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往往和行政机关的默许、纵容甚至支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会加大对民事违法的纠正。

    记者: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应该关注哪些问题?

    薛刚凌:首先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均涉及公共利益,违法情形也多种多样,哪些可以纳入行政诉讼,需要慎重考虑。在试点阶段,可以先就社会关注度高、公众意见相对一致的领域,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然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其次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侵害公益的行政案件大多案情复杂,诉讼耗时耗力。因此,有必要建立诉前检察建议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制度。检察机关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违法嫌疑的,可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进行改正或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行政机关无法说明、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最后是要理顺行政公益诉讼与个人救济诉讼的关系。我国行政诉讼仍以个人权利救济为主,行政公益诉讼只能是作为补充而存在。因此,要厘清真正需要建立公益诉讼的领域与事项,只有在对违法行政行为没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有必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