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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鸿斌: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之构建——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分析对象

信息来源:中国宪政网 发布日期:2019-03-07


注释:

[1]秦前红:《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3期。

[2]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63页。

[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载2018年3月22日《人民日报》。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监督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5]栗战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13期。

[6]例如北京市监察委2017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2次专题汇报,参见李兵:《人大如何对监委实施有效监督》,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8年第6期。

[7]参见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监察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工作,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网址:

http://www.jjjc.yn.gov.cn/info-132-55416.html,2018年7月5日访问。

[8]参见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首次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半年工作报告,深圳市纪委监委网站,网址:http://www.szmj.gov.cn/pcfj/dfzf/201807/t20180726_13781142.htm,2018年7月28日访问。

[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10]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4页。

[11]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8年1月12日。

[12]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8年第2期。

[13]栗战书:《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23期。

[14][德]卢曼:《法律的社会》,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1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16]吴庚:《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8页。

[17][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页。

[18]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7年第1期。

[19]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页。

[2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22] 栗战书:《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2018年第14期。。

[23] 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7页。

[24] 200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全国人大监督工作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包办代替”3项原则。

[25]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

[26] 中共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法规室:《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09页。

[27] 参见秦前红:《国家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个重大难点:人大代表能否成为监察对象》,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28] 参见胡锦光:《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载《中州学刊》2017年第9期。

[29] 郭文涛:《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的理解与论证》,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30]秦前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思考》,载《探索》2017年第6期。

[31]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州人大的原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根据方案要求和监督法实施以来的监督实践,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工作。

[32] 中纪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载《求是》2018年第9期。

[33] 其中两个决议是“六五”与“七五”普法决议,国务院在决议执行届满后分别报告了决议的执行情况。另外两个决议是《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两个决议没有规定执行期限,国务院没有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3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谈〈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载2015年4月10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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