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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办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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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办函〔2012〕14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海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6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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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办函〔2012〕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5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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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办函〔2012〕12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上海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4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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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办函〔2012〕11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山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3号)收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